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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0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年6月版)

  (20**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年3月28日修订,自20**年4月20日施行;20**年6月14日修订,自20**年9月1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

  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

  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

  (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编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同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四十条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竞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期货交易信息。

  第五十条

  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即时行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

  第五十一条

  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

  (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和买卖持仓量、所有月份期转现量、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

  (三)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

  (四)交割配对结果、实物交割量。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二条

  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三条

  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所有品种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月度实物交割量。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四条

  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

  (二)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

  (三)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期转现量。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业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者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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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编号:__________

  甲方(卖出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入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大写)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

  (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

  (4)部分款:___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公司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篇3: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卖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范本二:

  江苏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2007暂行版)

  合同编号:

  订立地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出租、□ 租赁、□非营运、□ 其他。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部分:

  (二)车身外观部分:

  (三)发动机部分:

  (四)电器设备部分:

  (五)其他:

  二、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地点) 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 %,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

  负担。

  相关证明、凭证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车辆保险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养路费缴付凭证 □其他 。

  三、卖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保证对出卖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二)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因卖方的原因造成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买方退回的车辆,卖方已接受的车款及孽生的利息应全部退回,并向买方支付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保证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卖方出售车辆存在未明示瑕疵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买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收取买方车款后,应给买方开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四、买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车及查验相关证明、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二)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约定时间,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五、违约责任

  (一)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切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明、凭证的,应每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每延迟一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四)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或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按未支付车款的 %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约定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存档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出示一份。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线内和空框号内填定的文字、数字、符号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人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年 月 日 买方(乙方)(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人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

  江苏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印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

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买方(单位):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电话:

  卖方(单位):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基本信息

车主姓名   品牌型号   车架号码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  
品牌名称   □进口 口国产 表征里程 万公里 车牌号码  
交强险 □有(至 年 月) □无 车船税证明 □有(至 年 月) □无
年检证明 □有(至 年 月) □无 购置税证明 □有(至 年 月) □无
养路费 □有(至 年 月) □无 年票 □有(至 年 月) □无
凭证、证明 □行驶证□登记证□商业保险 □其他 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运 □ 营运 □其他
是否事故车 □是□否(事故车:严重撞击、泡水、火烧、发动机改动 ) 损伤位置及状况  
车辆状况描述  
质量保证 □有  □无 质保范围   环保标志 口绿 口黄 □无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 有  □无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名:

  第二条 付款及车辆交付

  1、车价款(不含税费)人民币: 元,买方应于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资料 天内支付70%,合计 元,余下30%,合计 元,于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 天内支付;

  2、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车定金人民币: 元,该款在30%的车款中抵扣;

  3、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费(含税费)人民币: 元,由 方承担;

  4、卖方应当在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完,买方付齐余款时,交付车辆及证件给买方。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完整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份,并按约定交付车辆及证件。

  3、买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转移手续。对转籍车辆,买方应确认车辆在转入地能办理转入手续。

  5、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违章或违法行为;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违章或违法行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买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其它约定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二手车寄卖合同

车辆委托寄卖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人: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展示厅地址:

  身份证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固定   联系人:

  移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车辆出售事宜,达成本合同。

  一、 委托出售车辆厂牌: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 牌照号:_____________

  公理数: 千米。

  二、 委托出售车辆及车辆手续详情见附件(一)寄卖车辆情况表。

  三、 甲方授权乙方以展厅销售方式出售车辆

  四、 委托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 委托预售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六、 付款期限:车辆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变更完成。

  七、 付款方式:工商银行转帐。

  八、 过户手续包括:车主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过户票)、机动车购置附加税凭证、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车船使用税凭证、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车钥匙。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车辆全权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代理出售,乙方为出售该车辆而采取的必要步骤(如:网络推广、纸媒广告宣传、市场活动)无须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车辆为其合法拥有,并具备合法出售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资格而造成的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甲方保证车务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法办理过户、外迁等手续变更的情况。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手续无法变更,有关争议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寄卖期间,车辆累计停放不满30天,甲方如将车辆暂时驶离乙方展厅,须向乙方提供200元网络推广费,将车辆驶回乙方展厅后由乙方退还,并按驶离时间相应顺延寄卖期,累计停放满30天,如车辆仍未售出,乙方不再收取甲方费用。

  第五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甲方有义务将车辆相关手续及身份证件交由乙方验证。

  第六条 委托期内车辆的验车年检、车船使用税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车辆在委托出售前,车辆违章及保险赔付都已解决完毕。

  第八条 如委托预售价格与车辆最终成交价不符,以最终买卖双方签署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车辆售出价格为准。

  第九条  车辆售出后,购买人将全部款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或交由乙方冻结,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所有车务手续变更完成后3日内乙方将车款交付甲方。

  第十条 乙方将车辆卖出后,按成交价款,收取甲方3%的中介费。如低于1000元,按1000元收取。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与购买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代为收取购买人定金后,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并在3日内带齐车辆所有手续,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购买人退定,甲方应赔偿乙方退定及佣金损失。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仅以该车辆出售为目的,对该车辆行使代理权。

  第十三条 乙方从甲方接收该车辆后,应双方确认该车辆已行驶里程及车辆状况,到该车辆委托期终止内对该车辆的财产安全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将甲方车辆驶离乙方寄卖展厅。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展车过程中,允许因车辆摆放原因挪动车辆,但应绝对保证甲方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乙方接待客户提出试驾需求应得到甲方认同并与试驾者签署试驾协议后安排,试车地点为甲乙双方认同的指定区域。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时间: 时间:

篇4: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本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本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5.制作推介书;

6.办理上市挂牌手续;

7.寻找受让人;

8.参与转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上述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转让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篇5: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

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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