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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患者退药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3

  附属一医院患者退药制度

  (1)患者从药房取药离开医院后,药品不得退换。

  (2)医师开具处方前应详细询问患者用药史、药物过敏史和目前拥有的药物情况等,并告知患者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办法,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时,要告知患者,并在病历上做好相应记录,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3)如有下列情况需退药者,按以下程序执行:

  ①凡因药品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药,由处方医师到药剂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退药申请表》,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除填写《退药申请表》必须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在病历上做好相关记录,药剂科负责审核、收回《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和签字后,可执行退药。

  ②医生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致使患者因病情发展、治疗改变或对药品有禁忌症等情况需退药的,由处方医生到门诊部或医务科领取并填写《退药申请表》,交门诊部或医务科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退药。所退药品的全部费用由当事医生承担,药剂人员未能认真审核以阻止错误发生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4)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拆零包装的口服药、包装破损污染、批号不符、缺少说明书等的药品,一律不得退换。

  (5)门诊患者退药时,药房药师应根据所退药品的处方逐一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包装,并进行金额统计,做好相关记录,于每月十五日前汇总报医务科,在综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除。所退药品由药房收回保管,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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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医院ICU患者检查和治疗转运制度

  附属医院ICU患者检查和治疗转运制度

  转运原则:确认转运的必要性,转运前充分的评价,并做好必要的准备,确保患者安全。

  (1)转运前评估及知情同意;

  ①危重病人转运必须确认是必须和必要的,并由上级医生对转运前病人的生命指征及转运的可行性作出评估和批准。

  ②应该充分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检查或治疗的必要性及转运风险,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使用正规的知情同意书,由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2)转运前协调与沟通

  转运前必须协调好相关部门,包括目的地科室相应人员、途径各关口(电梯、门卫、急救车等)。

  (3)转运时人员要求

  根据病人的危重程度,协调组织必要的医护人员,但至少有两人以上,要求至少是熟练掌握ICU技能的医生、护士。

  (4)转运设备及药物准备

  ①设备需要:

  ⅰ、生命支持设备:简易呼吸器,必要时应用便携呼吸机,状况良好的氧气瓶,连接用管路;手动或脚动吸痰器。

  ⅱ、便携式监测仪,至少具有SPO2及心率监测功能。

  ①药物需要:

  ⅰ、常用复苏药物:如肾上腺素,阿托品等。

  ⅱ、常用镇痛及镇静药物:如安定等。

  (5)临转运前再次评估病人及调整相应物品,防止窒息、缺氧、脱管等意外。

  ①评估是否需要人工气道,若已经存在,检查其固定是否可靠,并保证通畅。

  ②患者生命体征维持相对稳定。

  ③需保证有畅通的静脉通路(两条或两条以上)。

  ④患者身体其它管路及引流装置保证固定可靠,如:胃管,腹盆腔引流管等。

  (6)转运时注意事项

  ①密切监测ICU患者各项生命指征。

  ②保证生命支持设备工作稳定(患者生命征稳定)。

  ③保证各种附属管路固定可靠(以防脱落)。

  ④防止患者发生意外损伤。

篇3:附属医院ICU患者转出制度

  附属医院ICU患者转出制度

  (1)总则:患者的转出,遵循病情及双方科室共同协商决定,并有责任告知家属。

  (2)ICU患者应经ICU上级医师查房和允许转出后,与接收科室负责医师共同商定后方可转出。

  (3)患者转入ICU的原因基本去除,相应接收科室能继续完成治疗时,可考虑转出。

  (4)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或接收科室要求将患者转出时,如病情不允许,须详细告知病情及风险,其仍坚持的可考虑转出,应请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篇4:附属医院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1)通过对患者评估全面把握患者基本的现状和诊疗服务的需求,为制定适宜于患者的诊疗(手术)方案(计划)提供依据和支持。

  (2)对患者进行评估工作是各临床科室医师、护师的职责,是重要的质量管理监控环节。

  (3)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具备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院授权的其它岗位卫生技术人员。

  (4)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但不限于: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评估、危重病人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包括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

  (5)病人评估资料是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医师、护士适宜使用,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注意患者隐私保护,病人评估记录文件进入住院病历。

  (6)医院有患者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包括有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

  (7)患者评估是指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医技部门辅助检查等途径,对患者的心理、生理、社会、经济状况、病情严重程度、全身状况支持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估,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篇5:医疗相关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疗相关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病人在住院、接受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等处理以前,经治医师必须以通俗的语言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请病人或亲属签名表示理解并同意接受处理。在病程记录中同时应做出记录。

  2、向病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签字同意的工作一般由经治医师负责。特殊检查、治疗或需要手术的患者,知情同意谈话由专科主任或术者与经治医师共同负责。

  3、一般情况下应由病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必要时可由病人近亲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在本制度中特别指明的某些急诊场合,也可由两位医师签字,并报请医疗管理部门、总值班或主管副院长批准。

  4、病人入院前必须由经治医师向病人或亲属说明住院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本院作为广州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和广东省高等院校教学医院,病人住院期间应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

  5、如需对病人施行外科手术,术前必须由病人或其直系亲属签署同意接受手术的同意书。特殊情况可由病人的近亲属或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字,但经治医师必须在病程录内作出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1)病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不能签字的原因;

  (2)已做过哪些努力争取病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

  (3)因等待签字而推迟手术可能会引起的严重后果。

  紧急手术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手术(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有关人员批准。

  6、在实施某些创伤性检查前,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和(包括放射性)治疗时,也必须向病人或亲属充分说明必要性和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亲属的签名同意。

  7、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8、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写明。

  9、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0、病人住院后一般不得离开医院,特殊情况需短时离院时,必须由经治医师同意并记录,同时请病人办理请假手续。

  11、除“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2、新闻媒介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办公室,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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