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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的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8-10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的管理

  一、专家条件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水利部建立了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专家条件如下:

  1、政治素质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敬业精神,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2、业务能力强。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水库、水闸、河道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专家库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水利部审查,分两批确定了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专家,共计167人:

  1、20**年8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办函[20**]267号)公布了首批专家144人。

  2、20**年4月21日,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关于补充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办函[20**]141号)公布补充专家23人。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于20**年9月16日至18日在杭州举办了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培训班, 94名专家接受了培训。

  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网站查询(www.mwr.gov.cn)。

  三、专家组组成

  1、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时,专家组成员中,水利部建立的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也必须是长期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

  专家库中的专家未参加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培训的,原则上不得参加考核验收。

  2、考核验收专家,按工程管理类别,分为河道、水库、水闸等方面的专家;按工作性质,又分为工程管理、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选取专家时,被验收单位的工程类别与所选专家的专业应尽量一致。

  四、专家工作准则和纪律要求

  1、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办法》,不打人情分。

  2、工作中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团结协作。

  3、考核验收时要全面、细致检查工程现场,杜绝走过场;仔细查阅材料,详细质询有关问题;认真倾听被验单位的意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根据考核标准,认真对照被验收单位的管理工作状况,科学、合理赋分。

  5、从提高管理水平出发,指出被验收单位的不足,以理服人,提出的建议要客观、合理。

  6、熟练掌握《考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杜绝“吃、拿、卡、要”。违反考核纪律的,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核专家资格。

  水利部将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办法,对考核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科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请对评价报告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并负责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准备、技术审查专家的初选。

  二、职业卫生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专家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外联、审查工作地点的安排和布置等。

  三、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四、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省卫生厅审批的项目,从省专家库抽取专家;市卫生局及以下审批的项目,从市专家库抽取专家。

  五、成立院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审专家组

  六、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七、评价科工作人员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八、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九、按照技术审查工作的需要,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费用由评价总费用中支出。

篇3: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合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z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主要是为校内的工程建设、货物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同时也作为广东省和z市评标专家人选向外推荐。

  第三条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特殊专业领域可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z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依照评标规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标意见;

  (四)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按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医疗药品、粮油食品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资产拍卖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

  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等情况,考评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暂停其评标活动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适宜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工作的;

  (五)不按既定评标规则评标的。

  第十二条 对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三年,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补、调整专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工作,保证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z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需要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参加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从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副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委工作;

  (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自荐。

  第七条 校外专家。为扩展评标专家的范围,增加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学校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从省、州或其他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八条 评标专家经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定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并进入专家库。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专家的聘任、分类管理,并对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或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熟悉与采购招标项目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依照规定对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二)受聘担任评标专家后应对涉及评审项目相关信息和评标专家身份保密;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自觉接受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的监督;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四)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工作单位、技术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变更。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对所聘评标专家的资格每2年复审1次。对评标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能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是否满足招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无违规行为;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加强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评标专家;对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属实的应进行处理,如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批评教育:

  (一)在评审工作中,带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情节较轻且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评审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或相关联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干预招标采购结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人事处核定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篇5: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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