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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9-01

  航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家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一航局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依照《规定》,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统筹安排消防工作: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组织听取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第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报告,提出王作要求;

  {三)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人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组织处理涉及单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领导组织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性质及主要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处理;

  (七)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单位下属分公司(处)、施工项目部主要行政负责人,船舶船长,多种经营单位(具法人资格)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照《规定》,对所辖区域、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所辖区域、施工区域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所辖区域、施工区域的消防工作情况;

  (二)负责落实所辖区域、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对所辖区域、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拟订并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加强对职工、从事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农民工的防火安全和法制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船舶要严格动火审批,制定灭火预案、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按施工生产和船舶性质配备消防器材:

  (七)对于各施工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内部装修及搭建临时建筑等施工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办理建筑工程审批;

  (八)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九)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发生火灾事故应报警并组织职工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十)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订立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十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保卫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规定》,认真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关部署的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对所辖单位和区域实行消防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按照本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及达标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所辖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按消防监督程序下达法律文书,限期整改;

  (四)做好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审查和灭火预案拟定工作,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存储、运输的管理与监督;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消防安全,对在工程船舶明火作业和禁火区域动火实行严格审批,并指派专人到场监护;

  (六)参与本单位各类建筑施工和基建项目的审查与申报,并参加各类工程竣工验收;

  (七)组织指导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业务基础建设,组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对职工、农民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负责消防设施、器材、水源、通道、标志的检查和监督;

  (八)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技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规定》,在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推动企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

  (二)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

  (三)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通过安全用电、用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

  (四)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内容;

  (五)参与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船机(动力)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船舶、机械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协调组织船舶,机械专业分公司(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其消防安全技术审核,制定相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适时进行船舶、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

  (四)加强船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类船舶、设备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负责督促落实船机设备配备消防器材所需的资金,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船舶、机械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工程生产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和《规定》,严格按照建筑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各项工程施工;

  (二)做好工程施工准备、竣工工作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对施工工艺和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点,要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项目部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规定》,保障分管区域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规;

  (二)在组织安排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将消防安全列入日程,对所管理的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电器设备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指派专人负责:

  (三)加强行政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格安全用电、动火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对分管区域干部、职工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落实分管区域消防安全措施,负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 本责任制由局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一航局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交一航局发[1998]7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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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厦消防安全制度:物管中心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大厦消防安全制度:物管中心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物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工作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做到防火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一)中心安全领导小组

  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由物管中心主任及各部门经理组成,全面负责大厦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2.将防火安全纳入经营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罚。

  3.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部署,有针对性的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4.组织大厦级防火安全检查,对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单。

  5.对大厦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组织本大厦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组织的管理。

  7.指导、监督对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使用、保养和管理工作。

  8.发生火灾、火险事故时,组织指挥义务消防人员扑救,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职责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其职责如下:

  1.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物管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和消防管理规定,布置、检查、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使员工不断提高防火意识,掌握灭火技能。

  3.建立健全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4.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5.经常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做到落实制度,消除隐患。

  6.对本部门区域设置的各种消防设备、器材要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保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保安部。

  7.发生火灾时,要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8.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要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对合理化建议要给予重视,积极采纳。

  (三)员工防火职责

  1.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3.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损坏。

  4.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按命令疏散。

  5.积极参加大厦组织的各项消防活动。

  (四)义务消防组织

  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以达到“自防自救”的目的,义务消防队受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由保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遵守执行消防法规及中心消防管理规定。

  2.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达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协助救援。

  3.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4.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5.发现火情,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6.制止一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保安部汇报。

  7.积极参加大厦组织的各项消防活动。

  大厦消防安全制度:员工消防培训制度

  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1.员工上岗前,在行政办公室的组织下,经保安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及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每季度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专业培训。

  3.定期采取各种形式对中心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篇3:LZ交投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LZ交投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控制程序

  第七条 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第八条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九条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车辆车载消防设施设备要放置在易取、醒目的位置。同时,向客户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第十条 发生火灾后,公司员工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深入广泛地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坚决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对固定资产、公交站点、工作、经营场所、在建工程工地、维修场所等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和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常用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以利扑救初起火灾。其类型有:

  (一)化学泡沫火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闪点在318K以下的易燃液体的着火,如汽油、煤油、香蕉水、松香水等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也能扑救固体物料的火灾,如木材、纤维、橡胶等火灾。但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如醇、醚、酯、醛、酮、有机酸等,带电设备,轻金属、碱金属遇水可发生燃烧爆炸的物质的火灾,切忌使用。

  (二)酸碱灭火器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竹、木、毛、草、纸等一般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宜用于油类、忌水、忌酸物质及电气设备的火灾。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器有很多优点,灭火后不留任何痕迹,不损坏被救物品,不导电,无毒害,无腐蚀,用它可以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电子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火灾。但忌用于某些金属,如钾、钠、镁、铝、铁及其氢化物的火灾,也不适用于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自身供氧燃烧的物质,如硝化纤维火药的火灾,它难于扑灭的些纤维物资内部的阴燃火。

  (四)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剂无毒、无腐蚀作用,主要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固体的火灾。扑救较大面积的火灾时,需与喷雾水流配合,以改善灭火效果,并可防止复燃。

  第五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是很重要的,一般应注意:

  (一)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并动员广大职工一起来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二)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不能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三)要定期检查保养消防器材。检查存放地点是否适当,附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灭火药剂是否过期等。消防器材使用后,要立即保养、补充。

  (四)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合适型号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的地方,必要时立标志牌,便于取用。消防器材、通道的附近不能堆放杂物,保持道路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5: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促进工地安全文明建设。

  二、积极带领职工学习防火知识,努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对于木工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有火种者有权制止,有不听劝阻者送上级部门处理。

  四、焊工作业时,应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五、工地专职防火员应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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