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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利润分配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24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规定进行调整,填人本表“上年实际”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末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相一致。

  3.“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4.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5.“提取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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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现金流量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人和流出总额反映。但存出、存人保证金,拆出、拆人资金的现金流人与流出,应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按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流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入与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现金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现金保费,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保费和本期预收的保费,扣除本期发生财产险退保费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保业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分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分保业务往来和本期预收的分保赔款以及摊回的分保赔款和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 “分保业务往来”、“预收分保赔款”、 “分保费收入”、 “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存入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的存入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收到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其他业务收入、捐赠的现金收入、罚款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以现金支付的赔款”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和预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赔款支出”、“预付赔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包括以现金支付的分出保费、以现金支付的分保赔款和费用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存出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9.“返还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给保户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以现金支付的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手续费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以现金支付的佣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佣金”、“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死伤医疗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死伤医疗保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满期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保险期满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满期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年金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而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年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年金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以现金支付的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退保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保户利差”、“保户利差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以现金支付的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保险法规定存出的资本保证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要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的营业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营业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耗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 “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购买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其他业务支出、捐赠的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现金支出。本项目可以根据“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营业费用”、 “其他支出”、“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券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在“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保户质押贷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放出贷款而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券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拆出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10.“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国家规定从事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保户质押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借款所取得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拆入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拆入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润分配”、“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篇3: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再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分保费收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人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再保险业务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16.“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人、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19.“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人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23.“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篇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人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死伤医疗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满期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满期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金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9.“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

  司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8.“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3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2.“保户利差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4.“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5.“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36.“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篇5: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人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追偿款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境列。

  5.“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5.“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存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末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25.“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人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8.“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29.“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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