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认购协议
债券认购协议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
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债券认购手续费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
保证条款
6.1
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6.3
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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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www.pmceo.cOm篇2:楼盘商用物业认购书(样本)
** 楼盘商用物业认购书
编号: 认购日期: 年 月 日
发展商(甲方):
认购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护照/公司注册编码: 国籍: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认购商铺/写字楼,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单元情况
乙方向甲方认购 楼盘 号商铺/写字楼(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摊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二、单元价格
该物业原价格为RMB/HKD ,乙方选择 付款方式,获 折优惠,优惠后总房价为RMB/HKD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房价未含乙方所须承担的税费)。
三、乙方须承担的综合费用,由甲方代为收取
1.物业维修基金:总房价的2%(交楼时缴交3000元,以后每月1元/平方米计收);
2.契税:总房价的 %,即RMB/HKD ;
3.《商品房买卖合同》印花税:总房价的 %,即RMB/HKD ;
4.交易鉴证费:总房价的 %,即RMB/HKD ;
5.产权测绘、房产、土地登记费、工本费:RMB/HKD ;
6.其他费用:
管道煤气安装费:RMB/HKD ; 纯净水系统安装费:RMB/HKD ;
有线电视安装费:RMB/HKD ; 智能化系统安装费:RMB/HKD ;
可视对讲系统安装费:RMB/HKD ; ;
上述2~6项费用合计:RMB/HKD (最终标准按政府规定)。
四、付款计划
1.乙方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交付定金:RMB/HKD 元整;
2.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一笔首期房款,即总房价的 %(RMB/HKD 元)及第三条所列2~6项的综合费用;
3.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RMB/HKD 元(总房价的 %);
4.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RMB/HKD 元(总房价的 %);
5.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RMB/HKD 元(总房价的 %);
6.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RMB/HKD 元(总房价的 %);
7.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RMB/HKD 元(总房价的 %);
8.总房价的 %,乙方分 期,每月向甲方支付,始付日期为
年 月 日,每月支付RMB/HKD 。
上列付款计算如有错误,甲乙双方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更正。
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 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乙方须承担的律师见证费为RMB/HKD )。
2. 乙方应依时付清第四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本认购书,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地产另行出售。
3. 乙方应在付清第四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后三天内前往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预约电话: )缴交律师见证费,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本认购书,并向乙方收取该房地产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地产另行出售。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地产,则乙方已付的定金及房款甲方不予退还。
六、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1. 乙方向 (银行)申办额度为RMB/HKD 元按揭贷款,按揭年限 年,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到 提交按揭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 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任何相关按揭手续,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以按揭贷款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选择不予退还定金或要求乙方支付实际已付房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交的其他款项,并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地产另行出售。
3. 如乙方按揭申请不被银行接受、又不选用甲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房地产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
4.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解除本认购书时,如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的原因造成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退房申请书》,否则,乙方已向甲方缴交的全部款项将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乙方如要求更名(加名、减名、换名)、换房或改变付款方式,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同意,须向甲方缴付变更前总房价的1%作为手续费,其余由于更改合同所引起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八、该房地产于 年 月 日前交付乙方使用,但乙方须在交付使用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合同条款。
九、该物业交付之日起,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的经营推广费,甲方将用于组织各类推广活动来吸引人流,促进消费,以提升物业价值。(该约定只适用于商铺)。
十、 其它约定:
十、本认购书作为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认购书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律师所一份,经甲方加盖销售专用章、经办人签字及乙方签字齐备后生效。
发展商(甲方) 认购方(乙方)
经办人:
审核人: (此栏只限于“营销中心联”和“财务联”出现)
篇3:Z地产集团参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管理办法
Z地产集团参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管理办法
为规范集团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流程,在确保资金的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准确地反映集团新股认购资金状态和收益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基本原则
集团董秘办负责新股的认购和卖出,财务管理部负责新股认购资金的划转和监管。
二、新股认购
1、董秘办在认购新股前负责提供新股认购信息并填写《认购新股申请表》(附表一),经集团财务总监复核后,报请集团总裁批准。
2、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总裁批准后的《认购新股申请表》安排资金,填写付款申请单,按集团付款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将资金划入专门开立的证券第三方存管账户。
3、董秘办在新股发行当日认购新股,中签结果公布后,向财务部提供《新股认购成交情况表》(附表二)。
4、财务部在申购资金解冻当天将剩余资金转回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资金用于连续申购其他新股的除外)。
5、财务部在每日报送的资金日报表中应分别列示证券账户中的股票余额与资金余额。
三、股票出售
1、董秘办负责将认购的新股在上市首日卖出,并于成交次日向财务部提供《新股出售成交情况表》(附表三)及证券账户资金流水清单。
2、财务部在新股售出后第二天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