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康园施工操作规章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09

  康园施工操作规章制度

  一、用电、水和动火前应得到管理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1.电器操作人员应有电工操作证,操作证需给予管理处检查和复印存档。在用电前要向管理处书面申请,由管理处人员检查配电箱合格后方可合闸使用。未经许可私自接电,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2.用水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由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接。未经许可私自分接,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3.进行动火工作前,应向管理处申办动火证,操作应由有焊工本人员执行,严禁违章操作。未经许可私自动火,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二、在施工中如需使用易燃物品时,须提前做好安全存放工作,并报管理处,得到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带入,物品存放量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量带离现场。

  三、施工区域应配备足够消防设备,五公斤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每一百平方米一个。

  四、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并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并不受遮挡。违者处以50元罚金。

  五、当发生消防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同时报告管理处或打碎报警玻璃进行报警,事后书面报告事故原因,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

  六、当日施工垃圾应当日清理,尤其是刨花锯末或易燃垃圾。施工堆料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

  七、每天施工完毕后,安全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八、施工前,请将房屋所有下水及管道地漏罩住,勿将混凝土、沙

  石、油漆等废弃物倒入下水管道或地漏内。

  九、搬运装修材料时,切勿损坏公共地方的设备设施,如有遗撒物应及时扫净,以免造成设备失灵或损坏。

  十、装修材料须小心放置,以免从高处坠下,危及相邻业主(使用人)或路人。

  十一、搬运装饰材料、垃圾,施工单位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并及时清运。

  十二、每日装修工作收工时,切记关闭所有的门窗、水源,切断电源。

  十三、为维护园区的结构安全,确保装修施工有序进行,管理处有权控制进入园区的装修公司数量及施工人员人数。

  十四、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园区、运输、使用须接受保安员及巡视人员的验证、查询管理。作业现场须配备灭火器具以备紧急应用,剩余的物料当日带走,不得遗留业主(使用人)室内。

  康园物业管理处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别墅园区施工操作规章制度

  别墅园区施工操作规章制度

  一、用电、水和动火前应得到管理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1.电器操作人员应有电工操作证,操作证需给予管理处检查和复印存档。在用电前要向管理处书面申请,由管理处人员检查配电箱合格后方可合闸使用。未经许可私自接电,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2.用水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由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分接。未经许可私自分接,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3.进行动火工作前,应向管理处申办动火证,操作应由有焊工本人员执行,严禁违章操作。未经许可私自动火,违者处以300元罚金。

  二、在施工中如需使用易燃物品时,须提前做好安全存放工作,并报管理处,得到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带入,物品存放量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量带离现场。

  三、施工区域应配备足够消防设备,五公斤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每一百平方米一个。

  四、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并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并不受遮挡。违者处以50元罚金。

  五、当发生消防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同时报告管理处或打碎报警玻璃进行报警,事后书面报告事故原因,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

  六、当日施工垃圾应当日清理,尤其是刨花锯末或易燃垃圾。施工堆料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

  七、每天施工完毕后,安全负责人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防止留下火险隐患,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八、施工前,请将房屋所有下水及管道地漏罩住,勿将混凝土、沙石、油漆等废弃物倒入下水管道或地漏内。

  九、搬运装修材料时,切勿损坏公共地方的设备设施,如有遗撒物应及时扫净,以免造成设备失灵或损坏。

  十、装修材料须小心放置,以免从高处坠下,危及相邻业主(使用人)或路人。

  十一、搬运装饰材料、垃圾,施工单位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并及时清运。

  十二、每日装修工作收工时,切记关闭所有的门窗、水源,切断电源。

  十三、为维护园区的结构安全,确保装修施工有序进行,管理处有权控制进入园区的装修公司数量及施工人员人数。

  十四、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园区、运输、使用须接受保安员及巡视人员的验证、查询管理。作业现场须配备灭火器具以备紧急应用,剩余的物料当日带走,不得遗留业主(使用人)室内。

篇3: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厂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化工厂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化工厂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办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施工队伍承担化工厂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四条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领取入化工厂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第五条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入化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化工厂生产办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化工厂生产办不办理入厂证。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四章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第十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厂。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00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化工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化工厂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办和生产运行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化工厂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化工厂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化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办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以及化工厂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化工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化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生产办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轻烃分馏化工厂有关单位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化工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生产办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项目,厂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办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

  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

  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

  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

  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

  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及其管线,道路,作业棚,加工间,及其它危险品库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管道吹洗等。

  3.特殊作业:包括机械设备安全和操作、架子搭设、现场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爆破、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电缆沟、接触易燃易爆、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4.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5.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6.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分公司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卫生防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公司安全处(科)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项目部: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施工装备周期保养维护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