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程序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穗卫综[20**]7号文,我院负责受理广州市辖区范围内职业中毒、以及除食物中毒外的其他急性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牵头组织初步核实,进行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广州市内职业中毒、以及除食物中毒外的其他急性中毒事件信息。
为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我院的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一、 信息监测报告科室工作职责
1、职业中毒临床科、急诊科分别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咨询。科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常规监测活动中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附表1),在正常工作日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立即报告院PCC办公室,在非工作日时间(每天17:00至翌日8: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全天)立即报告院总值班。
2、院总值班接报后立即电话报告PCC办公室主任和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组长或副组长)。
3、PCC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启动院有关应急救援程序。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监测组、院前应急救治组立即赶赴现场。
4、院前应急救治组在现场将伤病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于伤病员情况单(见附表5)上,一式两份,一份随伤病员交给接受伤病员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指挥部,并立即将现场伤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6)等交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审核确定后由PCC办公室人员向市卫生局报告。其他医疗卫生有关部门需要现场伤亡情况统计表,必须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供。
5、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监测组完成现场调查和检测后,视工作量大小,原则上应在6小时内完成现场检测报告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报告,并交主管领导审核。现场检测报告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向有关部门报告。
6、职业中毒临床科(或急诊科)每日上午10时以一览表格式(见附表7)向PCC办公室(医务科)报告留观、住院的事件伤员情况,必要时要在上午10时、下午4时进行两次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出具事件伤员结案报告,并交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
7、PCC办公室(医务科)每日上午11时(必要时增加下午5时)对事件伤员情况出具简报或专题报告,交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对口机构报告。
二、信息的核实、确认、报告与监督
PCC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核实、确认、报告与监督。PCC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指导区(县级市)相应业务机构(疾控中心)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区(县级市)相应业务机构的要求,必要时由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由区(县级市)相应业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一般级别的职业中毒、以及除食物中毒外的其他急性中毒事件,PCC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员应在有效时限内正确指导区(县级市)相应业务机构(疾控中心)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网上直报信息必须先经过院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才能同意直报。
对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标准的,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2小时内由网络直报员进行网上直报,但直报信息必须先经院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方可确认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市卫生局报告。
网络直报员及时进行网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但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在网上直报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网络直报员应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汇总和动态分析,以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业务对口机构报告。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参考标准和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暂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编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南》(20**年版)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实施。
(一)职业中毒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采编:www.pmceo.cOm篇2:附属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附属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 全体医务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 , 熟悉和掌握国家法定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标准。
(2)国家法定管理的 37 种传染病如下 :
甲类传染病 (2 种 ):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 (25 种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彦、百日咳、自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瘟、流行性乙型脑炎、症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
丙类传染病 (10 种 ): 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彦伤寒、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彦、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除霍乱、病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3)传染病报告责任人 : 疫情报告卡片由首诊医生或主管医师填写 , 卡片中所涉及项目要齐全 , 字迹清楚 , 病人籍贯住址要填写详细 , 以便追踪、查询。凡填写卡片的病例均应在处方上或病历中有记录 ,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4)传染病报告时限 : 传染病报告责任人在发现国家法定传染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 , 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时限报告所在区县疾病控制中心。
(5)传染病信息收集和上报人 : 由专人负责全院传染病卡的收集、上报工作 , 要求每日 2 次下到科室收集传染病卡 , 并督察各科传染病报告工作。
篇3:附属医院职业病科报告制度
附属医院职业病科报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三名以上急性中毒(包括生活性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或急性职业中毒1人以上,应立即向PCC报告,非正常上班时间应向医院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直接向院领导报告。
(2)职业病门诊发现短期内同一人群中3人以上特殊毒物检测(如:血铅、尿铅、尿汞、尿镉等)结果异常,应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科报告,生活接触者则向医务科报告。
(3)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组织科内集体讨论,确定后及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并向职业卫生管理科(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报告。
(4)接诊特殊病人,如高度怀疑急性职业中毒,虽病人毒物接触书面资料不齐,也应报告职业卫生管理科,以便上级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如组织下厂调查,在及时补充材料后,由职业病专家组及时讨论,确定为疑似职业病,按疑似职业病报告程序报告。
(5)尘肺及特殊职业病病人死亡后应向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6)农药中毒报告:收治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自服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应在24小时内填报《农药中毒报告卡》,交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进行网络直报。
(7)完成职业健康监护后,按规定做有毒有害作业健康监护报告。
(8)传染病报告、院内感染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9)病情需要做特殊的有创检查或治疗,而伤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应即报医务科。凡发生重大的医疗纠纷、严重差错、事故、意外事件及贵重的仪器损坏、遗失应及时按医院相关程序上报。凡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伤病员,应报医务科和保卫科转报院领导。凡超权限不能处理和决定的问题,应逐级请示报告。
(10)如遇危重病人在诊病上有疑难问题,需进一步组织力量抢救者,应及时报告科主任,如需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或院外会诊者,报医务科及有关院领导。
(11)执行医院的相关请示报告制度。科室业务骨干、医护人员因公外出,或休假离开本市者,应按规定上报,由相应的领导及及职能科室备案后才准予离开广州或休假。
(12)按相关规定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篇4:医疗内科系统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
医疗内科系统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
(1)凡疑难手术、新技术、特殊技术、重大疑难病例、重大合并症的抢救,包括急诊抢救手术、心血管急性合并症、急性呼吸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昏迷等抢救,特殊治疗,包括特殊化疗方案,尤其非常规、有创、特殊治疗及检查,各主管医师必须报告科主任,按医院规定的制度及时报告医疗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
(2)上述诊治活动需要外请专家协助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并负责组织安排专家会诊讨论。
(3)对于抢救过程中需要人员或医疗资源调配,由科主任提出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分管院领导协调抢救事宜。
(4)科室应指派专人向有关部门提供抢救情况汇报,书写抢救记录以备检查。凡是报医疗管理部门的治疗抢救意见及过程要实事求是,如实报告病例情况。
(5)上述所有医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医疗管理程序,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纪律,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纠纷。
(6)如未履行医院有关规定,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篇5:医疗安全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请各科认真执行。
1、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或可能医疗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医务人员必须同时通知科室领导及行政总值班(发生于节假日及夜班时),由科室领导或院总值向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及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
2、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和主管院领导、院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常规作出判断,属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范畴的,则于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12小时内向天河区 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同第一条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职能部门接到科室或行政总值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天河区卫生局报告,由天河区卫生局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名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2)患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或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