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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24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人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死伤医疗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满期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满期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金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9.“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

  司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8.“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3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2.“保户利差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4.“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5.“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36.“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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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人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追偿款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境列。

  5.“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5.“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存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末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号填列。

  25.“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 “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人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8.“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29.“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篇3: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债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9.“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和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14.“物料用品”项目,反映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低值易耗品”项目,反映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 “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公司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 反映公司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步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固定资 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各项末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合一年)的各种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合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将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25.“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抵债物资”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本项目应根据“抵债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长期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3.“预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预收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分保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3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9.“应付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户利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4.“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末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末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人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54.“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末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上增设“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第28行)反映。

  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下增设“投资风险准备”项目(第30行)反映。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单独设置“贷款”类项目,并在其下设置“贷款”项目(第32行)和“贷款呆账准备”项目(第33行)反映。

篇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小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等,减去已计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应收股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中增设“预收账款”项目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9)“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账面余额。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小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工程物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小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6)“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8)“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在本表内增设“预付账款”项目填列。

  (22)“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3)“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6)“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9)“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3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包括小企业接受捐赠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尚未转入资本公积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33)“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小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小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利润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小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实现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小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小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小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如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的管理费用也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小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小企业当期发生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3)补充资料中“当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反映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批准的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小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或本年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还应在“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现金流量表与本年度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3.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小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小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4.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5.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小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6.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小企业销售材料等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外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小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⑤“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税费、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等,也不包括因多计等原因于本期退回的各项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小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⑦“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等。小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利润”、“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⑦“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小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四)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情况。

  2.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年初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小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项目,反映小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小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小企业月度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小企业月度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3.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五)会计报表附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等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2.其他重要事项

  (1)应收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利率、贴现率等;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3)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4)本期内与主要投资者往来事项;

  (5)其他重要交易或事项,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篇5:地产销售报表编制条例

销售报表编制条例
1、报表种类
销售日报、周报、月报,来访来电客户情况、客户合同执行情况表,销售价格监控情况表。

2、销售日报的填制内容、时间及申报程序
A、填制内容:当天销售情况、回款情况、办理预售合同情况、办理按揭合同情况,更改合同房号、面积、总价情况,销售率、平均单价、回款率。
B、填制时间:第二天(工作天)上午10:00前。
C、申报程序:以书面形式,由报表填制人给销售经理审核,再由销售经理发给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财务部及全体销售人员。

3、销售周、月报的填制内容、时间及申报程序
A、填制内容:本周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B、填制时间:每周(月)[[首日上午12:00以前。
C、申报程序:以书面形式,由报表填制人给销售经理审核,销售经理再发给总办及各部室。

4、来访来电客户情况
A、填制内容:每天来访来电的客户情况,并作分析,以图表表示。
B、填制时间:每周一上午12:00以前。
C、申报程序:以书面形式,由现场项目经理填制,报销售经理审核,发给经理级以上人员传阅。

5、合同执行情况表
A、填制内容:销售的每个单位房号、面积、成交价、首期款、按揭款、各期付款时间和金额、逾期款。
B、填制时间:每天上午10:00前统计前一天情况。
C、申报程序:在销售专用电脑上共享,方便销售人员随时查阅。

6、销售动态监控情况表
A、填制内容:销售总情况、各房型的销售情况、销售楼盘表、销售分析数据及判断。
B、填制时间:每周一上午10:00前。
C、申报程序: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填制,向总经理、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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