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区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与规划,实施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是自治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自治区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总体原则和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本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本制度为常规年度统计。
(三)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由自治区经信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经贸委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统计局协助进行审核、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
(四)统计范围:
辖区内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GB401表”、“园区主要经济指标GB301表”填报范围为园区内全部企业。
“园区非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GB502表”为园区内除工业以外的所有单位。
“园区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GB501表”、“园区主要经济指标GB601表”为园区内全部工业法人企业以及非工业法人企业下属的工业产业活动单位。
(五)上报要求:
本报表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上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指标代码、计量单位、文件格式上报。(六)统计内容:
1、20**年园区年报
(1)综合表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GB301表,报送时间为20**年3月10日前。
(2)基层表
“园区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GB501表,报送时间为20**年3月10日前。
“园区非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GB502表,报送时间为20**年3月10日前。
2、20**年园区定期报表
(1)综合表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GB401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
(2)基层表
“园区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GB601表,分季度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
(七)上报方式:
所有数据由各园区及园区企业通过自治区经信委网站(www.*jetc.gov.cn)在线数据上报栏中“工业园区统计报表申报系统”上报,各地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要督促所在园区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八)园区工业增加值及工业增长速度计算方法
1、自治区20**年季度园区工业增加值按分行业中类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对应行业工业增加值率推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分行业中类价格指数缩减法。工业增加值率和价格指数分别使用20**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和20**年全区各季度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计算园区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忽略大中型企业跨行业因素。即:
2、各地、州、市20**年季度园区工业增加值按分行业中类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对应行业工业增加值率推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分行业中类价格指数缩减法。工业增加值率和价格指数分别使用20**年各地、州、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率和20**年各地、州、市各季度累计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没有价格指数的行业,用全区该行业的平均水平代替)。计算园区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忽略大中型企业跨行业因素。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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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报 | |||||
(一)综合年报表 | |||||
GB301 |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 | 年报 | 辖区内园区全部企业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 | 3月10日前,电子邮件报送 |
二、定报 | |||||
(一)综合定报表 | |||||
GB401 | 园区主要经济指标 | 季报 | 辖区内园区全部企业 |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 | 季后15日前;四季度免报。电子邮件报送 |
三、调 查 表 式
园 区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
表 号: | GB301 表 | |||||||||
园区代码: □□□□□□-□□□□ | 制表机关: | 自治区经信委 | ||||||||
园区名称: | 文 号: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
新经信园区[20**]196号 自治区统计局 新统函字[20**]7号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 年 月 |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年实际 | 去年同期 | ||||||
甲 | 乙 | 丙 | 1 | 2 | ||||||
园区实际开发面积 | 平方公里 | 01 | ||||||||
园区完成基础设施投入 | 万元 | 02 | ||||||||
园区资产总计 | 万元 | 04 | ||||||||
其中:固定资产合计 | 万元 | 05 | ||||||||
园区一般预算收入 | 万元 | 06 | ||||||||
园区污水处理率 | % | 07 | ||||||||
企业个数 | 个 | 08 | ||||||||
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数 | 个 | 09 | ||||||||
其中:农林牧渔业 | 个 | 10 | ||||||||
工业 | 个 | 11 | ||||||||
建筑业 | 个 | 12 | ||||||||
批发和零售业 | 个 | 13 | ||||||||
住宿和餐饮业 | 个 | 14 | ||||||||
房地产业 | 个 | 15 | ||||||||
物流业 | 个 | 16 | ||||||||
其他 | 个 | 17 | ||||||||
企业生产性投资 | 万元 | 18 | ||||||||
企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19 |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20 | ||||||||
企业税金总额 | 万元 | 21 | ||||||||
企业期末从业人员 | 人 | 22 | ||||||||
工业企业总产值 | 万元 | 23 |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4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25 | ||||||||
补充资料:1、在建工业企业个数 个。 2、园区污水处理厂 座位,日处理能力 立方米。 | ||||||||||
3、园区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累计建成面积 平方公里。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由各园区报送。 | ||||||||||
2.统计范围:黑线上方填报园区管委会情况;黑线下方填报园区内企业汇总情况。 | ||||||||||
3.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 ||||||||||
综合定报表
园 区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
表 号: | GB401 表 | ||||||||||||
园区代码: □□□□□□-□□□□ | 制表机关: | 自治区经信委 | |||||||||||
园区名称: | 文 号: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
新经信园区[20**]196号 自治区统计局 新统函[20**]7号 |
|||||||||||
20 年1-- 季 | 有效期至: | 20 年 月 |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季止累计 | 去年同季止累计 | |||||||||
甲 | 乙 | 丙 | 1 | 2 | |||||||||
园区实际开发面积 | 平方公里 | 01 | |||||||||||
园区完成基础设施投入 | 万元 | 02 | |||||||||||
园区资产总计 | 万元 | 03 | |||||||||||
其中:固定资产合计 | 万元 | 04 | |||||||||||
园区一般预算收入 | 万元 | 05 | |||||||||||
企业个数 | 个 | 06 | |||||||||||
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数 | 个 | 07 | |||||||||||
其中:工业企业个数 | 个 | 08 | |||||||||||
企业生产性投资 | 万元 | 09 | |||||||||||
企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10 |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11 | |||||||||||
企业税金总额 | 万元 | 12 | |||||||||||
企业期末从业人员 | 人 | 13 | |||||||||||
工业企业总产值 | 万元 | 14 |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5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16 | |||||||||||
补充资料 1、园区内在建工业企业个数 个。 | |||||||||||||
2、园区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累计建成面积 平方公里。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由各园区报送。 | |||||||||||||
2.统计范围:黑线上方填报园区管委会情况;黑线下方填报园区内企业汇总情况。 | |||||||||||||
3.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 | |||||||||||||
四、
一、全区园区代码的编制,采用顺序编码法。
二、代码用10位数字表示,前6位为园区所在地地址码,后4位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型标识,第二位数字为级别标识,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各类园区的顺序码。
□□□□□□-□□□□
(一)后4位的第1位级别标识分配如下:
1、开发区,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2、加工保税区,指加工区和保税区;
3、工业园区;
4、科技园区;
5、贸易物流园区;
6、农业示范区;
7、农林牧渔场区域;
8、其他区域;
(二)后4位的第2位级别标识:
1、国家级园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2、自治区级园区,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三)各类园区顺序码:
序号 | 园区名称 | 级别 | 顺序码 |
1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国家级 | 01 |
2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 国家级 | 02 |
3 |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北工业园区) | 国家级 | 03 |
4 | 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 国家级 | 04 |
5 |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 国家级 | 05 |
6 | 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 国家级 | 06 |
7 | 霍尔果斯出口加工区(中哈霍尔果斯中心配套区) | 国家级 | 07 |
8 | 米东新区化工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0 |
9 | 头屯河工业园区(新疆浙江经济合作区) | 自治区级 | 31 |
10 | 乌鲁木齐水磨沟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2 |
11 | 米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3 |
12 | 米泉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4 |
13 | 霍城经济开发区 | 自治区级 | 35 |
14 | 伊东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6 |
15 | 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奎屯经济开发区) | 自治区级 | 37 |
16 | 乌苏化工园 | 自治区级 | 38 |
17 | 阿拉山口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39 |
18 | 和硕经济开发区 | 自治区级 | 40 |
19 | 库尔勒经济开发区 | 自治区级 | 41 |
20 | 轮台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42 |
21 | 吐鲁番经济开发区 | 自治区级 | 43 |
22 | 鄯善化工产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44 |
23 | 鄯善石材工业园 | 自治区级 | 45 |
24 | 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46 |
25 | 库车化工园区 | 自治区级 | 47 |
26 | 阿克苏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48 |
27 | 拜城重化工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49 |
28 | 克拉玛依市石油化工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0 |
29 | 哈密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1 |
30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2 |
31 | 阜康重化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3 |
32 | 富蕴矿业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4 |
33 | 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5 |
34 | 伽师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6 |
35 | 石河子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7 |
36 | 阿拉尔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8 |
37 | 兵团温州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59 |
38 | 沙雅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60 |
39 | 玛纳斯工业园区 | 自治区级 | 61 |
五、主要统计指标说明
1、规划面积:指园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面积(经国家、自治区批准的以批复面积为准,已开发完毕的以规划面积为准)。
2、实际开发面积:至报告期末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道路通、电力通、供水通和土地平整等达到“三通一平”以上)。
3、累计建成面积:指报告期末区内正式投产企业使用的土地面积。
4、累计进区企业数:指报告期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类型企业数量总和;累计外资企业数是指累计注册入区外资企业个数。
5、基础设施投资:指实际用于煤气、电力、蒸汽、水、邮电通信等设施的线路管道系统和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以及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历年累计投资完成额。不包括楼、堂、馆、所以及文、教、卫、体等公用设施。
6、企业生产性投资:指进区企业生产投资的历年累计投资完成额(不含基础设施投资)。
7、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工业总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9、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0、进出口总额:指报告期末区内企业进出口总值;出口总额是指期末区内企业出口总值。
1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2、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4、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
15、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它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它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就是单位直接支付给负责社会保险的政府单位(一般指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或为本单位职工离退休、发生死亡、伤残、医疗保险等而支付的保险费。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16、污水处理率=区内污水处理量/区内污水排放总量。
17、企业拥有专利数:指区内各类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末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项目销售统计报表专项管理制度
项目销售统计报表专项管理制度
销售报表分为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日报表主要指《各楼盘销售及收款日报表》、《各城市销售、收款汇总表》;周报表主要指《各楼盘销售动态表》、《各楼盘按揭进度表》、《已售抵押房汇总表》,《客户分析表》周报表必须在每周周一报出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月报表主要为《各楼盘销售、收款汇总表》。
外地公司营销中心必须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楼盘销售及收款日报表》、《客户分析表》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统计人员在每天上午12:00前完成各楼盘前一天《销售及交款日报表》,经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审阅。 营销中心统计人员必须在每周一下午5:00前将《已售抵押房清单》(含楼盘名称、房号、面积、付款方式、成交价、贷款额)报资金中心。
按揭经办人员每周一上午10:30前完成各楼盘《按揭进度表》,经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审阅。每月最后一天的汇总表报送资金中心、财务部。
营销中心统计人员每周至少一次与财务部统计人员对上周收款情况进行核对,按揭经办人员每月最后一天与财务部统计人员对本月按揭下款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必须在2天内查明原因,并报营销中心、财务总部负责人。
篇3:物业公司人事统计报表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人事统计报表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清晰各部门人员分配、为优化岗位作出数量统计
2.0适用范围
行政部对公司员工数量的统计、上报
3.0管理内容
3.1各月人员变动状况统计
3.1.1本月1日筛选上月入职人员;将上月入职人员按管理处及部门分类;列出管理处、姓名、入职日、工资级别、部门统计出本月入职人员名单。
3.1.2本月1日筛选上月离职人员名单; 列出管理处,姓名,入职日,转正日,离职日,部门,离职原因。统计本月离职人员名单。
3.1.3本月1日筛选上月转正人员名单; 列出管理处,姓名,入职日,转正日,部门,工资级别,统计本月转正人员名单。
3.1.4将上列各表制成清单,分别为:**年**月入职人员名单、**年**月离职人员名单、**年**月转正人员名单。将三张清单交行政部主管、经理签字审核后交财务。
3.1.5通过以上各"入职人员名单""转正人员名单""离职人员名单"在每月3日前在半个工作日内制作成人事简报。
3.2统计各管理处及部门人员明细
3.2.1以管理处为单位对管理处下各部门人员增减情况进行统计。
3.2.2将统计数据交管理处主任及财务核对。
3.2.3通过简报中人事增减数据,考虑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目前公司发展。
a)根据人事统计表数据,查看每月离职人员数量如低于公司现目前岗位配置标准0.5个岗一般基层员工在4个工作日内应上岗,管理层员工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上岗补充。
b)根据人事统计人事增减数据,按新入职员工所占比例应对培训力度作出调整。
4.0相关记录
4.1入职人员名单
4.2转正人员名单
4.3离职人员名单
编写:zz 审批: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