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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0

  浦银发[20**]第95号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评定行为,总行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下称“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下发后,各行可开办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信用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最高发放额暂定不得超过30万元。

  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应遵循在现有信用良好的客户及已选定的目标客户群体中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并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个人客户的信用评定,严格按照评定结果发放贷款。

  对于本行员工、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目标客户,可不要求提供所有资产资料,但对于该类客户必须根据我行已了解到的客户收入及资产状况,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个人信用贷款额的合理估算并形成管理办法后方可进行操作。

  信用贷款业务开展后,各行必须为辖内所有信用及第三方保证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客户及其配偶建立数据库,建立贷款发放前的查询制度,杜绝超能力的信用借款及担保现象发生。

  二、本标准下发后,凡个人信用贷款、第三人保证贷款,必须对信用借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评定,并严格按评定的结果确定信用借款额及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三、各行在开办东方卡信用透支业务时,应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的附件提供了《个人信用评估数学模型》,该附件仅用作各行(分行、直属支行)业务管理人员分析、总结、反馈业务的用途,不得下发及向社会扩散,数学模型的修改权保留在总行。

  五、本标准下发后,各行应根据文件精神制定相关细则,并及时向总行备案,业务开展后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金融业务管理 信用评定标准 通知

  本行发送:信管部、稽核部

  191013

  校对:个金部

  贾晓东

  20**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序开展,规范个人信用的评价行为,特制订本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评定贯彻“家庭资产净额衡量还款能力,家庭基本信息反映还款意愿,反映抵(质)押资产必反映对应债务”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行应对辖内向我行以自身信用方式或第三方担保方式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配偶建立客户资料库,对辖内的个人信用贷款进行统一管理和集中查询,防止借款人的借款超出其借款能力,或保证人的担保超出其担保能力。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评估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申请人指中国境内的居民;家庭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

  第二章信用评估标准的要素说明及操作要求

  第五条

  信用评估标准(模型)主要考虑的要素涵盖家庭资产、家庭负债、家庭基本信息三个方面。

  (一)家庭资产

  1.家庭流量资产

  申请人的家庭年总收入作为其家庭流量资产。

  2.家庭存量资产

  (1)未抵质押资产

  信用评估标准(模型)将家庭未抵质押的存量资产作为申请人的家庭资产进行了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家庭拥有的本行未质押存单与国债、他行未质押存单与国债、未质押保单退保金额、未冻结股票、未质押企业债券、未抵押不动产等。

  从客观条件及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目前可认可的申请人未抵、质押资产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家庭拥有的本行未质押存单与国债、他行未质押存单与国债、未冻结股票、未抵押不动产等。

  (2)抵、质押资产

  信用评估标准(模型)将家庭已进行抵质押的存量资产也作为申请人家庭存量资产进行了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行质押存单与国债、他行质押存单与国债、质押保单退保金额、冻结的股票、质押的企业债券、抵押不动产等。

  从客观条件及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目前可认可的申请人已进行抵押的资产仅考虑申办了按揭贷款的抵押房产。

  (二)家庭负债

  1、家庭实际负债

  信用评估标准(模型)对申请人家庭的所有贷款类负债均进行了考虑。

  从客观条件及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目前应计入家庭负债的项目内容仅包括家庭按揭贷款、自身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类负债。

  2、家庭或有负债

  以申请人家庭目前对外承担的担保债务的总和作为目前家庭或有负债。

  (三)家庭基本信息

  家庭基本信息主要考虑申请人的学历状况、年龄情况、婚姻状况、子女人数等基本因素,也包括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用评估的操作程序

  第六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的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评估人对申请人交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分行建立的客户资料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自身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有条件的评估人,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自身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

  审查中应注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是否完整,复印件与正本是否一致;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和完整,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属实;同时须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权机构进行估价,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通过向客户贷款资料数据库及征信系统的查询,评估人应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负债及或有负债水平,并核实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产、负债及家庭信息情况评估人保留独立调查和评估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评估费用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信用评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种类及在信用评估标准(模型)中相应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的申请人还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已婚的申请人还要提供婚姻证明。拥有子女的申请人还要提供子女人数的证明。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申请人可免提供学历证明。未提供学历证明的,将学历视为大专以下。

  (4)根据上述资料,登录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年龄、学历、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

  (二)申请人选择提供的资料

  1、家庭流量资产

  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自身及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收入水平的确认应符合个人信贷操作规范及其附件的有关要求。

  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年收入的总和作为家庭年总收入金额。

  2、家庭未抵质押存量资产

  (1)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本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折算成人民币后的价值总和作为本行未质押存单金额。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在本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折算成人民币后的价值总和作为本行未质押国债金额。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他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折算成人民币后的价值总和作为他行未质押存单金额。

  (4)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在他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折算成人民币后的价值总和作为他行未质押国债金额。

  (5)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股票帐户申请日三个月前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保证金帐户余额清单。开户期不足三个月的,提供开户日后第三日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保证金帐户余额清单。该清单应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开户证券公司出具。

  申请日的股票帐户未冻结股票市值与保证金余额之和高于申请日三个月前的股票帐户未冻结股票市值与保证金余额之和的,将两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申请人未冻结股票价值金额。否则,以申请日的股票帐户未冻结股票市值与保证金余额之和作为申请人未冻结股票价值金额。

  (6)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房产估价证明。房产购买期限在申请日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评估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房产的价值。

  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之和作为未抵押不动产价值。

  3、家庭抵质押存量资产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用于按揭贷款的抵押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归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凭证等文件。

  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不动产的价值,将按揭贷款全部本息和与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和的差额作为抵押不动产未还贷本息和。贷款本息和不便于计算的,以按揭贷款全部本金和与已归还的贷款本金和的差额作为抵押不动产未还贷本息和。

  4、家庭负债

  (1)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贷款的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他行的按揭贷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自申请日起一年内应还贷本息和作为目前家庭年实际债务的金额。应还贷本息和不便于计算的,以应还贷本金和作为目前家庭年实际债务的金额。

  (2)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被担保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金额的总和作为目前家庭或有债务的金额。

  他行贷款或担保情况不能落实的,申请人在我行的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及为它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必须落实。

  5、信用记录

  应根据申请人在我行的信用记录及在分行客户资料数据库及辖内征信系统查询的结果,确定申请人的历史信用系数。

  信用评定标准试用初期,对于一般客户的历史信用系数设为0。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标准及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个人信用评估模型(试行)

  本模型仅供分行、直属支行业务管理人员分析、总结、反馈业务的之用,不得下发及向社会扩散,数学模型的修改权保留在总行。

  个人信用评估模型(试行)

  一、个人信用评估模型

  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值

  =[家庭流量资产评估值×(信用额度系数1+家庭基本信息系数)+家庭存量资产评估值×(信用额度系数2+家庭基本信息系数)]

  ×(100%+历史信用系数)

  二、家庭流量资产评估值的计算

  1.家庭流量资产评估值=(家庭年总收入×家庭收入真实性系数)×(最高还贷系数-家庭年均收入档次系数)

  2.相关系数

  (1)家庭收入真实性系数=80%

  (2)最高还贷系数=60%

  (3)家庭年均收入档次系数:

  20万以上015万-20万5%

  10万-15万10%6万-10万15%

  4万-6万20%2万-4万25%

  2万以下30%

  三、家庭存量资产评估值的计算

  1、家庭存量资产评估值=家庭未抵质押资产评估值+家庭抵质押资产评估值-家庭负债评估值

  2、家庭未抵质押资产评估值=

  本行未质押存单(国债)金额×本行存单折率+他行未质押存单(国债)金额×他行存单折率+未质押保单退保金额×保单折率+未冻结股票市值金额×股票真实性系数×股票风险折率+未质押企业债券金额×企业债券折率+(未抵押不动产价值×不动产折率)

  3、家庭抵质押资产评估值=

  [本行质押存单(国债)金额-未还贷本息和]×本行存单折率+[他行质押存单(国债)金额-未还贷本息和]×他行存单折率+(质押保单退保金额-未还贷本息和)×保单折率+(冻结股票市值金额-未还贷本息和)×股票真实性系数×股票风险折率+(质押企业债券金额-未还贷本息和)×企业债券折率+[(抵押不动产价值-未还贷本息和)×不动产折率]

  4、家庭负债评估值=

  目前家庭年实际债务×实际债务系数+目前家庭或有债务×或有债务系数

  5、相关系数

  (1)资产系数

  本行存单(国债)折率=28%;

  他行存单(国债)折率=14%;

  保单折率=10%;

  股票真实性系数=80%;

  股票风险折率=50%;

  企业债券折率=10%;

  不动产折率=20%;

  (2)债务系数

  实际债务系数=100%;

  或有债务系数=20%;

  三、其他相关系数

  1、信用额度系数

  信用额度系数1=30%;

  信用额度系数2=10%;

  2、家庭基本信息系数=婚姻状况系数+家庭子女系数+年龄系数+学历系数

  其中:

  (1)婚姻状况系数:已婚2%未婚0

  (2)家庭子女系数:

  1个子女2%

  2个以上子女1%

  无子女0

  (3)年龄系数:

  18——22岁1%23——25岁2%

  26——30岁8%31——35岁9%

  36——45岁7%46——50岁2%

  (4)学历系数:

  博士

  12%MBA12%

  硕士11%双学士7%

  本科6%大专1%

  3、历史信用系数

  历史信用系数:

  -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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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2012暂行)

  淮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20**暂行)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三条 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

  (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

  (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取得一项加3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每承接一项加3分。

  第五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企业;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

  8.发生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经查证属实;

  9.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0.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11.涉诉和仲裁案件中败诉的。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考核;

  5.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等变更手续;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考核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7.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8.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9.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11.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12.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

  3.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4.未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

  6.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报修电话;

  7.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8.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七条 累计减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甲级物业服务企业;累计减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乙级物业服务企业;累计减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丙级物业服务企业;累计减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丁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篇3: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18试行)

  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

  为创新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令)、《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61号)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年4月27日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加分项目予以信用加分,发现有不良行为,予以信用减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安、消防、建设、物价、工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减分前,应当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如无异议,扣分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扣分项目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设有分公司,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与考核为主,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情况进行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因素对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加10分。

  (二)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发送给(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人,推动前期物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选择信用分值较高的企业;

  (三)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开企业信用分值,推动广大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础分值减10分;

  (二)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分值

  市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10分

  县(市、区)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05分

  非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100分

  二、加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获得国家级机构表彰、评优。 (加20分)

  2、本年度企业获得浙江省级机构表彰、评优。(加15分)

  3、本年度企业获得台州市级机构表彰、评优。(加10分)

  4、本年度企业获得县(市、区)级机构表彰、评优。(加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加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浙江省级媒体正面报道。(加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台州市级媒体正面报道。(加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正面报道。(加2分)

  9、积极配合多城同创等重点工作。(加5分)

  10、圆满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圆满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企业所服务项目被评为“台州市十大示范小区”。(加20分)

  13、积极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报送各类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每篇加0.5分,上限为5分)

  14、聘用残疾人或下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5、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加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三、减分项目

  1、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机构批评。(减20分)

  2、本年度企业被省级机构批评。(减15分)

  3、本年度企业被市级机构批评。(减10分)

  4、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机构批评。(减5分)

  5、本年度企业被国家级媒体负面报道。(减10分)

  6、本年度企业被省级媒体负面报道。(减5分)

  7、本年度企业被市级媒体负面报道。(减3分)

  8、本年度企业被县(市、区)级媒体负面报道。(减2分)

  9、多城同创等重点工作执行不力。(减5分)

  10、未及时完成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减2分)

  11、未完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县(市、区)级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减1分)

  12、对投诉事件不认真及时处理或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减2分)

  13、所服务项目在年终业主满意率调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个项目减3分)

  14、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减5分)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业委会决议。(减5分)

  16、泄露业主信息。(减5分)

  17、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减10分)

  18、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擅自撤出物业管理的;(减50分)

  1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减50分)

  2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减50分)

  2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减50分)

  2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减50分)

  24、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减50分)

  25、挪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减50分)

  26、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减50分)

  27、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减50分)

  28、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减50分)

  29、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减50分)

  30、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服务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减50分)

  31、连续三次在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减50分)

  32、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减分项目。(根据文件确定的分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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