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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28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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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化工工厂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第一条 进入装置区安全须知:

  (一)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进入装置区;

  (二)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证;

  (三)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四)不准乱动厂 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五)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六)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装置区;

  (七)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八)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第二条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一)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三)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四)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五)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六)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七)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八)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九)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十)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第三条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装置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装置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五)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第四条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二)严禁无证开车、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八)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

  (九)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违章作业;

  (十)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第五条 防止贮罐跑油 (料)十条规定

  (一)按时检尺 定时检查 认真记录

  (二)油品脱水 不得离人 避免跑油

  (三)油品收付 核定流程 防止冒串

  (四)切换油罐 先开后关 防止憋压

  (五)清罐以后 认真检查 才能使用

  (六)现场交接 严格认真 避免差错

  (七)呼吸阀门 定期检查 防止抽瘪

  (八)贮罐加温 不得超标 防止突沸

  (九)管线停用 及时处理 防止凝冻

  (十)新罐投用 验收签证 才进油料

  第六条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一)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三)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五)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八)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九)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十)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检修现场的“五十个不准”:

  (一)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二)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三)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四)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五)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六)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七)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八)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九)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十)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十一)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十二)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

  (十三)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十四)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十五)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十六)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十七)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十八)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十九)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二十)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二十一)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二十二)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二十三)每天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四)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五)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二十六)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二十七)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二十八)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二十九)无火票不准动火;

  (三十)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三十一)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三十二)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三十三)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三十四)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三十五)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三十六)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三十七)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三十八)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三十九)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四十)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四十一)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四十二)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四十三)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四十四)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四十五)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四十六)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四十七)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四十八)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四十九)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五十)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第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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