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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1-07

20**年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1]

这篇20**年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甲方(业主大会):_________

组织名称: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四至: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__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厕、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1、装修管理;

12、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3、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原则,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预收

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对物业服务资金提取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_________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年按预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_________%的比例提取。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额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采取_________方式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八条

业主应于_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的空置房(经乙方与业主双方认定,其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50%的比例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每季/每月)前_________日内履行交纳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_________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承担。

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的,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该项停车费中_________元/个·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乙方所有,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2、停车场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车位权属系业主的,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标准或按占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_________元/m2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会所,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使用费:

1、_________;【20**年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由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提供,更多合同范本最新信息和免费资源欢迎访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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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经营管理会所,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配套商业设施,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乙方经营管理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甲方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根据甲方授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根据甲方授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9、根据甲方授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

其违约情节;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且每六个月应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帐目,每年与甲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其他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第七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支付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由乙方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给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赔

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乙方按以下标准赔偿损失: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除排危抢险情形以外,乙方应事先通知业主及使用人);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

2、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物业构成明细

┌────┬──┬─────┬─────┬─────┐

│类

│幢数│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单元数)│(平方米)│(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小高层

│住宅

├────┼──┼─────┼─────┼─────┤

│多层住宅│

├────┼──┼─────┼─────┼─────┤

│别

├────┼──┼─────┼─────┼─────┤

│商业用房│

├────┼──┼─────┼─────┼─────┤

│工业用房│

├────┼──┼─────┼─────┼─────┤

│办公楼

├────┼──┼─────┼─────┼─────┤

│车

├────┼──┼─────┼─────┼─────┤

│会

├────┼──┼─────┼─────┼─────┤

│学

├────┼──┼─────┼─────┼─────┤【20**年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由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提供,更多合同范本最新信息和免费资源欢迎访问【合同范本】。

br>│幼儿园

├────┼──┼─────┼─────┼─────┤

│其他用房│

├────┼──┼─────┼─────┼─────┤

│合

├────┼──┼─────┼─────┼─────┤

│备

└────┴──┴─────┴─────┴─────┘

附件2:

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道路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化粪池:_________座

4、污水检查井:_________座

5、雨水检查井:_________座

6、垃圾站:_________个

7、公用垃圾桶:_________个

8、配电室:_________个

9、水泵:_________个

10、热交换站:_________个

11、空调冷却塔:_________个

12、煤气调压站:_________个

13、机动车库:_________个平方米

14、露天停车场:_________个平方米

15、非机动车库:_________个平方米

16、道路灯:_________盏

17、庭院灯:_________盏

18、电梯:_________部

19、共用天线系统:_________个

20、消防水池:_________个

21、信报房(箱):_________个

22、中央监控系统:_________个

23、消防箱:_________个

24、设备层:_________平方米

25、人防层:_________平方米

附件3:

物业管理服务标

(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三、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_________;

2、_________。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六、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九、其他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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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小区的业主,拖欠了两年物业费没有缴纳,A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A物业公司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催缴单等材料。

  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几乎是没有服务,并且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还需要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保安、清洁、物业维修养护记录、绿化维护记录等资料,证明其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由A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服务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以下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意见:

  A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业主具有拘束力。A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物业费,李某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滞纳金。李某在案件审理中虽然指出物业服务存在多处不足,但未能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支持了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负举证责任?

  一般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要弄清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举证责任,我们先要分析合同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总债权取决于给付时间的长短。

  并且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的清洁和保安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综合管理服务。其中涉及各种专项合同内容和维修记录表等资料文件。

  因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单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套用的话,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影响责任分配的公正性。

  业主举证的合理性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不是一次履行完毕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进行。因为履行方不可能将合同履行的每一时刻都予以记载,这也不符合继续性履行合同的习惯。

  因此,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于到业主方,即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证明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但因其考虑到继续性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远近的考量,从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要求合同履行方举证其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事实上很难实现。相反,如果要求接受履行方来证明对方没有适当履行合同则相对较为容易。

  总结,尽管法律实践中一般是由业主方对物业服务的瑕疵进行举证,但为了避免风险,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中可以做一个记录,比如做好门卫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做好保洁绿化记录,证明对小区环境的维护等等,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物业方的权益。

篇3:SR花园物业服务合同

  SR花园物业服务合同(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汉台区SR花园业主大会

  地址:汉台区益汉路2号

  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号:【20**】01号

  乙方:汉中SR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汉台区天汉大道中段SR商务中心1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00100003197

  企业资质证书号:汉市城建物【20**】10号 资质等级:3级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业主大会选聘乙方对SR花园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SR花园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

  坐落位置:汉台区益汉路2号

  (一)建筑面积:31,178.41平方米,其中:

  小高层2栋:4#楼42户,7,005.85平方米,5#楼42户,7,061.3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4,067.19平方米;

  多层2栋:6#楼56户,8,092.41平方米,7#楼42户,5,662.7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3,755.16平方米;

  商铺28间:建筑面积2,102.67平方米;

  车库52间,柴房9间:建筑面积1,253.39平方米。

  (二)小区出入口1个。

  (三)2栋小高层每栋12层,各有电梯1部。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六)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按《SR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标准(3级)》执行,详见附件一 。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九条 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住宅:多层0.45元/月·平方米;

  高层0.8元/月·平方米;

  车库柴房0.4元/月·平方米;

  车库柴房(用于商业或仓储)1.2元/月·平方米;

  商铺0.6元/月·平方米。

  (二)电梯运行能耗及年检费(简称电梯费):

  住宅:2~6层15元/户·月;

  7~12层20元/户·月。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1、装饰装修押金2,000元/户;

  2、装修人员出入证5元/证。

  第十条 代收代缴费用约定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住宅):0.585元/度;

  (二)电费(商铺):1.175元/度;

  (三)水费:(高层7~12楼)2.95元/吨;

  (四)水费:(普通商铺)4.5元/吨;

  (五)水费:(特种行业)10元/吨;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说明:(三)(四)(五)款的自来水公司抄表与小区用户抄表所产生的水费损耗,以及二次供水电耗,按用户用水量另行均摊。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按0.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单独列账,用于本物业公共环境整改和完善,提升品质形象。整改和完善项目由甲方征求业主意见后提出,由乙方实施。其帐目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接受甲方、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的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费用每半年缴纳一次。业主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期交纳。

  1、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2、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期),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二)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逾期未缴纳的,从约定的缴费截止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四)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不得减免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否则扣减公共收益中乙方应得的相应份额。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用再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如遇物价大幅上涨或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导致无法维持物业服务成本,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公共收益项目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户外和电梯广告位招商、网络运营商入驻、公共房屋和地上车位租赁等涉及公共收益的项目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上车位租赁费由乙方按80元/月·辆收取;其余项目由乙方按市场价收费。

  第十九条 乙方应对共有部分经营所得单独列帐,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除公共房屋租赁以外,经营收入的60%归甲方全体业主所有,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本物业公共环境改造,40%归乙方,补贴物业服务经费。公共房屋租赁收入90%归甲方全体业主,10%归乙方。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甲方每6个月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考评并做业主满意度调查,对服务质量与服务标准不符的情况,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三)审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授权乙方对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采取《管理规约》第四十三条(三)(六)款约定的措施;

  (六)负责本物业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2 间,32平方米,位于4#楼-1层;门卫室1间,13平方米;其它用房3间,67平方米,位于4#楼-1层;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甲方。

  (八)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九)协助乙方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小区存在的遗留问题;

  (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问题;

  (二)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承接或撤离本物业时,负责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交接查验;

  (四)严格按照附件二、附件三所列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服务;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及甲方的授权制定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停车管理等其它物业管理制度;

  (五)合同签订3个月内完成以下整改,改变小区秩序管理混乱状况:

  1、用防护栏保护喷水池四周及6#、7#楼之间的绿化带,对遭到破坏的花草树木补栽补种;

  2、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和私家车库车辆能正常进出的前提下,由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物业办门前空地划定临时停车位,用于没有车位和车库的业主停车(每户限停1辆)。实行先到先停,停满为止,非划线停车位严禁停车的办法进行管理;

  3、在大门口安装门禁管理系统,业主、机动车辆凭卡进出。

  整改费用在第十一条约定的每平米0.05元环境整改费中列支。若以上费用不够,甲方用公共收益分成适当分担。

  (六)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七)电梯维保服务外包,应通过竞争方式优选维保企业,外包合同应向业主委员会备案;电梯维修必须使用原厂或正品优质配件;

  (八)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九)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应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改正,也可以采取甲方授权的其他方式予以纠正;

  (十)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十一)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三)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十四)在甲方协助下积极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十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六)物业项目经理要取得该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甲方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七)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十八)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壹年,自20**年5月1日起至20**年4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不续签合同的,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方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所有资料;

  (三)更新的业主名册;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配置的属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六)物业管理用房;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第二十五条 如遇政策性调整或依据本物业实际需要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为了避免甲方、业主同乙方之间的争端矛盾,双方约定以下行为视为乙方管理失查失职不作为:

  (一)在消防通道、绿化带乱停车未及时制止纠正;

  (二)小区发生服务标准中所列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三)保安、物业服务人员缺编不足,岗位缺岗、脱岗;

  (四)消防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验收合格后,消防报警、排烟排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安全设施失效;

  (五)视频监控装置维修不及时,发生意外时不能提供视频录像资料;

  (六)保安巡逻不到位;门岗、巡逻、交接班不清,原始登记记录不全;

  (七)监守自盗;发现案情事故隐瞒不报不公布;

  (八)对小区私搭乱建、乱堆放物品、占用消防通道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放行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聚众赌博。

  (九)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乙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其它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20,000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8页,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汉台区SR花园业主大会 乙方:汉中SR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年 4月 11日 20**年4月11日

  附件一:SR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标准(3级)

  附件二:SR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附件三:SR花园小区空调安装规定

  附件四:SR花园管理规约

篇4:小区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履约实施细则

  小区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履约实施细则

  1、物业合同约定下行政管理权,属于小区物业项目处,涉及对外联络决定权在业委会,使用物业公司证照、资质、盖公章等事务都是项目处获得业委会书面批准后,物业公司走后补备案程序,物业公司没有行政审批权。

  2、物业合同约定下人事任免权,属于小区物业项目处,物业公司代(项目处)招聘、签署劳动合同、代发工资社保福利,决定权在业委会, 物业公司没有人事任免权。项目处向业委会申请获得书面批复,费用发生在物业费共管账户,包括劳动纠纷、赔偿等事项。

  3、物业合同约定下财务管理权,属于小区项目处,物业费共管账户属于业委会借用物业公司对公账户使用性质,决定权在业委会,物业公司没有财务审批权。小区物业费、停车费、公共收益(亦可单独入业主大会账户或业委会账户)、代管代收代缴费用(二次售水、售电费用)、入户维修收入等一切因物业服务管理而发生的收入均进入共管账户,物业公司及项目处和业委会截留未进入共管账户资金,属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私财物罪。本小区物业费及其他收入费用项,均依据物业合同及本实施细则,授权委托物业公司及项目处代为收取、代为建账、代为管理,全额进入共管账户,业委会单独书面委托函予以确认。

  4、物业合同约定下物业费共管账户资金使用,物业公司及项目处执行月度预算申请获批项,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于本月度方可审核入支出帐,月度预算申请批准外紧急事项、增加项支出项必须一笔一申请批复,业委会一笔一转款给项目处(非月度预算内增项批复和支出项进入本年度总决算,本月度及上下月度不得擅自调整已经决算过月度账目);业委会必须有依据批复和转款;本月度预算获批资金项目处未实际支付余款,本月底决算后如数退回共管账户,未支付项本月批复作废,下月继续申请批复;严禁出现共管账户资金沉淀于物业公司专有户(支出户)。

  5、物业合同约定下合同管理权,属于小区项目处,遵循一切合同三章管理(物业公司为甲方、外单位为乙方、业委会为丙方),决定权在业委会,物业公司无合同管理权。特殊单位及特殊事项要求除外,但需要获得业委会批复。外包分包及其其他合同履约程序:项目处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合同倡议,业委会审核合同文本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处和业委会共同参与评标,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交由项目处管理监督执行合同,费用结算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出具结算书,交由业委会批准,再走支付申请转款。

  6、物业合同约定下物料、设备设施采购管理权,属于小区项目处,决定权在业委会,物业公司无控制权。本小区物料、设备设施采购原则上遵循网上购物方式,项目处从网上(例如京东、天猫等)选择不少于三家直供单位、产品和服务截图提交申请于业委会批复;项目处获批后项目处财务出纳办卡充值予以支付,电子发票进入本月决算;大件物购走合同程序。其他零星采购,项目处申请清单提交业委会批复后,走市场比价采购,进入本月决算。

  7、物业合同约定下人工成本核准权在业委会,管理权在项目处,物业公司无定薪定酬权。本小区项目处自招人员的薪酬、社保、福利、加班费、劳务费、奖金、补贴等,项目处依据本小区人员编制核准表(项目处可增加人数为业委会核准表总额20%为上限,需获得业委会批复为准),定岗、定薪、定责报送业委会批复后,确保满员在编,按月申报批复后(月度预算申请),走支付转款程序。本合同约定项目自招人员暂定37人,若需要增加人数需要业委会书面批准。停车管理人员和中控值守人员,人员编制合并到秩序外包合同中,费用发生在秩序合同费用中。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月度、年度决算,依据项目处获批预算和追加预算批复为依据,按照月度实际转款支付工资(银行发放工资进账单);月度实际支付社保费用(网上缴纳进账单截图或社保对账单);福利及工会费用实际支出(申请批复和支付凭证),不做计提财务管理;加班费实际支出(指纹电子月度考勤表、加班审核表、业委会批复),不做计提管理;劳务费实际支出(临时劳务协议、业委会批复、支付凭证),不做计提管理;奖金实际支出(月度奖金发放,项目处提交申请批复,支付凭证;年度奖金发放,项目处提交考核结果,业委会批复,支付凭证),年度奖金上限为项目处自招人员一个月工资总额,项目经理年度奖金依据物业合同约定考核结果予以发放;补贴费用实际支出(项目处提交申请批复,补贴依据、支付凭证),原则为有合同约定依据。

  8、物业合同约定下特殊事项管理。本小区停车管理实行项目处自管方式,决定权在业委会,收入进入共管账户,成本摊入物业费成本中;停车收入进入公共收益账户,物业费年度不足该收益收入直接补充入物业费共管账户。本小区公共收益总收入,依据本年度物业费共管账户余额亏盈为标准,业委会决定是否补充共管账户。停车管理及收费资质采取借用、挂靠形式,业委会与停车管理公司约定年度使用付费金额,使用其发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税金。本小区供暖系统,建设单位尚未移交,其维修责任、管理责任、收费责任、更新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暖经营收益分成与业委会

  9、物业合同约定下履约决策机制管理。本小区项目处项目经理拥有绝对管理权,即项目经理负责制;不接受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流程辖制,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流程管理,执行业委会批复和决议。业委会,依据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约定,严格执行预算、决算管理机制,三章管理机制,按照物业合同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法规规定为批复依据,不得无依据作出决定(无依据作出的决定为无效决定)。项目处预算申请,合同申请,请示申请业委会收到物业项目处申请,有依据申请原则上当日予以回复;项目处申请事项无依据,立即回复补充依据或不予以批复回复,不得不作为;业委会不得以未开会为理由,拒绝批复。业委会会议,委员必须适应快速决策效率为前提,业委会委员议事必须各自拿出物业合同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议事,不得以个人喜好自我认知为议事标准,不能说理要说依据。业委会主任,是各项申请批复总负责人,项目处发起各项申请只要符合合同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充分,则业委会主任当日必须予以回复,同时转达告知给各位委员。除非,项目处提请各项申请没有依据,现实中不予以批复又难于满足物业服务管理需求事项,业委会全体委员,依据小区议事规则三日内必须开会作出共同决定批复给项目处。物业合同履约过程中,因其他专业性不对等、物业信息不对等原因造成业委会、物业公司及项目处不作为或胡作为时,产生纠纷和矛盾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调停机制,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每月业委会、物业公司及项目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召开一次三方联席会议就本月及下月履约问题点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物业服务合同顺畅履约。

  10、物业合同约定下危机救济机制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能力失灵,业委会致函物业公司之日起30日内物业公司必须更换符合业委会要求项目经理,或者业委会自聘项目经理入物业公司编制。业委会主任管理能力失灵,业委会全体委员召开业委会会议,重新选举新主任委员。物业公司失灵,不能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执行时,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失灵,委员人数不够半数以上时,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增补选委员。业委会事实灭失或不能履行业委会职责时,本细则约定直接委托给业委会所聘请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临时接替物业合同约定的甲方(业委会)权利义务(仅限于业委会月度预算批复、决算,合同管理、公共收益管理),直至新业委会产生恢复其职能。

  11、物业合同约定下监督机制管理。物业公司及项目处监督业委会,是否履约,是否拖延批复,是否不作为胡作为,物业公司可以邀集业委会及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召开三方联席会议予以纠正。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及项目处,是否履约,是否不作为胡作为,业委会可以邀集物业公司及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召开三方联席会议予以纠正。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监督业委会、物业公司及项目处是否履约、是否不作为胡作为,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可以邀集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召开三方联席会议予以纠正;业委会、物业公司及项目处监督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是否履约,是否不作为胡作为,业委会、物业公司及项目处可以召开三方联席会议予以纠正。业委会可以在本小区公开评估监理结论。

  本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5: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安连才并非恶意拖欠,故对于博宇嘉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京0109民初974号

  原告: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祥,男,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江,男,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安连才,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嘉物业公司)与被告安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宇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江,被告安连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宇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连才支付20**年3月17日至20**年11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916.57元、滞纳金640.6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9.15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对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安置房项目、永定镇曹各庄安置房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安连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惠康嘉园小区**号房屋的业主,建筑面积为56.44平方米。根据我公司与安连才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章第1、2、3、4条之规定,业主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向我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我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安连才辩称:我与博宇嘉物业公司签订的《惠康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被迫签订,不签订则不予发放钥匙。收取物业费应先与业主大会或村委会协商。电梯费应该按照不同楼层的分别收取,不应按统一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内的路灯不亮,无人维护;草坪内杂草无人清理;小区内没有中水,不应该收取中水费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博宇嘉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安连才具有约束力。博宇嘉物业公司与安连才签订的《惠康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亦对安连才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约定,博宇嘉物业公司要求安连才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安连才主张《惠康嘉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被迫签订的答辩意见,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安连才所提博宇嘉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先与业主大会或村委会协商,电梯费应该区分楼层收取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安连才所提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每个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该公共性不仅表现为部分设施使用及服务内容不是针对某个业主,而且表现为服务费用的构成亦非由某个业主一人交纳,因此在衡量某个业主是否应当就某一项目交纳费用及是否应当减、免部分费用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评价,更多的应当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以防止因保障少数人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本院在审理涉惠康嘉园小区的同类案件中发现,博宇嘉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安连才并非恶意拖欠,故对于博宇嘉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连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935.72元。

  二、驳回北京博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连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马钢锤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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