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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车辆进站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9

  客运车站车辆进站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站车辆管理,确保经营车辆的合法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汽车客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二、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必备的三角木、铁锹、沙袋、防滑链(冬季)、灭火器、安全锤、安全带齐全有效,并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安排。

  三、所有发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规定。

  四、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五、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脱班、误班处理。

  六、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七、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所有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须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

  九、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出现雇人喊客、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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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客运车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客运车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为保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规范化,依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站应与进入车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二、车站应设置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场所。督促委托的安全例行检验机构在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营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或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四、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车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五、车站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六、车站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七、车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篇3:PM公司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PM公司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表3.5.5。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 Plan资格。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篇4: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附表3.5.3)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 "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 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纪录表"(附表3.5.4)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PM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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