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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汇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10-07

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汇总

(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与科技处

更新至20**.3)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

基本规定

GB/T

35776-20**

智慧城市时空基础设施

评价指标体系

GB/T

35775-20**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规范

GB/T

35769-20**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管理系统规范

GB/T

35768-20**

5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规范

GB/T

35767-20**

6

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通用规范

GB/T

35766-20**

7

陆地国界测绘规范

GB/T

35765-20**

8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

GB/T

35764-20**

9

地理信息

影像与格网数据的内容模型及编码规则

第1部分:内容模型

GB/T

35653.1-20**

10

瓦片地图服务

GB/T

35652-20**

11

突发事件应急标绘图层规范

GB/T

35651-20**

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

GB

35650-20**

13

突发事件应急标绘符号规范

GB/T

35649-20**

14

地理信息兴趣点分类与编码

GB/T

35648-20**

15

地理信息

概念模式语言

GB/T

35647-20**

16

导航电子地图增量更新基本要求

GB/T

35646-20**

17

导航电子地图框架数据交换格式

GB/T

35645-20**

18

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

GB/T

35644-20**

19

光学遥感测绘卫星影像产品元数据

GB/T

35643-20**

20

1:25

000

1:50

000光学遥感测绘卫星影像产品

GB/T

35642-20**

21

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

GB/T

35641-20**

22

公交导航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

GB/T

35640-20**

23

地址模型

GB/T

35639-20**

24

地理信息

位置服务

术语

GB/T

35638-20**

25

城市测绘基本技术要求

GB/T

35637-20**

26

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

GB/T

35636-20**

27

地表覆盖信息服务

GB/T

35635-20**

28

公共服务电子地图瓦片数据规范

GB/T

35634-20**

29

公开版地图地名表示通用要求

GB/T

35633-20**

30

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数字版权标识

GB/T

35632-20**

31

地图符号*ML描述规范

GB/T

35631-20**

32

手机地图数据规范

GB/T

35630-20**

33

室内外多模式协同定位服务接口

GB/T

35629-20**

34

实景地图数据产品

GB/T

35628-20**

35

室内多维位置信息标记语言

GB/T

35627-20**

36

公开版纸质地图质量评定

GB/T

19996-20**

37

1:500

1:1

000

1:2

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14912-20**

3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4部分:1:250

000

1:500

000

1:1

000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4-20**

3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3-20**

4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2-20**

4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

42

地理信息

影像和格网数据库

GB/Z

34429-20**

43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规范

GB/T

33447-20**

44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规范

GB/T

33448-20**

45

地理信息

空间抽样与统计推断

GB/Z

33451-20**

4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

33453-20**

47

基础地理信息

1:10

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GB/T

33462-20**

48

地理信息

元数据

第2部分:影像和格网数据扩展

GB/T

19710.2-20**

49

地理信息

基于坐标的空间参照

第2部分:参数值扩展

GB/T

30170.2-20**

5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正射影像地图

GB/T

33175-20**

5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

GB/T

33176-20**

5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

000

1:10

000地形图

GB/T

33177-20**

5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250

000

1:500

000

1:1000

000正射影像地图

GB/T

33178-20**

5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正射影像地图

GB/T

33179-20**

5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

GB/T

33180-20**

5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250

000

1:500

000

1:1

000

000地形图

GB/T

33181-20**

5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

000

1:10

000正射影像地图

GB/T

33182-20**

58

基础地理信息

1:50

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GB/T

33183-20**

59

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权限表达语言

GB/T

33184-20**

60

地理信息

基于地理标识符的空间参照

GB/T

33185-20**

61

陆地国界数据规范

GB/T

33186-20**

62

地理信息

简单要素访问

第1部分:通用架构

GB/T

33187.1-20**

63

地理信息

简单要素访问

第2部分:SQL选项

GB/T

33187.2-20**

64

地理信息

参考模型

第1部分:基础

GB/T

33188.1-20**

65

地理信息

要素概念字典与注册簿

GB/T

32853-20**

66

基于坐标的地理点位置标准表示法

GB/T

16831─20**/

ISO

6709:20**

67

个人位置导航电子地图物理存储格式

GB/T

30292-20**

68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解析测图规范

GB/T

17157—20**

69

城市坐标系统建设规范

GB/T

28584─20**

70

地理信息

要素编目方法

GB/T

28585─20**

71

地理信息

基于网络的数据分发规范

GB/Z

28586─20**

72

移动测量系统惯性测量单元

GB/T

28587─20**

73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

GB/T

28588─20**

74

地理信息

定位服务

GB/T

28589─20**

75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

GB/T

28590─20**

76

1:5

000

1:1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3977—20**

7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3989—20**

78

1:5

000

1:1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13990—20**

79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平板仪测量规范

GB/T

16819—20**

80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分类与编码

GB/T

28442-20**

81

个人位置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规范

GB/T

28445-20**

82

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元

GB/T

26767-20**

83

光学和光学仪器

大地测量仪器

术语

GB/T

26596-20**/

ISO9849:2000

84

地理信息

基于位置服务

参考模型

GB/T

27918─20**/ISO

19132:20**

85

IMU/GPS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

GB/T

27919─20**

86

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第1部分:框幅式数字航空摄影

GB/T

27920.1─20**

87

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第2部分:推扫式数字航空摄影

GB/T

27920.2─20**

88

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28-20**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车站代码

GB

10302-20**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

GB

25344-20**

91

森林资源分类与代码

GB/T

14721-20**

92

地理信息

数据产品规范

GB/T

25528─20**

93

地理信息分类与编码规则

GB/T

25529─20**

94

地理信息

服务

GB/T

25530─20**

95

地理信息

万维网地图服务接口

GB/T

25597─20**

96

地理信息

目录服务规范

GB/T

25598─20**

97

地理信息

注册服务规范

GB/T

25599─20**

98

光电测距仪

GB/T

14267—20**

9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8—20**

100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20**

101

专题地图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

18317—20**

102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规范

GB/T

23236─20**

103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

GB/T

23705─20**

104

地理信息

核心空间模式

GB/T

23706─20**/ISO

19137:20**

105

地理信息

空间模式

GB/T

23707─20**/ISO

19107:20**

106

地理信息

地理标记语言(GML)

GB/T

23708─20**/ISO

19136:20**

107

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基本技术规定

GB/T

23709─20**

108

公共地理信息通用地图符号

GB/T

24354─20**

109

地理信息

图示表达

GB/T

24355─20**/ISO

19117:20**

110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4356─20**

111

地理信息

元数据

*ML模式实现

GB/Z

24357─20**

112

摄影测量与遥感术语

GB/T

14950—20**

113

地图学术语

GB/T

16820—20**

114

大地测量术语

GB/T

17159—20**

115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

GB/T

17278—20**

116

地理格网

GB/T

12409-20**

117

地理信息

术语

GB/T

17694-20**

118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17796—20**

119

水准仪

GB/T

10156-20**

120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

917-20**

121

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DGNSS)技术要求(09年)

GB/T

17424-20**

12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T

50497-20**

123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GB/T

24255-20**

1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308-20**

125

交通管理信息属性分类与编码、城市道路

GB/T

21379-20**

126

交通管理地理信息实体标识编码规则—城市道路

GB/T

21381-20**

12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20**

12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GB/T

18578—20**

129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0—20**

130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7931—20**

131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12340—20**

132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2341—20**

13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

12343.1─20**

13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

12343.2─20**

13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3部分:1:500

000

1:10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

12343.3─20**

13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

GB/T

17941—20**

137

摄影测量数字测图记录格式

GB/T

17158—20**

138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

GB/T

17160—20**

139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

16818—20**

140

1:5

000

1:10

000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5661—20**

141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5967—20**

142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

GB/T

15968—20**

143

近景摄影测量规范

GB/T

12979—20**

144

地理信息

质量评价过程

GB/T

21336─20**

145

地理信息

质量原则

GB/T

21337─20**

146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

21740─20**

147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GB

220**─20**

148

地理信息

时间模式

GB/T

22022─20**/ISO

19108:20**

14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

GB/T

14268—20**

150

地图印刷规范

GB/T

14511—20**

151

测绘基本术语

GB/T

14911—20**

152

中国山脉山峰名称代码

GB/T

22483-20**

153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

21139─20**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20**

155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7798—20**

15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

1:500

1:1

000

1:2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8.1─20**

15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2部分:

1:5

000

1:1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8.2─20**

158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3部分: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8.3─20**

159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4部分:

1:250

000

1:500

000

1:100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8.4─20**

160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20**

16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

162

地图纸

GB/T

2675-20**

163

国家重力控制测量规范

GB/T

20256—20**

164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GB

20263─20**

165

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

GB/T

20267─20**

166

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

GB/T

20268─20**

16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12897—20**

168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20**

169

地理信息

元数据

GB/T

19710—20**/ISO

19115:20**,MOD

170

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

GB/T

19711—20**/ISO

14825:20**,MOD

171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6962—20**

172

测绘制图资料著录规则

GB/T

3792.6-20**

17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GB/T

19392-20**

17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

10114-20**

175

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

GB/T

19294—20**

176

地理信息一致性与测试

GB/T19333.5—20**

177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2659-2000

178

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

GB/T

18315-20**

179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T

18521-20**

180

1∶5

000

1∶10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CH/T1006-2000

181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第1部分: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设备性能标准、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GB/T18214.1-2000

182

海底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

17834-2000

183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

1—2000

184

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17986

2—2000

185

国家三角测量规范

GB/T

17942—2000

186

大地天文测量规范

GB/T

17943—2000

187

加密重力测量规范

GB/T

17944—2000

188

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

第1部分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高层模型质量要求

GB/T

17941.1-2000

189

地形数据库与地名数据库接口技术规程

GB/T

17797—1999

190

海道测量规范

GB

12327-1998

191

中国海图图式

GB

12319-1998

192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

GB

12320-1998

193

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

17501-1998

194

比长基线测量规范

GB

16789—1997

195

精密工程测量规范

GB/T

15314—1994

196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4804-93

197

远程光电测距规范

GB

12526—1990

(说明:以上标准目录,仅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提出建议,局科技处:87323210。如需购买,可咨询陕西省测绘局劳司翠华技术服务部,电话:029-87604239,或登录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服务平台http://bzgk.nasg.gov.cn查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煤矿测绘员岗位责任制

  煤矿测绘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组行政、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与矿党政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负责接受矿、科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对测量组人员进行工作布置、检查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对组内工作、组与组之间的工作负责协调,负责对矿内基层单位进行测量工作联系。

  三、严格执行矿、科规章制度,严格考核,认真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当月入井任务。

  四、负责审核本组的测量技术方案、图纸、文字总结及报告等。注重先进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负责对测量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

  五、负责组织测量成果台帐、技术达标资料的整理、归纳及局对矿的技术达标受检资料的准备。

  六、加强出勤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必要地替代一些工作量,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对所管专业安全负相应的责任。

  七、组织本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学习,想方设法提高测量精度,对本组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负责。

  八、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注重对仪器的保养及维护工作;组织本组人员多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九、负责完成矿、科临时交办任务。

篇3: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4: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2000)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我局结合长沙实际,制定了《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与《房产测量规范》一并施行。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11月15日

  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三章 房产调查与勘测

  第四章 房产图绘制

  第五章 房产面积测算

  第六章 房产变更测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房产测绘的目的

  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达房屋及其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二、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与勘测、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计算、房产变更测量等。

  三、房产测绘的基本精度要求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四、房产测绘的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内外业数据、簿册及其他信息载体。

  五、坐标系统

  房产测绘采用长沙市独立直角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六、房产测绘技术方案

  房产测绘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和测区收集有关资料,在踏勘基础上制定最佳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测绘工作结束后编写技术工作总结。

  七、测绘仪器维护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及时维修,使用中注意仪器的维护与安全。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一、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原则

  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原则,也可越级布网。基本控制点应根据城镇大小规模和精度留有余地的原则选择首级控制网的等级。

  二、原有控制成果利用

  利用长沙市原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须按《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规范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控制点,利用其点位进行联测后平差计算,使其达到相应等级点精度要求。因布设新区控制网利用原有点联测时,须对所联测的原有控制点进行检验和认定。

  三、平面控制点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中误差不超过±0.025m。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各等级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指标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执行。

  四、平面控制测量成果的整理和平差手簿的记载项目和原始观测数据记录,必须字迹清晰、填写齐全。外业的原始记录不得擦拭、涂改、转抄,使用计算机记录时,所用软件须依法鉴定后方可使用。

  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都应分级进行统一平差或联合整体平差,平差后应进行精度评定,使用计算机平差时,所用软件须依法鉴定后方可使用。

  五、平面控制测量应提交的成果

  平面控制测量应提交的成果包括房产测绘技术设计书、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观测手薄、测绘仪器检定书、平差计算资料、点之记、控制点坐标成果表、控制点展点图,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报告。

  第三章 房产调查与勘测

  一、房产调查

  房产调查,就是对房产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属界限、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进行调查。

  (一)丘与丘号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只属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多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有固定界标的(如围墙、栏栅、房屋墙体等)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丘界线有争议或界线不明的,用未定丘界线表示。

  丘号以图幅为单位,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用数字1,2,...顺序编号。该图幅内所编丘号为主丘号,跨相邻图幅的丘号称副丘号,用丘号加小括号表示。跨图幅丘的主丘号应编在主门牌号(或单位大门)所在图幅内。

  组合丘各用地单元以丘号加支号编立,丘号在前,支号在后,中间用短直线连接,称丘支号。

  (二)幢与幢号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三)测量号

  测量号是指一幢房屋所在主丘的图幅号、主丘号、幢号,相互之间用短直线连接构成。

  同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它表示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和该房屋产权档案存放的位置。

  (四)房屋调查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

  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

  同一处房屋座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调记并注明;

  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

  房屋座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2、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人指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1)私房,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的姓名调记。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均应注明。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名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分为八类:国有产,用1表示;集体所有产,用2表示;私产,用3表示;联营企业产,用4表示;股份制企业产,用5表示;港、澳、台投资房产,用6表示;涉外产,用7表示;其他产,用8表示。

  4、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分为六类:钢结构,用1表示;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2表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3表示;混合结构,用4表示;砖木结构,用5表示;其他结构,用6表示。

  5、房屋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室外地坪以上的自然层数,所在层次用自然数表示,地坪以下为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用两位数表示,不足两位数时前面添零。

  架空层、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机房、水箱间不计层数,但应具体注明位置(即第几层上的附属层)。

  6、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用公元纪年的四位数表示。拆除翻建的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的,应分别注明。

  7、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分为八类,其编码名称为:

  10住宅20工业、交通、仓储

  30商业、金融、信息40教育、医卫、科研50文化、娱乐、体育60办公70军事80其他(涉外、宗教、监狱)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认定。

  8、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为自墙、共墙、借墙三类。

  房屋墙体以外的围墙归属不予调查注记。

  房屋墙体四至归属由产权人填写墙界申报表,对于自墙、共墙须由邻户认证确定。

  二、房屋勘测

  (一)界址点测量

  1、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界址点的二、三级精度,即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二级界址点中误差±0.05m限差±0.10m

  三级界址点中误差±0.10m限差±0.20m

  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的间距意味着不得超过计算结果:

  △D=±mi(1+0.02D)

  式中:mi--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D--相邻界地点间的距离,m。

  需要测定房角点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

  2、界址点测量

  界址点测量可使用极坐标法、支导线法或正交法等解析法测定。

  支导线法测定时,长度不宜超过50m,边数不宜超过两条 。对于间距很短的相邻界址点应直接丈量边长。

  3、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以丘为单位,从街门起沿界址点的折点顺时针编号。

  (二)房产面积测量的精度要求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

  表(略)

  上表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m;

  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三)房屋尺寸丈量

  1、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水平丈量。

  (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丈量。

  (4)异形房屋,增加辅助线测量。如:不规则多边形房屋增加辅助线测量后分割成若干规则图形;丈量弧长、矢高和弓长后可计算其半径和圆心角。

  (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的裸墙厚度。

  (6)房屋层高,系指房屋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的垂直高度,房屋每层均应丈量层高。

  2、丈量方法

  (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局部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核定房屋的结构和墙体厚度。应尽量丈量房屋尺寸,丈量内空尺寸加装饰粉灰厚度和两个半墙厚度后为轴线距离,丈量的外围,内空和轴线尺寸应加注予以区别。

  3、精度要求

  (1)检核精度。采用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或手持式测距仪对照规划部门审查的图纸,实地检核房屋轴线尺寸,其设计尺寸与实测长度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超过者,以实测数据为准。

  (2)实量精度。按实际丈量尺寸计算房屋面积时,应分别丈量房屋外廓尺寸和室内分间尺寸及各墙体厚度,房屋外廓全长与室内分间尺寸及墙体厚度总和较差不超过

  式中,n1--房屋外廓全长丈量的尺段数

  n2--室内分间及各墙体厚度丈量的尺段数

  此时,以房屋外廓数据为准,其较差按分段丈量的尺寸比例配赋。

  若超过限差,应进行复量。

  (四)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无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的,应绘制草图。

  1、草图内容及要求。

  (1)按比例尺分层绘制,加绘指北方向线。

  (2)房屋外墙,权限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注明房屋座落、测量号、产权人姓名、幢号、层次。

  (4)注记户室号、注记实际开门处。

  (5)逐间实量时、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

  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以木方材料厚度作为竹织壁墙(或木板墙)的墙体厚度。墙体厚度量至厘米,以厘米为单位,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

  (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厕所、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加注记。

  (7)遇有地下室、复式房、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8)丈量层高和阳台尺寸并注记。

  (9)备注。

  2、用纸规格和绘制要求

  测量草图纸采用787mm×1092mm的1/16规格图纸。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

  第四章 房产图绘制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一、房产分幅平面图

  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属性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层分户图的基础资料,也是产权登记和产籍管理的基础资料。

  (一)分幅图的测绘范围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及其以外的工

  矿企事业等单位和毗连的居民点。

  (二)分幅图的规格

  分幅图采用40cm×50cm矩形分幅。

  分幅图的图纸采用厚度为0.07-0.10mm经定型处理、变形率小于0.02%的聚脂薄膜。

  (三)分幅图的比例尺

  分幅图采用的比例尺为1:500,远郊单丘分幅图可采用1:1000

  (四)分幅图应表示的基本内容

  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形要素和注记。

  (五)分幅图编号

  分幅图编号以长沙市独立坐标系每平方公里按40cm×50cm(即实地0.20km×0.25km)划分为20幅图(1:500),以每幅图西南角坐标值为图幅号或称图号。

  (六)分幅图绘制中各要素的取舍与表示方法

  1、行政境界,一般只表示区、县(市)和镇的境界线,境界线重合时,用高一级境界线表示,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2、丘界线,明确无争议的用丘界线表示;有争议的,用未定丘界线表示。丘界线与房屋轮廓线或单线地物重合时用丘界线表示。

  3、房屋分幢测绘,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轮廓的水平投影为准。同幢房屋层数不同的应绘出分层线。临时性房屋不表示,装饰性的柱,垛和加固墙等不表示。

  4、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柱廊、檐廊、架空通廊,底层阳台、门廊、门楼、门、门墩和室外楼梯、以及和房屋相连的台阶(达五级以上)均应表示。

  5、地物要素,街道、桥梁、水池、河流、电杆、道路、停车场、球场、草地、花圃、亭、塔等均应表示。

  6、围墙、棚栏、栏杆等均应表示。

  7、房产要素与房产编号,包括丘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房屋产别、结构、层数、房屋用途、街道名称、门牌号、单位名称等,根据调查勘测资料以相应的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示。

  8、对于申请登记房屋,勘测后,分幅图内该幢房屋的房产要素(产别、结构、层数组成的四位数)后加注“.”点,以表示该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

  (七)成图方法

  1、编绘法,采用合格的地形图或地籍图原图复制成二底图,用二底图进行房产调查与勘测,标注房产要素与房产编号。

  2、解析法,即用平板仪配合皮尺量距测绘房产图。

  3、数字化测图,即野外解析测量数据成图。利用正交法、交会法等传采集的测图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编辑成图形文件,在视屏幕上,对照野外记录草图检查修改准确无误后,通过绘图仪绘出所需规格图纸。

  二、房产分丘平面图

  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一)分丘图的规格

  分丘图的幅面在787mm×l092mm的1/32~1/4之间选用。

  分丘图的比例尺,根据丘面积大小,在1:100~1:1000之间选用。

  分丘图的图纸采用聚脂薄膜或选用其它材料。

  (二)分丘图上应表示的内容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属界线,界址点点号。注记挑廓、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轮廓尺寸、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各项房地产要素。

  房屋建筑面积注记在每幢房屋的中间,在建筑面积下面划一横线,

  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

  房产要素注记在建筑面积上方,包括产别、结构、层数、建成年份8位数字。第一位数字代表产别,第二位数字代表结构,第

  三、四位数字代表层数,第五至八位数字代表建成年份。

  (三)周邻关系描述

  分丘图上,应分别注明所有周邻产权人名称,分丘图上各种注记的字头应朝上或朝左。

  (四)重合要素的表示与处理

  房屋权属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表示丘界线;房屋轮廓与房屋权属界线重合时,表示房屋权属界线。

  (五)作权证附图描述

  用分丘图作幢权证附图基本图时,应用红笔在分丘图上勾出该幢房屋的轮廓线。

  三、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分户图)是在分丘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对一幢房屋而言,表示每层平面细部尺寸,对于一个户室号而言,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分层分户图是房屋产权证的主要附图。

  (一)房室号编注

  对于一幢房屋各层不同的权属单元,应编立户室号。基本原则为:从北到南、从西向东、从小至大编注户室号。

  商业楼层内的权属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编注户室号。

  (二)技术要求

  1、规格,分层分户图幅面采用787mm×l092mm的1/32或1/16,个别房屋平面尺寸较大者,采用787mm×1092mm的1/8。

  2、比例尺,分层分户图比例在1:100-1:500之间选用。

  分层分户图图纸采用打印纸或其它材料。

  分层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主要边或与图廓底线平行,图廓内标注北方向。

  (三)标注的内容与方法

  1、图廓外标注内容

  (1)房屋座落,标注在外图廓左上方。

  (2)产权人,标注在外图廓上方中间,产权人名称应与申请表内填注一致。

  (3)测量号。标注在图廓右上方。

  (4)其他,制图人、校对人、比例尺、制图日期、图文件名依次标注在外图廓下方。

  制图单位标注在外转围廓左侧。

  2、图廓内标注内容

  (1)幢号、层次、户室号,标注在内图廓左上方。

  (2)建筑面积、层高,标注在内图廓下方。

  (3)对天井、阳台、楼梯、过道、门斗、院落、屋顶平台等,应加汉字注记,以避免识图和计算面积时产生岐义。

  (4)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注记在图廊内的右下方。

  3、房屋轮廓线绘制与尺寸标注

  (1)权属界线、封闭阳台等用0.6mm实线表示,未封闭阳台用0.6mm虚线表示,周围关系、阳台与房屋的分界线用0.2mm实线表示。

  (2)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用0.2mm虚线分隔2.20m以上部位,并标注其平面尺寸。

  (3)标注房屋内空尺寸、墙厚、其它房屋标注轴线尺寸和半墙厚、隔热墙标注墙厚;伸缩缝标注缝隙宽度。

  (4)长度尺寸标注以米为单位,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章 房产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房屋的建筑面积

  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

  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行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1、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使用面积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

  (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峻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未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遵循本细则,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可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基本单位。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同一种分摊方法。

  5、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

  式中:K-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各产权单元自有建筑面积,

  δsi-各产权单元应分得的分摊面积,

  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即共有建筑面积,

  Si-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自有建筑面积总和,

  (二)共有建筑面积内容:

  1、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楼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间、电梯机房、电脑网络室(指智能大厦),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2、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含有隔热墙的山墙剔除标准墙厚一半后剩余的面积。

  4、幢与幢之间连结的通廊按相连两幢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通廊面积。

  (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

  2、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

  3、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作为路面或街道使用的穿过楼内的通道。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其中:

  分摊系数=〖S*()幢内共有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面积之和〖S*〗〗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功能区域划分

  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功能区域的划分以设计图为准。

  (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专为住宅部分服务的楼梯(含室外楼梯)等公用面积计入住宅部分的共有面积。

  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公用面积计入商业部分的共有面积。

  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整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计入住宅、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其中:

  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4)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

  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权属单元自有面积×权属单元分摊系数

  其中:

  权属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面积

  层内各权属单元自有面积之和

  层分摊面积=层自有面积×层分摊系数

  其中:

  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各层自有面积之和

  层内共有面积为本层内走道、公用厅等未纳入幢共有和商业部份共有面积的共有空间的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1)根据设计图确定各功能区域范围。

  (2)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共有面积分摊。

  (四)操作程序

  1、资料准备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竣工图)一套

  (2)建房单位对幢内共有、功能区共有部位和划分提交的书面说明书。

  2、勘测

  (1)查勘功能区域界限

  (2)丈量房屋尺寸:各层外围尺寸,套内(成套住宅、商业门面摊位、办公区间)尺寸,

  包括平面尺寸与层高。

  3、分摊方案调查

  4、制图与计算

  (1)按经复核后的图纸(竣工图)或实际丈量经调整后的尺寸绘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图纸幅面采用16K或8K尺寸。

  (2)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运算要求

  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面积计算过程中间结果保留三位小数,最后幢或套面积保留两位小数,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5、提交勘测报告书

  勘测报告书包括:

  房屋分层平面图(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测绘幢袋)

  房屋分户平面图(一式两份)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一式两份、测绘幢袋一份、存档一份)幢、户建筑面积成果表(一式两份、测绘幢袋一份、存档一份)户室号面积对照表(两份:贴权证、存档各一份)

  (五)其它

  1、按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确认的产权面积仍维持不变;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在权属登记中所确定的分摊方法仍然有效。

  2、此细则实施前,已按建设部(95)517号文件所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的面积不再改变。

  3、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分摊面积。

  第六章 房产变更测量

  一、一般规定

  (一)变更测量分类

  1、现状变更测量

  (1)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2)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3)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2、权属变更测量

  (1)房屋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变取直;

  (3)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变化可能引起丘界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二)变更测量的程序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址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房产编码,最后进行(图、帐、卡、册、数据库)修正。

  二、变更测量业务要求

  (一)变更测量方法

  1、变更测量应根据现有变理状况、确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测量方法。

  2、房地产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实地测定变更后的界址和面积。

  3、修测之后,应对现有房产测绘资料进行修正与处理,涉及到产权档案和信息系统内容的,也应作相应变化。

  (二)房产编号与处理

  1、丘号

  (1)用地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分幅图图幅内最大丘号续编。

  (2)组合丘内新增丘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

  2、栋号

  (1)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号,原丘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栋号续编。

  (2)新增房屋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三)变更测量的要求

  1、变更后的分幅图、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精度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2、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4、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之和。

  第七章 附则

  一、长沙市房产测绘原有的技术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长沙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

  附件二:房产图样式(略)

  附件一:

  《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

  1、廊:泛指联结房屋墙体以外,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作为通道的建筑物。可分为以下几种:

  (1)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檐廊:从屋檐下伸出的有顶盖但无支柱的通道。两端有围护物。

  (3)挑廊:有顶盖、无支柱但有围护物的悬挑出墙外的通道。

  (4)通廊:联结建筑物间的通道。

  (5)门廊: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通道。

  2、假层:是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房屋的假层,应具有采光通风设施。

  3、附层:是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层次,即安插在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之间的房屋,从外部看是二层建筑的房屋,而内部局部为三层,这种层次叫做附层(夹层)。

  4、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

  5、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房屋。

  6、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供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7、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8、骑楼: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作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关于贯彻《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惯犯深入地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建

  立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物业管理收费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关系,着眼当前,立足长远,保障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为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各区房屋产权

  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的检查、指导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物业管理方案》。

  三、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自己缴存,自己使用,归业主所有。物业维修基金属民间自存自用费用,不属行政、实业及服务性收费。

  四、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同意采用专用收款收据《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代收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业主缴存凭证联;第三联房产档案留存联;第四联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留存联)。代收单位在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申报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后,由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开据《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为归集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对“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收缴的物业维修基金业不计征营业税。

  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设立的专门物业维修基金代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快捷方便的物业维修基金自动查询系统,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半年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科学、高校、安全的目的。

  七、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程序:

  (一)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领取《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表》。

  (二)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和购房人所购房屋的类型、金额计算出购房人应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数额,并准确地填写《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明细表》,由购房人按应缴金额足额缴交物业维修基金。

  (三)在办理房屋栋证时,开发建设单位凭《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明细表》在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领取《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缴款。

  (四)在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领取分户的《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代收单位留存第一联,交购房人留存第二联(业主缴存凭证联)。

  八、实行物业维修基金制度的时段划分:售房单位向购房人办理交房手续时须向购房人足额代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栋证)时,应将代收的该栋证物业维修基金全额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尚未售出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办法》规定缴交。

  《办法》实施时,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售出的房屋,未代为归集物业维修基金且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和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尚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湖证)的,应向购房人代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并及时向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缴交。

  《办法》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代收工作。

  九、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不受理未提交《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的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除应提交原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第三联(房产档案留存联)。

  十、按长沙市人民政府20**年第81号令,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后,首期物业维修基金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缴交,但在核定物业维修基金的购房款基数时,是以购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即扣除购房人夫妻双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的价款为计算基数进行核定。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维修基金归集,由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足后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购房人缴存的物业维修基金,按户记入个人住房物业维修基金帐户,售房单位提取的物业维修基金按栋建帐,计入售房单位物业维修基金帐户。

  十一、《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按1998年政发41号文件规定标准已归集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在《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对已归集的物业维修基金要进行清理、核对、造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统一缴交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代替;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管理方式。

  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归集物业维修基金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组织归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归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购房人可自行到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申报缴交。

  十二、《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是房屋再交易的重要证件,是房产档案需保存的要件之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长沙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随产权资料移交市防务产权监理处档案馆存档。

  十三、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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