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三、职责
1、出纳员或收费员负责按本程序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2、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
3、财务部会计负责对各项有偿服务费用的计算及填制收费通知单。
4、事务部管理员负责通知单的派发及催缴工作。
5、财务部主管负责费用收缴工作的监督。
四、程序要点
1、费用收取的范围
(1)管理服务费。
(2)机电维修、清洁、绿化等各项特约服务费。
(3)代收代缴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
(4)兼营的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费。
(5)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2、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1)对每月银行的第二次托收未果,也未到物业部用现金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住户,公司财务部应自每月一日起按1‰计收期滞纳金。
(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1+1‰)n(n为滞纳天数)。
3、管理费的收缴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A、多层带电梯: 2.00元/月·平方米;
B、多层不带电梯: 1.00元/月·平方米;
C、别墅: 3.00元/月·平方米;
D、商铺: 5.00元/月·平方米~18.00元/月·平方米;
E、写字楼: 5.00元/月·平方米;
F、公寓: 2.00元/月·平方米。
(2)管理费的收缴程序:
A、公司财务部从业主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来办理入伙手续的应视入伙,开始计收管理费;
B、财务部会计每月20日前应根据业主资料编制下月《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内容包括:编号、房号、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管理费标准、应收金额、上月欠费、滞纳金、本月应收等;
C、财务部会计将《应收费用明细表》于每月20日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如无疑问,财务部主管在财务审核栏内答署姓名、日期;
D、财务部主管应在22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应收管理费明细表》交财务部会计填写《收费通知单》;
E、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有误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财务部主管在《收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F、财务部主管在每月28日前将有效的《收费通知单》交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派发;
G、公共事务部的管理员根据住户资料填写信封,装入《收费通知单》,视住户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派发方式:
--需要直接送达的,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交住户家中,并请住户签收;
--如住户家中无人接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进住户信箱;
--需要邮寄的,管理员应贴足邮资,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到邮局发送。
H、公共事务管理员应详细的记录《收费通知单》的派发情况;
Y、出纳员根据《应收管理费收缴明细表》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在银行规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开户行;
J、出纳员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读取已托收数据,并根据托收情况向已全额托收的业主出具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有效收款收据;
K、未办理银行托收的业主管理费,由业主到公司财务部用现金支付。出纳员在收取业主用现金交纳的管理费时应按《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收取;
L、出纳员应于规定收费日后的五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后的应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及日期后交财务部会计;
M、财务部会计将已全额收回的管理费用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对未能收取的费用,应在银行第一次托收后的3日内根据欠费资料填写《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
N、《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交公共事务部在3日内派发;
O、公共事务部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催缴通知单送交住户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让接收人在回执上签收;特殊情况无法找到住户及其家人的,应将催缴通知单用邮寄的方法寄交住户;
P、公共事务部应做好送达、邮寄的派发记录,保管好住户签收的回执,并将派发情况向部门主管汇报。
4、有偿服务费用的收缴
(1)机电处、服务处等处的工作人员在为住户提供各项有偿服务时,应根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并请住户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2)各部门主管应根据用户签字后的服务单对本部门员工计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部门审核栏内签名确认。
(3)各部门主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服务单汇总后交财务部会计。
(4)财务部会计应在每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单》上的相关记录填写《收费通知单》。
(5)财务部会计应在28日前将《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派发。
(6)委托银行代收的,出纳员应于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抄录收缴数据,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出纳员在规定交费期限后的三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负责人。
(8)财务部主管对费用收缴明细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对已交纳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尚未交纳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水、电、煤气、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
(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出纳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出纳员应在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或电信局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交费日期到相关单位去交纳相关费用。
(3)财务会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收费单据,填制《收款通知单》。
(4)收款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如无疑问,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公共事务部有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后业主派发。
(5)住户用现金缴交水、电、煤气、电话费用时,出纳员在向住户提供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公司的收费凭据的同时,还应按《现在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向住户开具收款收据。
(6)出纳员在应规定交费日后的3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负责人。
(7)经审核,如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经审核无误的,对已如数收回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尚未收回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催缴工作。
6、兼营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费用的收缴
(1)餐饮、娱乐部门的服务员应在客房消费时开具消费项目清单(四联)。
(2)该部门的收费员应根据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对消费明细单上的消费项目进行准确计费、收费。
(3)收费员应于每日下午3时前将当日(前日下午3时~当日下午3时)的收取的账款项填制收款清单,交财务部出纳员处;收费员同时应将消费清单的财务联交财务会计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每月31日,收费员应将当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细汇总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如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应根据《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7、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1)财务会计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
(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存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8、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原则上应达到98%,费用收缴的情况作为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五、记录
1、《收费通知单》
2、《费用催缴通知单》
3、《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
4、《消费项目清单》
5、《费用收缴明细》
六、相关支持性文件
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2、《银行存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4、《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ZX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指南:收费服务
Z*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指南:收费服务
收费服务
A、收费标准
办公楼/商场/公寓楼收费一览表
项目 办公楼 商场 公寓楼 备注
收楼时须缴付的费用 维护基金 按购房款的2%收取
按购房款的2%收取 对业主可转名及不发还
预付管理费 相等于2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相等于1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相等于2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管理费上期 相等于1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相等于1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相等于1个月管理费以及公共水电费
不发还
单位电费按金
¥23.16/m2
¥23.67/m2
¥17.32/m2 办公楼、商场:对业主可转名及不发还,对租户可发还。公寓:可转名及不发还
单位水费按金 ---- ---- ¥4.60/m2 可转名及不发还
煤气按金 ---- ---- ¥4.60/m2 可转名及不发还
煤气初装费 ---- ----
¥3228/户
不发还
装修时须缴付的费用
装修按金 50 m2以内按¥3000收取,超过50 m2加收¥30/m2. 50 m2以内按¥3000收取,超过50 m2加收¥30/m2.
¥1500/户
可发还
装修余泥清运费 大单元¥800元/次(每层8个单元),小单元¥500元/次(每层16个单元) ¥3.00元/ m2(复原工程、大型装修等项目工程另外计收) ¥200元/户/次(二房单元)
¥300元/户/次(三房单元)
不发还
装修工人出入证按金 ¥30/个 ¥30/个 ¥30/个 可发还
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 ¥10/个 ¥10/个 ¥10/个 不发还
购买灭火器 ¥410/两个(包括强化清水剂、二氧化碳各一个) ¥410/两个(包括强化清水剂、二氧化碳各一个) ¥410/两个(包括强化清水剂、二氧化碳各一个) 不发还/代购费用(如有需要)
收楼后每月应付费用
管理费 ¥18.00/m2/月 ¥36.8/m2/月(含推广费) ¥5.5/m2/月 ----
公共水电费
预收¥11.00/m2/月,最后按实际分摊
预收¥13.00/m2/月,最后按实际分摊
预收¥3.1/m2/月,最后按实际分摊----
办公楼/商场/公寓楼收费一览表
项目 办公楼 商场 公寓楼 备注
收楼后每月应付费用 电费 ¥1.0176/度 ¥1.0176/度 ¥0.61/度 按供电局收费为准
有线电视收视费 ¥17/座/月 ¥17/座/月 ¥17/座/月 依省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水费 ---- ¥3.34/m3(包含污水处理费) ¥1.95/m3(包含污水处理费) 按自来水公司收费为准
煤气费 ---- ¥3.34/m3(煤气公司人员上门抄表后,由客户自行到煤气公司缴费)
¥2.50/m3
按煤气公司收费为准
其它费用 车位月租 ¥2000/月/个 ¥2000/月/个 ¥2000/月/个 ----
车位时租 ¥10/小时/个 ¥10/小时/个 ¥10/小时/个
摩托车月租 ¥55/月/辆 ¥55/月/辆 ¥55/月/辆 ----
自行车月租 ¥30/月/辆 ¥30/月/辆 ¥30/月/辆 ----
有线电视初装费 ¥300/户(如有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有线电视具体报价 ¥300/主座(收楼时应缴纳),¥200/副座(如有需要)----
电话线楼内迁移费 ¥500/线
(如有需要) ¥500/线
(如有需要) ¥500/线
(如有需要) 由线架放线至单元门口
电话拉线费 ¥1000/线
(如有需要) ¥1000/线
(如有需要) ¥1000/线
(如有需要) 由线架放线至单元门口
公司铭牌制作费 ¥90/条,公司标志¥120/个 ¥50/条 ---- ----
注:以上费用如有更改,以管理公司发出之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业主、使用人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
B、交费指南
1)交费须知
A、所有管理费和公用水电费自发展商向业/租户发出该单元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或租户办理入驻手续之日起计(不论单元使用与否,以较早日期为准)。
B、管理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管理公司公开标示,详见《办公楼/商场/公寓楼收费一览表》。
C、每月的费用应在当月的1-25日内交纳,逾期管理公司将每日按所欠交金额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D、管理公司每月代广场各业/租户缴交当月的水电费,并在次月管理费单中体现,敬请各业/租户在缴交当月管理费时一同缴交。
E、业/租户在日常中产生之额外费用(如维修费、加时空调费等)将在管理费单中体现,业/租户须在缴交当月之管理费时一起缴交。
温馨提示:业/租户办理其它缴费,须先到物业部办理开单计费手续,然后到财务部收银处缴费。
2)交费途径
每月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现金、支票、转账、汇票方式支付。
3)银行及账号
账号名称:上海BL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Z*银行广州分行
人民币账号:---
篇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
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92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神木市、府谷县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85号)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8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年8月1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之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八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九条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四条 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六条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一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抄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修)
陕价服发[20**]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附后)。
设区市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的,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委员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的小区或楼宇为单位,填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或《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同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核算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牌(栏)进行监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
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生活用水水泵加压发生的能耗费随水费分摊。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
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单位须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收费证》有效期内实施收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陕价经发〔20**〕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
收费标准 |
0.45 |
0.40 |
0.35 |
0.30 |
二、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1.50 |
1.20 |
0.90 |
0.70 |
三、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5.00 |
4.00 |
3.00 |
2.00 |
说明:
1、此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设区市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7、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8、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楼宇,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
篇5: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20)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和服务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具体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将其物业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合法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它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控)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分摊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加强宣传,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与服务过程,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服务合同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居委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物业所在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收费及服务行为监督,探索建立包括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和服务评估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对于保障对象的具体补贴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单位宿舍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物价局、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41号)、《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价房[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