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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辖区供配电系统管理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16

  物业辖区供配电系统管理程序

  1.0目的

  保证供配电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确保辖区物业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物业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发电机组等设备的管理。

  3.0职责

  3.1房管维修部值班人员负责供配电系统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3.2房管维修部主管负责设备综合管理及检查监督。

  3.3管理处经理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

  3.4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向客户通知停电事宜。

  4.0工作程序

  4.1供配电设备日常巡查、运行管理

  4.1.1房管维修部值班人员按照《供配电设备房管理规定》对供配电设备进行巡视并记录。

  4.1.2值班人员对新安装的社被大修后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社被应增加巡视次数。

  4.1.3供配电运行实施24小时见空,每两小时对运行数据记录在《变配电运行记录》中。

  4.2停送电程序

  4.2.1若接到供电部门停电通知时,应及时把停电日期、时间、原因在信息栏通知客户,同时检查备用电源,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停电后重要负荷正常运行。

  4.2.2若以外故障需通电维修时,房管维修部人员按《抢修工作程序》组织抢修,并由服务中心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4.2.3由于设备按计划检修停电,由设备维修人员提前2天写停电申请,详细填写停电范围、起止时间及注意事项,报管理处经理审批,批准后,由客户服务中心提前一天在信息栏中通知客户。

  4.2.4为尽可能地避免妨碍客户用电需要,计划性停电检修,夏季安排在9:00-10:30或15:00-17:00,冬季24:00-5:00进行。

  4.2.5停送电操作按《高压环网柜操作规程》、《低压配电操作规程》、《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执行。

  4.3供配电设备保养维修

  4.3.1房管维修部主管每年底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计划》。

  4.3.2管理处经理对计划进行审核批准,维修人员按计划进行维修。

  4.3.3供配电设备保养按《干式变压器保养规程》、《低压配电柜保养规程》、《柴油发电机定期保养规程》进行。

  4.4用电管理

  4.4.1各管理处应严格遵守《关于移交用电户抄表到户的协议》,明确供配电设备的产权归属,并保存资料。

  4.4.2住宅用电由供电局抄表到户。

  4.4.3临时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由房管维修部主管审核后报管理处经理审批,批准后才给予供电,电费由管理处每月收取。

  4.4.4非住宅用电客户申请用电,填写《供电协议书》经管理处经理批准后,准予供电。

  5.0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5.1《供配电设备房管理规定》

  5.2《配电房巡查记录表》

  5.3《变配电运行记录》

  5.4《低压配电房运行规程》

  5.5《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

  5.6《公共设备设施维护计划》

  5.7《干式变压器保养规程》

  5.8《低压配电柜保养规程》

  5.9《柴油发电机定期保养规定》

  5.10《关于移交用电户抄表到户的协议》

  5.11《临时用电申请表》

  5.12《供用电协议》

  5.13《抢修工作程序》

  5.14《高压环网开关柜操作规程》

  5.15《配电房维护保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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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园区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物业园区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与物业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职责

  1、工程部主管负责配电设备运行的实施情况。

  2、工程部变配电室组长负责供配电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3、变配电室值班电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四、程序要点

  1、巡视监控

  (1)变配电室值班电工每班巡视两次高压开关柜、变压器,每两小时巡视一次;中班巡视三次配电柜、电容柜,每周巡视一次落地箱、电表箱。

  (2)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监控,并把每次所到巡视点的时间记录在《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日记》上。

  (3)巡视内容:

  ①变压器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密封处是否漏油,变压器运行是否超温(85℃);

  ②有无异常响声或气味;

  ③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示灯是否正常;

  ④单相、三相电压是否在额定值±10%范围以内,是否超载运行;

  ⑤各种接头是否有过热或烧伤痕迹;

  ⑥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

  ⑦接地线有无锈蚀或松动;

  ⑧各种临时用电接驳情况;

  ⑨各种表示牌、标示物是否完好;

  ⑩安全用具是否齐全,是否存放与规定位置;

  按时开关管辖区域内的路灯、灯饰或喷水池,及时维修好辖区内路灯。

  (4)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当值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如实地汇报给组长或主管,在组长或主管的协同下加以解决。整改时应严格遵守《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操作标准作业程序》和《供配电设备设施保养标准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2、异常情况处置

  (1)触电位置。发现有人触电时,当值变配电室值班的电工应保持镇静、保持头脑冷静,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进行紧急抢救:

  ①拉开电源开关、拔去插头或熔断器;

  ②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移开电线或用绝缘工具(平口钳、斜口钳等)剪断电线;

  ③用干燥的衣服或绝缘塑料布垫住,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④防止触电者在断电后跌倒;

  ⑤如果触电者尚未失去知觉,则必须让其保持安静,并立即请医生进行诊治,密切注意其症状变化;

  ⑥如果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呼吸尚存,应使其舒适、安静地仰卧,将上衣与裤带放松,使其容易呼吸,若触电者呼吸困难,有抽筋现象,则应积极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送进医院;

  ⑦如果触电者的呼吸、脉搏及心跳都以停止,此时不能认为其已死亡,应当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到触电者自行呼吸或医生感到现场救治为止。

  (2)配电柜自动空气开关跳闸的处置:

  ①判断跳闸原因(短路或过载);

  ②查清楚负载种类及分布情况;

  ③对可疑处逐个检查,确认故障部位或报告组长/主管,请求支援解决;

  ④如故障已排除应立即恢复供电。

  (3)变配电房发生火灾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程序》处置。

  (4)变配电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①视进水情况,拉下总电源开关或高压开关;

  ②堵住漏水源;

  ③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机电处主观,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④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⑤排干水后,应立即对湿水设备设施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的干净抹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相关管线等);

  ⑥确认湿水已消除(如各绝缘电阻达到规定要求),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3、“市电”停时,当值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应按《柴油发电机操作标准作业程序》进行巡视监控。从“市电”停到发电机开始供电,规定时间不超过5分钟。

  4、变配电室管理

  (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机房,若需要进入,须经机电处主管,并在值班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2)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

  (3)每班打扫一次机房的卫生,每周清洁一次机房内和设备设施卫生,做到地面、墙壁、天花、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漆、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机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户灵活,防小动物设施完好。

  (5)对机房都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班电工保管,值班电工不得私自配钥匙。

  5、交接班要求

  (1)接班人员应认准时来接班。

  (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员交代,并查看《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日记》上签名。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接班:

  ①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②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③机房不干净;

  ④接班人未到岗;

  ⑤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6、当值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应将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数据(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环境温度、有功用量、无功用量)及运行状况清晰、完整、规范地记录在《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日记》表内。变配电房组长在每月的3号之前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后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五、记录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日记》

  六、相关支持文件

  1、《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操作标准作业程序》

  2、《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程序》

  3、《柴油发电机操作标准作业程序》

  4、《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篇3:SY物业供配电系统管理规定

  SY物业供配电系统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供配电设备的管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物业管理项目

  3.0具体细则

  3.1 严格遵守《供用电协议》,明确高压设备的分界点及供配电设备的产权属性,并保存相关资料。

  3.2 认真做好自身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巡视设备中发现产权分界点处供电部门管理的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供电部门,以免影响本大楼的供电安全。

  3.3 服务中心应根据《供电协议》和用电负荷的季节性特点,合理调整变压器的运行方式,电容补偿屏自动控制器必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规定要求。

  3.4 对供配电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在减少影响顾客时间内进行。有二名持有高压进网许可证的术人员作为供配电设备的设备责任人。

  3.5 为了确保小区供电系统安全,变压器二次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设备责任人有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整定值需报品质管理部确定。配电回路开关的整定值变更须经服务中心经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3.6 备用发电设备应每2周试行一次,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在两路市电停电的情况下,设备责任人应确保在5分钟内使发电机运转供电,以确保对重要设施、设备的供电。有关运行情况记录在《柴油发电机运行记录表》上。

  3.7 设备机绝缘测试,每两年对电缆进行绝缘测试,并记录在《电缆绝绷测试记录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

  3.8 确保自备发电机组联锁装置(电气和机械)可靠,防止反送电。

  3.9 检修供配电设备时安全注意事项:

  A、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B、由设备主管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必须确保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C、断开隔离开关,必须由现场作业设备责任人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识。

  D、用高压、低压验电器对变压器和配电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

  E、停电检修设备时必须由设备责任人挂接临时接地线。

  F、严禁在感性负载的主回路中或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中作业。

  G、检修完毕,由原挂接地线人员拆去接地线,同时原挂牌人员拆去“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识。

  H、带电作业,设备主管应先向服务中心经理汇报带电检修设备的原因、时间,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

  I、对整个检修情况作详细记录,记录在《设施、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上。

篇4: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7)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谌贻琴

  20**年10月10日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

  (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及乡、村庄规划。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供电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供配电设施设计应当与建筑工程主体设计相衔接。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送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供电企业,由新建住宅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参与对供配电设施部分的审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设单位可以将供配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建设,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由供电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承担后续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后续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采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不同方式进行建设或者维护管理的,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售房合同中以特别提醒方式予以告知购房人。

  第十

   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因新建住宅区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施工、监理、供电等有关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职责的;

  (三)不依法履行对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年公布的《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5:物业区域供配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物业区域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管理规程

  1、目的

  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保证供配电设备的良好、安全运行。

  2、范围

  适用于本物业物业区域域内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职责

  3.1 值班电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2主管负责对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3.3管理处负责向有关业主/用户通知停电情况。

  4、工作内容

  4.1 巡视监控

  4.1.1 值班电工每班对高压开关柜、环网柜巡视两次;变压器每两小时巡视一次;低压配电柜、电容柜每两小时巡视一次。

  4.1.2 值班电工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监控,并将变压器的运行情况;低压配电柜的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流、电压、功率因数等)记录于《水电运行日志》。

  4.1.3 在巡视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1.4 巡视内容:

  a.变压器运行是否超温。

  b.有无异常响声或气味。

  c.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示灯是否正常。

  d.单相、三相电压是否在额定值的±10%范围以内,是否超载运行。

  e.各种接头是否有过热或烧伤痕迹。

  f.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

  g.接地线有无锈蚀或松动。

  h.各种临时用电接驳情况。

  i.各种标示牌是否完好。

  j.安全用具是否齐全,是否存放于规定位置。

  4.1.5 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值班电工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须及时如实地汇报给工程主管,并做好记录。整改时应严格遵守《供配电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和《供配电系统维修保养规程》的相关规定。

  4.2 异常情况处置

  4.2.1 触电处置。发现有人触电时,当值值班电工应保持镇静、保持头脑冷静,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进行紧急抢救。

  a.断开电源开关、拔去插头或熔断器。

  b.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移开电线或用绝缘工具(平口钳、斜口钳等)剪断电线。

  c.用干燥的衣服或绝缘塑料布垫住,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d.防止触电者在断电后跌倒。

  e.如果触电者尚未失去知觉,则必须让其保持安静,并立即送医院进行诊治,密切注意其症状变化。

  f.如果触电者已推动知觉,但呼吸尚存,应使其舒适、安静地仰卧,将上衣与裤带放松,使其容易呼吸,若触电者呼吸困难,有抽筋现象,则应积极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

  g.如果触电者的呼吸、脉搏及心跳都已停止,此时不能认为其已死亡,应当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到触电者自行呼吸或医生赶到现场救治为止。

  h.各单位工程维护部应定期对部门员工进行该方面的培训,增加员工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做好相关记录。

  4.2.2 配电柜空气开关跳闸的处置。

  a.判断跳闸原因(短路或过载)。

  b.查清楚负载种类及分布情况。

  c.对可疑处逐个检查,确认故障部位或报告系统工程师,请求支援解决。

  d.对故障已排除应立即恢复供电。

  4.2.3 变配电房发生火灾时按《火灾、火警应急处理程序》处置。

  4.2.4 变配电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拉下总电源开关或高压开关。

  b.堵住或关闭进水源。

  c.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相关系统工程师,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d.进水源堵住或关闭后,应立即排水。

  e.排干水后,应立即对湿水设备设施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的干净抹布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相关管线等)。

  f.确认湿水已消除(如各绝缘电阻达到规定要求),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4.3 停电处理

  4.3.1 因设备故障或供电公司原因出现的突然停电,立即按《紧急停电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工程维护部应在5分钟内启动柴油发电机,按《柴油发电机操作规程》启动供电系统,提供备用电源(主要供电梯、水泵、消防和梯间照明等)。

  4.3.2 电梯技术人员应在5分钟内赶到值班室待命,如有电梯困人时,按《电梯困人救援作业规程》实施救援工作。

  4.3.3 因设备检修或接供电公司通知等计划性停电时,客服中心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业主/用户。

  4.4 变配电室管理。

  4.4.1 非机电技术人员不准进入设备房,若需进入,须经系统工程师批准,在机电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4.4.2 机房内严禁存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房内禁止吸烟,并且须备齐消防设施。

  4.4.3 每周打扫一次机房卫生,清洁一次机房内的设备设施,做到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蛛网、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4.4 机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充足、门窗开启灵活,防小动

物设施完好。

  4.4.5 机房都应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班电工保管,值班电工不得私自配钥匙。

  4.5 交接班要求

  4.5.1 接班人员应准时接班。

  4.5.2 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员交代,并查看上一班设备运行记录,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4.5.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接班:

  a.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c.值班室卫生未打扫。

  d.接班人未到岗。

  e.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6 当值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应将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数据(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环境温度等)及运行状况清晰、完整、规范地记录在相应记录表内。主管应在每月的3号之前将上一月的记录整理成册后交部门资料管理员存档。

  5、记录、标识

  5.1《运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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