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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06

  企业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伤亡事故管理是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处理;可以掌握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明确事故的各种分布情况。

  一、总则

  1、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等,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

  4、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会协助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的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180超过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以表彰、奖励。

  五、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主任将下列事故资料归入档案: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2)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17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

  5、预防发生自然灾害后,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7、属于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解决的问题,不应列入隐患项目。

  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3、隐患项目可研报告。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标准》、《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

  5、项目申报。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企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

  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查,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限额以下(介于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和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项目之间,即: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在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的同时,报安全环保局,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由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

  第八条 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

  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

  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

  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

  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

  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治理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

  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企业主要领导应对隐患项目的整改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的领导应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

  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

  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7、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为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会议决定。

  (局讨论稿)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中国石化( )安 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在接到此通知后,须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隐患项目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生产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工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

  5、完善安全、消防、气防、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预防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后,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确保隐患项目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隐患评估应组成评估小组,以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整改意见。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对照评估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第四条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工作内容;不同技术路线的比较和选择;具体工作量;确定的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第五条 在隐患评估、确定治理方案的基础上,按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列入各单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销售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六条 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59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八条 隐患项目申报管理要求:

  1、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确定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

  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应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

  3、申报隐患项目前,应将下年度的隐患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4、危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必须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予补批。

  5、未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患项目、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隐患项目和未抄报总部有关管理部门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考核

  第九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

  1、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2、对隐患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50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危及安全生产,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负责。

  4、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年)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和隐患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3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3日前,采用月报表格式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要求格式见附件2),当年12月3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项目完成情况预报表。

  5、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将资金挪作他用。

  6、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隐患项目验收后,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以及安保基金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纳入设备的正常维护管理。

  4、隐患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

  第五章 安保基金补助

  第十一条 列入集团公司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部)提出具体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一般不超过隐患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在安保基金补助范围:

  1、没有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保的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隐患;

  2、有按规定交纳或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直属企业所申报的隐患项目;

  3、与生产安全无直接关系的隐患项目;

  4、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3年内发现的隐患项目;

  5、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5年内发现的“三同时”遗漏项目;

  6、属于大修、更新、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200 年 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中石化( )安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请接到此通知后,须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报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名称 隐患部位 隐患内容 整改意见

  单位主管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 (2) 1次造成1~2人死亡;

  (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工 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

  “四不放过”登记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合 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合 计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

  企业负责人: 安全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篇5: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概念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概念

  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转移到事故预防的轨道上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的条件、装置,交通工具的容量、速度,建筑物的高度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潜在的能量常常因为其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而导致发生灾难性的事故。形成事故隐患的原因很多,如资金投入不足而造成设备带病运转或危房得不到改造的;因技术落后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因规划不周引发各种危险的;因管理不善无章可循的;因人为的因素引发的等等。由于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案例相当普遍。1990牛3月12日,甘肃酒泉钢铁公司炼铁厂一号高炉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因为开炉及大修时留下的事故隐患未消除等综合因素导致冷却设备大量损坏,炉皮频繁开裂,致使高炉内部爆炸,炉体倒塌,造成严重损失。1991年2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庆阳化工厂硝化工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其主要原因之一是TNT生产线设备老化,长期存在特大事故隐患而未进行整改酿成的。1994年的吉林、辽宁、新疆等地的大火,都是由于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造成的,教训极为深刻。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用很大的精力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对于吸取事故教洲,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事故的再发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事故,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事故隐患治理。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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