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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3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2引用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

  3.1观察距离viewing distance

  观察者眼睛至标志中心点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观察距离用字母D表示,如图1所示。

  3.2观察角viewing angle

  观察者的眼睛和标志中心点的连线与标志所在平面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观察角用字母。表示,如图1所示。

  3.3偏移距离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至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的距离。

  在本标准中,偏移距离用字母*表示,如图1所示。

  3.4偏移角angle of displacement

  标志的中心点和眼睛的连线与眼睛正视标志所在平面时的视轴之间的夹角。

  在本标准中,偏移角用字母θ表示,如图1所示。

  4设置场所

  4.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4.2GBJ16和GBJ45中规定的建筑物。

  4.3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4,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4.5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设置原则

  5.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设置要求

  6.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Al不应小于0.5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以在图4中C、D的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h3应在1.3m─1.5m之间。

  6.10.1.4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如图5所示。

  6.10.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6.10.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6.10.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6.10.4.1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10.4.2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1*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m2,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干5:1。

  6.10.4.3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2。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6.11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6.11.1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6.11.2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6.11.2.1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脾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如图6所示。

  6.11.2.2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如图7所示。

  6.11.2.3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按表1选取。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60

  标志到危险地点距离,m 100~250 20~100

  6.11.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反光方式参考附录B(参考件)。

  6.12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干10m。标志的照明应满足6.10.4条和6.13条的要求。

  6.13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7设置方法

  7.1方式

  7.1.1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间隙

  7.2.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

  7.2.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如图9所示。

  7.2.3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如图10所示。

  7.2.4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7.2.4.1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如图11所示。

  见图

  7.2.4.2根据设置地点,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11.2条的要求。

  7.2.4.3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如图11a所示。

  7.2.4.4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如图11b所示。

  7.2.4.5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如图11c所示。

  7.3固定方法

  7.3.1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7.3.2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7.3.3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7.3.3.1窗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考虑风压力的作用,夺力可按下式计算

  P=0.5ρcυ2

  式中:P──单位面积上的风压力,Pa;

  ρ──空气密厦,一般取1.2258kg/m3;

  c──风力系数(标志牌c=1.2,标志杆c=0.7);

  υ──风速,m/s(一般为30─50m/s)。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7.3.3.2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7.3.4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8检查与维修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附录A

  观察距离D的确定方法及示例(参考件)

  观察距离应根据标志的设置地点和观察地点来确定:

  A1如图A1a所示,如果将标志设在A处,要求对门口的观察者保持良好的醒目度,那么观察距离D为门口观察者的眼睛至标志的距离。

  A2如果要求标志对房间内任何位置站立的观察者皆保持良好的醒目度,那么应找出最大的观察距离D,即为房间内离标志最远位置的观察者的眼睛至标志的距离。如图A1b所示,如果标志设在A处,那么最大观察距离为D#A#;如果标志设在B处,那么最大观察距离为D#B#。A3室外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应根据禁止和警告的内容引起观察者做出反应的安全距离来确定。例如要求在某危险品仓库周围20m的距离内禁止烟火,那么最大观察距离D即为20m。A4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应根据消防车或其它车辆的速度来确定最大观察距离D。具体可参考表A1推荐的最大观察距离。

  表A1 行车速度及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

  计算行车速度v, km/h v≥ 60 v<60

  满足醒目度要求的最大观察距离D,m 25 16

  标志的型号 6 5

  附录B

  逆向反射材料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反光方法(参考件)

  B1禁止标志采用全部反光或黑色图案不反光,其它反光。

  B2警告标志采用黄底反光,黑色图案和边框不反光。

  B3提示标志中,符号较简单的标志采用全部反光:符号较复杂的标志,可采用白色符号反光,红底或绿底不反光。

  B4方向辅助标志采用箭头反光,红底或绿底不反光。

  B5与警告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采用黄底反光,黑字不反光。

  B6与禁止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采用全部反光。

  B7与提示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采用文字反光,红底或绿底不反光。

  附录C

  消防安全标志的常用颜色范围及逆向反射系数(参考件)

  C1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C1要求。

  C2逆向反射色膜的逆向反射系数最低值应符合表C2要求。用逆向反射材料印制的

  消防安全标志牌,其逆向反射系数不应小于表C2中数值的70%。

  表C2

  观视角 α 入射角 θ 逆向反射系数的最低值cd.l*-1m-2 光源:标准光源A

  1型 2型

  白 黄 红 绿 白 黄 红 绿

  附录D

  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厚度(参考件)

  mm

  钢板 0.5~3.0

  铝板 0.5~3.0

  合成树脂板 3~8

  玻璃板 3~5

  附录E

  文字辅助标志的尺寸(参考件)

  E1长方形提示标志中的文字高度见表E1。如果文字一行写不下或需要加英文辅助标志,可以将文字栏扩大成正方形,相应地将原来的方向辅助标志栏制做成长方形。

  表E1 长方形提示标志中的文字高度

  标志型号 1 2 3 4 5 6 7

  文字高,mm 6 10 16 25 40 60 100

  E2与其它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尺寸见表E2。表中符号所表示的意义参见GB13495-92第5章。

  表E2 与其它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尺寸

  联用标志 辅助标志尺寸 文字高

  长 宽

  与正方形标志联用 a 0.2a 0.1a

  与圆形标志联用 d2 0.2 d2 0.1 d2

  与三角形标志联用 1.312a 0.262 4a 0.131 2a

  辅助标志应与其联用标志一样,在边缘勾一衬底色。衬底色的颜色、宽度应与联用

  标志一致。E3英文辅助标志的宇高与汉字相同。E4文字的间隔、粗细等应不小于表

  E3的要求。

  表E3

  文字间隔 文字笔划粗 文字最小行距 文字离标志板边缘最小尺寸

  0.1h 0.1h 0.3h 0.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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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宾馆饭店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宾馆饭店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1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宾馆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J16和GB50045的规定。

  3安全疏散

  3.1安全出口

  3.1.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0米的门。

  b)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c)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1个疏散楼梯。

  3.1.2宾馆饭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1.3疏散用的门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装门和卷帘门,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3.2疏散宽度

  2.2.1宾馆饭店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根据GBJ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2.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

  2.2.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3.3疏散楼梯间

  3.3.1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

  c)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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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3.2下列宾馆饭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3.3.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2.4.4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3.4.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4.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3.5火灾应急照明

  3.5.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5.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3.6疏散指示标志

  3.1宾馆饭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疏散走道。

  3.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4建筑内部装修

  4.1宾馆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50222、GB50354的要求。

  4.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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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4.4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4.5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

  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4.6宾馆饭店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5建筑消防设施

  6.5.1消火栓

  5.1.1宾馆饭店应按照GBJ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5.1.3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高层民用建筑。

  6.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1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5.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6.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b)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饭店,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宾馆饭店。

  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1998中的有关要求。

  6.5.4防排烟系统

  5.4.1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宾馆饭店;

  b)地下建筑。

  5.4.2不应设置影响宾馆饭店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5.4.3不超过6m净高的宾馆饭店应划分500㎡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5.4.4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5.5灭火器

  5.5.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中的有关要求。

  5.5.2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磷酸铵盐或碳酸盐干粉,下同)、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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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861-20**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f)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5.5.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5.5.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5.6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饭店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篇3:CY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

  CY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实验室的设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条件,应符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即: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结合我院实际,对实验室的设立条件作以下具体解释:

  1、学科发展方向一般应当是二级或一级学科;

  2、实验室必须面向全院承担任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饱满应当是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总量饱满;

  3、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是指,仪器设备能基本满足本学科教学科研需要,价值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总值一般应当高于50万元;

  4、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是3人或3人以上;

  5、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重点是系和实验室必须建立科学的规范和完善的制度。

  第五条 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是指: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学科(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职称,能履行岗位职责。其中学院设立的中心实验室主任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并组织学院和教学系下达的实验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

  4、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系领导班子提名;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学院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由学院给予津贴。

  第九条 因不符合以上条件而不能单独设立实验室的,其实验工作划归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实验室(或教研室)管理。已设立实验室的,应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省教育厅实验室合格评估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意见第八条的办法予以合并。

  第十条 今后新实验室的设置程序是:

  1、教学系提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职能部门对设立实验室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予以审查;

  3、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企业安全警示标志规定

  企业安全警示标志规定

  一、目的

  加强对企业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示各种生产、施工场所危险特性及注意事项,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和冒险作业。

  二、安全标志设置

  (一)厂区各主要道口设置限速、禁止鸣镝等交通标志;

  (二)各通道、管架设置限高标志;

  (三)吊车、行车等起重设备设限吊标志;

  (四)道路施工设置护栏与警示标志;

  (五)在建项目二米以上设防护栏、防坠落、防触电等标志;

  (六)电力、通讯电缆预埋沿线设置相应地下电缆标志;

  (七)检修设备在切断电源时,挂“严禁合闸”标志;

  (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

篇5: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及要求

  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及要求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有中心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下设部门经理、部门主管、楼管员、前台服务员、保洁员等岗位。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根据学校整体的工作计划及上级的工作要求,组织、统筹、策划学生宿舍服务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中心的重大事项负有决策权。包括人事变动、财务审批、人员聘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做好 “中心”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项维修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和员工的业绩考评工作。及时处理、反馈各部门反应的问题,上传、下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部门经理:负责所属部门的全面工作。根据中心的整体要求及部署,做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协调及人员管理。

  部门主管:主要做好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同时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求,协助经理做好相应的工作。

  楼管员:负责所辖宿舍楼的全面工作,包括员工管理;安全、卫生巡查;楼内学生的管理等。同时配合中心完成各种临时性的工作。

  前台服务员:按照《前台服务工作手册》的要求,负责本楼的前台服务工作,同时协助楼管员完成各种临时性的工作。

  保洁员:负责所辖区域的卫生、保洁,同时协助楼管员完成各种临时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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