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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8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凡“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

  “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2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

  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学校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阳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消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YangGuang”project 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特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验收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推荐产生。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收到验收资料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按项目类别分组组织集中验收。

  4.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5.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6.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个月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四章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通过,下拨尾款;验收不通过,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学校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2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者: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年制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简表研究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申请金额 万元

  密级

  □机密

  □秘密

  □内部

  □一般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

  学士授予单位、时间

  硕士授予单位、时间

  博士授予单位、时间

  博士后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家庭电话

  手机

  E-Mail

  简历

  包括申请者工作简历、教育经历(应注明学位论文名称及导师姓名与工作单位)、获得科研奖励、荣誉称号,发表的著作、论文名称(应注明出处)

  主要研究内容及意义

  (限100字)

  一、立论依据

  项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本项目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步骤、可行性分析等。

  3.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4.计划进度

  三、研究基础

  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工作成绩

  四、预期研究成果

  预期的研究成果、考核指标及提供成果的形式

  五、经费预算

  基金会资助金额

  学校配套金额

  其他经费

  来源及金额

  预算科目

  金额(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科研业务费

  小型仪器设备费

  图书资料费

  其他费用

  六、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

  分工

  签章

  七、申请者承诺

  我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获得项目资助,我将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完成研究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签字:

  八、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审查与保证

  行政领导签章盖

  章*年*月*日

  九、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盖章*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盖章*年*月*日

  —29

  —20

  年度“阳光计划”项目汇总表

  学校(全称):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申请人

  出生年月

  (/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学位

  最后学位授予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同时发送至:[emailprotected],[emailprotected]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学校名称:

  (盖章)

  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填表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年制

  一、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男/女

  研究专长

  最后学历

  最后学位

  最后学位

  授予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部门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经费

  万元

  完成时间*年*月*日

  最终成果

  □论文

  □专着

  □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其他

  三、项目执行情况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正常进行

  □提前完成

  □延期完成

  项目执行情况:

  (完成的最终成果是否与研究项目原定考核指标及成果形式一致)

  四、项目成果目录(相关成果作为总结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发表刊物、出版单位、使用单位

  时间

  五、项目负责人承担本项目资助之后,获得的其他相关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第几承担人

  预计完成时间

  六、研究工作总结

  (可根据需要加页)

  请按照下列提纲填写,要求简明扼要(限4000字)

  1.预订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有何特色、有何突破、有何创新之处。

  3.此项研究的实践意义和应用前景。

  4.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续)

  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七、最终成果简介

  (限1500字)

  八、主要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专长

  学历

  学位

  单位

  主要参与的研究工作

  签章

  九、经费决算表

  投入

  基金会资助金额

  (万元)

  学校配套金额

  (万元)

  其他经费投入

  (万元)

  项目总经费

  (万元)

  支出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元)

  执行金额(元)

  科研业务费

  小型仪器设备费

  图书资料费

  其他费用

  支出合计

  (元)

  学校财务处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十、专家评议意见

  评议意见:

  1.是否完成《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成果内容和研究方法的重大创新性及其表现;

  3.成果的重大学术价值、(预期的)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5.有何不足或欠缺,以及修改、提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等。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领域

  签名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十二、审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盖

  章*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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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项目车辆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车辆管理制度

  停车管理制度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物品的车辆,以及2吨位以上的货车,严禁进入小区。

  2、非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小区时,门卫应严格检查其证件,问清进入原因,符合条件的方可放行,并作好登记。出小区时,应对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3、管理人员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号、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要及时纠正。

  4、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责任心。对出入本小区的可疑车辆要进行盘查,防止车辆的丢失、损坏。对损坏小区路面和公共设施的车辆要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对冲闯大门的要记下车牌号码,记清去向,及时报告上级。

  5、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得徇私和舞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乱拉关系,收受和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小区车辆停放、出入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出入、停放本小区车辆的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对出入、停放本小区的车辆作如下规定: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2吨以上的卡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除外。

  2、本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凭IC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收取IC卡工本费、停车费。

  3、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讲明进入原因,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小区,严禁冲闯大门。出小区时收回IC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遗失、损坏IC卡,照价赔偿(每卡30元)。

  5、进入本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应及时离开小区,因故不能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6、进出、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7、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和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8、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并按小区有关规定办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根据鄞价(2019)93号文件,对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1、本小区有车库的住户的车辆,每辆收取IC卡工本费、管理费80元/年,每年办理一次,不收取停车费。

  2、本小区无车库的住户的车辆,包年:1200元/年,包月:120元/月,包半月:70元/半月,包星期:40元/星期,并收取IC卡押金30元。

  3、临时出入本小区的车辆,自进入小区起,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每辆(次)2元;四小时以上,每四小时加收2元。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收费人员管理制度

  1、举止文明,姿态端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释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2、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掌握收费系统的操作。

  3、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车辆出入登记,尤其对临时出入本小区的车辆要严格进行对比检查,收回IC卡后方可放行。若IC卡丢失,值班人员要照价赔偿;如遇车辆丢失,根据电脑资料要追究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4、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票额开具发票,不得徇私和舞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乱拉关系,收受和贿赂,放松管理,严格控制出口人工抬闸,违者从严处理。

  5、爱护设备,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各种设置、删除资料和进行非法操作,严禁私自在电脑上安装各种软件,不得进行玩游戏、打字等其他操作,违者从严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如遇停电或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上级,维持好车辆出入秩序,认真做好登记,防止IC卡丢失。对此期间所收回的未付款IC 卡应分类保管,交收费管理员处理。

  7、认真交接班,如实做好各项登记。

  8、维持收费岗亭良好秩序,保持收费岗亭及出入车道的卫生整洁。

  出口人工抬闸管理制度

  1、当车主持月租卡、贵宾卡不能自动抬闸时,收费员应检查该卡资料与其车辆牌号是否相符,资料相符的人工抬闸放行;持时租卡不能读取数据时,应检查其驾驶证、身份证,并做好登记后方可人工抬闸放行。

  2、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人工抬闸时,须经当班班长或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人工抬闸放行。

  3、出小区的车辆无卡时应详细询问原因,如确属丢失停车卡的,应出示其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小区,以免造成车辆丢失。

  3、每次人工抬闸,须做好《人工抬闸登记表》的记录。

  4、未执行以上规定,造成车辆丢失等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月租卡管理规定

  1、月租卡为月租车辆出入小区的凭证,持卡人须妥善保存,因持卡人使用或保存不善造成月租卡失效、丢失的,由公司补办,并由原持有人交纳制作工本费。

  2、月租卡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如发现使用月租卡的车号与登记在册的月租车辆牌号不符的,公司有权将IC卡收回,借用IC卡者须按停车时长交纳停车费,该月租卡持有者须到管理处申请补办,并交纳制作工本费。

  3、月租卡用户应在月租卡到期前3日内到管理处续交停车费,交回月租卡,发给临时通行卡,月租卡续费发放时收回临时通行卡。逾期未交,按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

  4、月租卡在车辆在出入小区时应随身携带,因忘记带月租卡或丢失月租卡而不能出小区的车辆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方可出小区。不能入场时,应在入场前同管理处联系,并服从保安收费人员的指挥,不得阻塞车道。

  车辆免费制度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车辆免费登记表》签名,以备财务部查核。

  2、军警车辆除执行公务时免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免费。

  3、如遇特殊情况需免费的,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以上级别人员批准后方可免费,并做好相关登记。

  收费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按照《收费人员交接班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一栏签名确认。

  2、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发票号码、收费金额、时租卡数量、设备运行状况等,交班后发现错误,由接班人负责。

  收费人员财务结算制度

  1、每周五为收费管理员收取停车费时间。

  2、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核算收费员收费情况。

  特殊事件制度

  1、停电处理制度

  ①如遇停电,收费员应立即关闭入口,打开出口,设立相关警示并做好解释工作。

  ②停电期间,收费员应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人工登记,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按照时长收取停车费,做好停电前所发放的时租卡的回收工作,免收停车费,该时租卡另行放置,由收费系统管理员处理。

  ③停电期间应严防时租卡流失,如时租卡丢失,其损失按照30元张由全体收费人员共同均摊。

  ④电力供应后,应立即恢复停车收费系统的正常使用,对在停电期间进入小区的车辆根据《车辆出入登记表》按照停车时长收取停车费,人工抬闸出小区,做好《人工抬闸登记表》的记录。

  ⑤停电期间如遇交接班,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做好相关交接。

  2、设备故障

  ①如属自身短时间能够排除的,应向受阻车辆做好解释工作,请其稍候,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状态。

  ②如属自身无法排除或短时间无法排除的,应立即通知收费系统管理员处理,同时执行按照《停电处理制度》,做好车辆出入。

  3、盗窃等破坏事件

  ①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或保安部报告,简要说明现场情况(地点、人员数量、人员财产损失等)。

  ②保持冷静,如能处理可将有关人员带往管理处协助调查,如不能及时处理,应严密监视现场,等候上级处理。

  ③保护现场不受破坏,以待有关单位取证。

  4、拒不交费或失卡、卡损坏车辆

  ①耐心向其解释有关文件和公司规定。

  ②如其蛮不讲理,应通知当班班长或管理处负责人处理。

  ③做好期间车道的疏通工作。

  5、车道堵塞

  ①在不违背公司原则的情况下,以最快捷的方式疏通车道。

  ②如遇“问题车辆”应将车辆安排到不堵塞车道的地方再进行处理。

  6、军警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不交停车费

  ①向驾驶员解释公司的规定。

  ②如难以独自处理,应尽快通知当班班长或管理处负责人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处理。

  ③尽力将驾驶员留在现场。

  ④保持冷静、克制、有礼,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礼貌的行为与驾驶员发生争执。

篇3: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长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依据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根据长春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长春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对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三条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长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长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六条

长春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不同时期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设立的计划。

第七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成。五年科技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年度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相关计划组成。

第八条

计划在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和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市科技局及时对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增加、撤消或更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计划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长春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目录;

(二)组织编制长春市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计划项目;

(三)组织审定申报项目,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

(四)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与招标投标;

(五)确定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六)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科技计划投入经费的部门预算,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划拨科技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八)组织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计划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直机关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及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四)定期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中止及撤消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

(七)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长春市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中长期科技规划、年度计划、计划项目指南、计划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公开征集、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评估、项目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担任两个以上执行期内在研的市级计划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五)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

(六)已经得到长春市科技计划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并提供证实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长春市域内的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推荐,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或其他类型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同时,按照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论证评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规范》,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并对论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结论、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和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研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

公告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会签文件,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任务指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附件三)。签订合同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论证评估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科技计划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乙方如不能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及经费,终止计划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是:

1、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乙方负责保证甲方以外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它经费筹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负责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

(三)丙方的责任是:

1、丙方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执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丙方负责督促乙方申报知识产权,并帮助乙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核拨项目的经费。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四)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制度。拟评估、立项项目在长春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未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评估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构成。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定额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单位以股权形式进行科技经费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经费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年1月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各类不同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详细的验收实施细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不同计划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6、查新检索报告(科技攻关、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9、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五)经费(含匹配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市域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对以市科技经费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开发、推广应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誉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初审、评估、立项、验收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合同期满不能按时验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除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外,三年内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记入信誉档案,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数量相联系。

第五十三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项目论证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论证评估结论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论证评估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论证评估资格。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篇4:项目管理员工作总结格式

20**年项目管理员工作总结格式

我在**一期工程建设工程部工作,**一期工程建设即将建筑完成交房之际,公司领导调我任**景园项目做工地现场材料管理员。我第一天来到**景园工地,见工地现场门牌和五牌一图规范端庄,随处都可以看到文明施工标语,虽然施工正在紧张地进行,但是却看不见丝毫的杂乱无章景象,外墙的脚手架和防护网都采用了统一颜色,操作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通道都有良好的保护措施,建筑四周也事先挖好了用于排放施工废水的排水沟,各种材料堆放整齐,施工现场配有医疗场所、职工宿舍、门卫、停车场、磅秤、茶亭、凉亭等设施,整个工地道路通畅,显得整洁美观,展现了建筑队伍良好的现象。

我在**景园工地工作已有两个月之时间,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仁的帮助,使我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我任工地现场材料管理员以来认真学习,不耻下问,勇于磨练、立足本职、岗位建功之精神,已经基本掌握了管理技巧,对各种材料的进场查看:质保单、合格证、做到证件齐全,数量、重量核对准确才给予签字,如发现数量、重量不对并及时扣除,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并及时清理出场,做到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和有防护措施,以妥善保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防腐、防潮、防蛀、防蚀等措施,保证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变质、变形损坏,保证其技术性能,对破损或腐蚀严重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报废制度不得继续使用,严格实行科学保管合理堆放,做到过目知数,便于发放,盘点核对等,必须办理入库登记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高温酷暑工作累,工人流汗不流泪,安全生产永记心,永远前进不后退,为了工程创括苍杯,领导员工相依偎,抢进度上班时间加倍,同事们紧紧地追随,按规范,不相悖,遇困难,不气馁,坚持质量第一制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每月不定期地举行工地列会,行之有效地规范了施工行为,雍景楼,石梁水,砼筑成,砖块磊,雍景小区八景美,拥有千步文化长廊,入住业主定陶醉。时光如飞,年华似水,季节带走了玫瑰,却总也带不走同事们的互相安慰,工作中涌现出许多感人心肺,真情实为最贵。烟云流动花飞语匆,岁月敛去了嫣红,却总也敛不去工友们友情的深浓。

我在**景园工作5个月之后,公司领导调我任,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在领导的带动下和全体员工的协作下,银轮国际5#楼202室的装饰装修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经验收合格圆满完成并投入使用,现就自己***年**月1日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三个月工作作简要总结。

主要工作

1、我主要负责保管物资及签收和发放并做好账目,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服务理念,协助采购员做好物资的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整改。协助采购员做好出入库及准确及时入库。物资发放,能认真执行物资发放规定,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证物资的准确性。

2、帐目管理,认真上帐,能报出各种数据报表,认真清点物资数量。做到账、物对口。尽管物资数量多、品种杂、金额小,但数量帐目无一漏差。做好仓库管理工作,物资分类存放,排放整齐有序,做到帐物相符,保持仓库内卫生,注意防火,防盗工作。

在总结本年工作的同时,认真领悟着力构建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健全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努力做到持之以恒长抓不懈的工作作风。针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克服,继续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服务是第一位”的观念,继续加强业务学习,做业务上的行家能手,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再上新台阶。账目方面:面对领导及同事的期许,我满怀信心,相信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的下,我一定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名副其实地成为一名合格的项目管理员。

篇5: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2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

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

2、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

3、

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

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

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对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人数、其中有肇事肇祸危险的患者人数、患者档案(含计算机病案登记)质量;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跟踪随访记录、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的免费药物治疗记录及化验检查记录、每半年一次的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记录;对肇事肇祸病人的应急处置记录及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病历首页等。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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