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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17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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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篇3: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第9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一二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其所属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二四条 企业的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本企业各车间(分厂)、各职能部门的成本和费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二五条 企业或企业内部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一二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并构成违反国家会计法规、财纪纪律的企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会计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五章,“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至5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章 附则

  第一二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原订的“纺织机械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重订本)同时废止。

  第一二八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家财政法规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修订,发出书面通知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篇4:客运车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客运车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思想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有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检查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素质。

  (二)查制度

  检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有无违法、违规现象。

  (三)查纪律

  检查安全纪律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查人员

  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人员是否到位。

  (五)查隐患

  深入现场、检查落实,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随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六)查整改

  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建立档案,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二、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

  要求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日、周、月检查。

  (二)定期检查

  站长及其负责人,按日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安全检查组织与实施。坚持站长和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方法与事实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总结经验与吸取教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做好安全检查的准备、安全检查的执行工作。

  2、检查总结。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将检查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篇5: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或在业余时间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事项。查处大案要案时要统一行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单独行动。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送达执法文书时要签收,现场不便或无法履行签字时,要做好送达取证。违法行为须立案调查的,按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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