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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药剂科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3

  附属一医院药剂科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有计划地采购药品,对有效期短的药物必须根据实际使用量购进,以免因过期失效造成浪费或缺货造成供应不上。

  (2)药品购进入库时必须验收,检查有效期及出厂合格证,填写药品库存卡,做好有效期或失效期登记,药品发放时做好收发记录。对接近有效期药品贮藏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发出时必须在各药房领药单上标记“△”,以示注意。

  (3)药品应按要求摆放,发出时应掌握“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

  (4)有效期长的常用药品在距离截止日不足6个月即为近效期药品。各药房必须在每月5号前,将近效期药品情况告知药库或退回药库,如离失效期仅4个月或外包装破损的药品,药库将不回收,药房自行处理。特殊药品或协议使用药品除外。

  (5)过期的药品,不得使用,禁止发出,清理后按报废程序(向药剂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审批)处理。

  (6)药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药品情况,对于近效期药品,应按规定退药,尽量减少因药品过期失效造成的损失。

  (7)药房领取药品,应认真检查其有效期,上架或拆包装时,应将有效期注明在显眼处,以便查对。

  (8)中心药房必须每月一次对病区小药柜进行药品有效期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药房将散发药品倒入其它容器时,应在容器上标明该药品的药名、规格、有效期,再次加药时,要注意片型、剂型、规格、有效期等与原存药是否一致,若有任何不一致,尽量将原存药用完后再加,并重新标明规格、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必要时也可将剩余少量药品注明有效期,另放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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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一医院药品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附属一医院药品储存养护质量管理制度

  (1)药品要根据药品性质分类陈列、保管、养护,确保药品的质量,并做好养护工作。

  (2)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存、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品种,必须严格分开。

  (3)药品贮藏温度:冷库2-10℃,阴凉库低于20℃,常温库0-30℃,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内。库房有照明、温湿度控制、消防等设施,库房整齐、清洁。

  (4)近效期药品、出厂批号较早的药品、质量易变的药品以及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养护。

  (5)药品已到效期的,应停止出库,报废药品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篇3:附属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附属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住院各病区应当凭电脑单和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11)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2)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13)各病区可视其实际情况,向药剂科提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领,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发放。各病区应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季度对各病区麻醉、精神药品巡查一次,并做好批号管理和追踪。

  (14)对麻醉、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使用双锁,专用帐册登记。严格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1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还须安装报警装置,并与报警系统联网。

  (16)各药房还须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明细专用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品种、规格、批号、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按日做消耗统计、按月汇总。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17)对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登记造册,向省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监督销毁。对丢失及被盗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省卫生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

  (1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必须交回空安培。贴剂必须交回已使用过的贴剂。收回空安瓿、废贴剂须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销毁。

  (19)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按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进行处罚。

篇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目的: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2.范围:全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责任者: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人员。

  4.制度:

  4.1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超过新药监测期限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2建立院科二级ADR监察组织网络,医院各科室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由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

  4.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收集本院发现的不良反应情况,每季度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4.4发现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4.5发现怀疑由ADR引起死亡病例时,各科室立即通知临床药学室,由临床药学室报告院ADR小组,提出因果关系及初步的分析评价意见,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篇5:Pm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Pm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三级管理按照“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办法管理。

  (一).一级管理

  1、范围

  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原料药。

  2、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根据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毒性药品管理根据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二级管理

  1、范围

  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

  2、管理办法

  专柜存放、专账登记,贵重药品每日清点,精神药品管理根据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三).三级管理

  1、范围

  普通药品

  2、管理办法

  金额管理、季度盘点、以存定销,误差率<±1%。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供应、生产和使用麻醉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经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病人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医师要亲自见到病人。若是晚期癌症病人,经当地卫生局药政科批准,建立“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的就近医疗单位开方配药,凭卡每次发药不超过五日用量(每次开药在病历要有记录),再来开方配药时,需把上次用过的空瓶全部交药房。

  (四).药学部(科)调剂科(室)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负责应由药师或有经验的药士负责管理,逐日统计消耗,处方单独装订,单独保存3年,每班都要进行交接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2、专柜加锁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保险的木柜或铁柜存放,与其他药品分开,单独加锁保存。

  3、专用账册要建立麻醉药品收支总账,有专人负责做账,日清月结,账物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追找查清。账册保存3年。

  4、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5、专册登记调剂室对麻醉药品要逐方消耗登记,经常分析使用情况,发现疑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清问题的实质。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

  三、精神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按其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药学人员应拒绝调配。

  (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建立账册。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精神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精神药品的标签右上角注有〖FK()精神药品〖FK〗〗的显著字样,严防与一般药品相混淆。其中“精”、“品”两字为白底绿字,“神”、“药”两字为绿底白字。

  四、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毒性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七).医师应合理正确使用毒性药品。中药调剂室凭医生正式处方调配毒性药品,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均应炮制,调剂室不发单味毒性中药。西药调剂室只发毒性药品制剂,不发原料。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八).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九).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五、有效期药品管理

  (一).一般普通药品在正常的保管条件下能较长期地保持其有效性,但有些药物如生物制品、抗生素、生化制剂和某些化学药品等,即使是正常合理保存,但过了一定时期,有些效价降低,有些毒性增高,而不能继续使用。

  (二).为了充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对部分药品根据其稳定性,规定了使用有效期限。但药品有效期限与外界条件(如湿度、温度、光线等)和包装好坏有关,若保存不当,包装不好,可能提前失效,应当注意。药品的有效期通常在药品内外包装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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