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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2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1总则

  1.0.1为深化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

  1.0.3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管理组织的基本依据。

  1.0.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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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1.0.1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明确监理职责,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是《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细化,涵盖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下土建工程、工厂或现场制梁工程、铺架工程、站场及房建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四电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构配件、设备监造等的监理工作。

  1.0.3本实施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铁道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

  1.0.4实施监理工作前,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进行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搞好现场协调工作。

  1.0.5监理单位与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经过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和优化,提出书面建议。

  1.0.6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1.0.7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铁道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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