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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医院临床药师查房会诊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3

  附属一医院临床药师查房会诊制度

  (1)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评价和监测,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

  (2)药师参加病房查房,与医生、护士共同会诊和疑难病例讨论,协助设计、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

  (3)为患者及医务人员提供及时、公正的药物信息,以达到改善疾病症状指标、减少发病率、缩短住院时间、提高治疗依从性、预防药物不良反应、节约治疗费用的目的。

  (4)、参加危重、疑难病例的救治讨论和会诊,并做好记录。

  (5)、药师会诊时,应查阅病历、问诊、了解病情,提出科学慬慎的观点,协助临床医师提高救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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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

  附属医院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会诊工作程序

  1、资料收集

  (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范进行,负责医师对复查异常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体检资料,职业史(以体检册为基础),相关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职业病会诊,在复查资料交接登记本中填写“申请疑似职业病讨论人员一览表”。

  (2) 职业病门诊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门诊医生或首诊医生收集患者的临床资料和职业史,职业史收集过程中应让患者填写《门诊登记卡》并签名、患者的用人单位书面提供职业史或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职业史依据,由职业病门诊医生或首诊医生对资料综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职业病会诊。(应急事件直接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理)。

  (3) 职业病科住院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科病房医生负责所主管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临床资料和职业史的收集,应让患者填写“个人职业史材料”并签名、并通知患者的用人单位书面提供职业史或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并盖单位公章,作为职业史依据,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则以病人填写并签名的“个人职业史材料”信息作为职业史依据。收集资料后由主管医生提出疑似职业病会诊。

  2、疑似职业病会诊:

  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根据职业病门诊(或首诊)医生、病房主管医生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实施组医生提出的会诊要求,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疑似职业病会诊,并形成会诊意见。原则上每周一下午2:30分于职业病科医生办公室进行疑似职业病会诊,对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会诊时,应有对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室人员参加。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应做好会诊记录。

  3、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填写:

  提出职业病会诊的医生根据会诊意见,按照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相关信息要求,逐项填写报告卡中内容,并签名移交职业病科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交疑似职业病会诊组成员签名并经组长审核签名后,资料管理员对报告卡编号、加盖职业病科公章。

  4、报卡上交:

  职业病科疑似职业病报告资料管理员将《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登记后,即将报告卡原件报送职业病诊断办公室签收。由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报。

  附件: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附件:

  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编 号: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信息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 关 信 息

  职

  业

  史

  描

  述

  临

  床

  表

  现

  实验室检查结果

  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签名

  填卡人: 审核人: 盖章:

篇3:附属医院职业病科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附属医院职业病科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师外出会诊工作的通知》(粤卫〔20**〕273号)。

  (2)职业病科医师必须由医务科指派(非正常行政上班时间由医院行政总值班指派)才能外出会诊。未经医院有关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3)本院化学中毒专家按医院要求,已编排广州市化学中毒救援专家值班表,各专家应按该值班表的要求保持24小时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外出会诊或院内化学中毒急救会诊任务。

  (4)应邀外出会诊,会诊医师应执医务科填写的“应邀会诊出诊单”,会诊时提交给邀请会诊的兄弟医院。夜间、节假日等非正常行政上班时间,或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先参加会诊,会诊完成后再由医务科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及时补办。

  (5)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6)如发现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通知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会诊医师还应向本院职业卫生管理科报告有关情况。

  (7)如发现该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8)如果确有转入我院继续治疗的需要,会诊医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医务科和相应科室主任汇报,在征得同意,医院相关科室准备妥当的情况下,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病人家属,建议其将病人安全转至我院继续诊治,并应告知转运风险。

  (9)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和科主任汇报。

  (10)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后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并将填写完整的会诊单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外出会诊医师应在职业病科医师外出会诊登记本上作相应记录。

  (11)《会诊邀请函》及《应邀会诊出诊单》原件一式四份,邀请、应邀单位及会诊医师各执一份备查,另一份附患者病历中。

篇4:附属医院ICU 会诊制度

  附属医院ICU 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或本专业范围以外的专科情况突出时,应及时申请多科会诊。

  (2)原发病诊疗科室负责诊疗的医师应保持日常查房,不属会诊范围。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非急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在24 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应在30 分钟内到位进行会诊,并写会诊记录。

  (4)院内多科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商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ICU 主治医师主持,必要时科主任主持,需要时应请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参加会诊。

  (5)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经ICU科主任、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将病历摘要及会诊邀请传真有关单位,确定会诊时间。

  (6)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并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记录。ICU 应综合会诊意见,负责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会诊意见的采纳实施。

  (7)ICU 应邀院内科间会诊应由具有ICU 专业资格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应邀到外院会诊,应指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医师是提供本专业知识技能协助,会诊意见是否被采纳决定权在对方科室或单位。

篇5:附属医院手术前会诊、讨论病例制度

  附属医院手术前会诊、讨论病例制度

  (1)、对于手术前相关手术科室提出的前会诊、讨论病例,在当值相关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进行术前会诊讨论。

  (2)、评估麻醉可行性、风险等并详细作好相关记录工作,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3)、院外会诊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高年主治医师担任,院内会诊由主治医师以上担任。

  (4)、因病情或术前准备不足需停止麻醉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会诊同意。

  (5)、会诊病例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在专用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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