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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聘用合同(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0

  公司人事聘用合同(2)

  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

  代表(签)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9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3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是指不列入学院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院与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充分发挥人事代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控制运行成本。

  第五条 现有编制外人员,符合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可以参加报名,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岗位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仅限于学院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岗位。

  第八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学历层次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结合学院和专业发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方案,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领导组(以下简称招聘领导组),招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领导组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 组 长:分管人事副院长

  成 员: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法规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等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根据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据制订的具体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4.身体检查:拟聘人员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公示:根据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由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生效。

  7.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8.报到上岗:确定的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签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签订《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初次聘用人员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2.聘用合同的续签。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学院批准: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整理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签订合同:学院研究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后,每月按照本人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基本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绩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内,学院按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院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同类人员一起参加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院内兑现相应待遇等。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期内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不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与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单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期间相关代理费用由学院统一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学院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太原工业学院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报名表》、《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协议书》等。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管理。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考核,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院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院管理。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院介绍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须参加国家、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符合省内人才引进政策、学院引进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正式引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部门),指学院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与劳动合同

  1.聘用与劳动合同

  1.1.聘用办法

  本公司采用定岗定编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需求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核实,并报送经理审批,最后由人事行政部办理有关选聘事宜。

  1.2.聘用条件

  1.2.1 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证件齐全;

  1.2.2 作风正派,道德品质好,无任何不良纪录;

  1.2.3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技术资质评定,具有相应资格证及职称证;

  1.2.4 符合公司招聘的其它条件;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4)未同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6)患有各种传染病,身体或心理有缺陷者;

  7)吸食毒品者;

  8)曾被本公司开除免职者;

  9)其它原因不予录用者。

  1.2.6 本公司实行用工回避制度。原则上公司的高层职员的亲属不得安排到所属部门工作。

  1.3.试用期

  1.3.1 试用期原则上为一至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3.2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下列证件:

  1)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原件同时核对);

  2)学历证、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必须持《资格上岗证》。

  1.3.3 新进人员须填写《应聘登记审批表》,办妥入职手续,并接受公司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试用。

  1.3.4 试用期间,员工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应随时停止其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3日者,不予发放工资。

  1.3.5 试用期满,员工需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转正申请。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及试用期间考核成绩,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主管签署意见,最后由经理审批。

  1.3.6 试用合格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不合格者,终止试用关系。

  1.4.晋升与调职

  1.4.1 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横向、纵向两种方式调动或提升至其它部门、其它岗位工作。

  1.4.2 所有员工均有被晋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是对员工工作能力及潜在能力的一种肯定,以及给员工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员工个人更好的得到发展。晋升将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及知识结构、员工发展潜力的高低、品德好坏等等,以及满足公司发展及扩张的需要。

  1.4.3 如员工晋升后,因工作不胜任或犯有重大过失的,公司可视实际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1.4.4 员工晋升及调动属公司重大人事决策,必须经公司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主管及经理讨论研究决定。

  1.4.5 员工升职加薪或降职减薪前,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员工薪资调整审批表》,并填写详细调整理由,交人事行政部核准,由经理批准后实行。

  1.5.离职

  1.5.1 辞职

  1)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主管、经理审批。试用员工须提前7个工作日递交申请报告,正式员工须提前30天递交申请报告。

  2)员工辞职报告未获批准前,应照常工作。

  3)员工的辞职报告获得批准,在离职时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填写《员工离职手续表》,并办理工作移交。员工办妥相关手续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持离职手续清单到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财务部填写《员工工资结算表》,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交经理审批,再由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事宜。

  4)正式员工若未能提前30天书面申请报告通知人事行政部离职的,员工应给予公司一定赔偿金或扣减当月工资(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者除外)。

  5)员工如未能全数归还下列第1.5.3条中所列举的物品,则需按一定金额进行赔偿,有价物品按原购货价赔偿,无价物品按实际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下列物品赔偿金额定额如下:

  工作证:RMB20元 员工手册:RMB50元

  1.5.2 辞退

  1)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可单方面提出终止雇用关系。试用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不能胜任职务者或试用考核不合格者可辞退。正式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依据《奖罚条例》可予辞退,不发资遣费。

  2)当员工收到《辞退通知书》后,

应于24小时内办妥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1.5.3 员工离职应交还的物品

  1)员工所负责的相关业务的文件、资料、数据、公函以及各类单据及其复印件。

  2)办公台、办公桌、文件柜及宿舍(或车辆)的钥匙。

  3)清退所有的借款、借物。

  4)工作证、工作服、对讲机、计算器、员工手册、工具等或其它。

  1.6.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

  1.6.1 经面试合格试用者,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6.2 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期限一年,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再续签合同;

  1.6.3 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本公司将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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