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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集团传呼机和移动电话费报销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7

  绿谷集团传呼机和移动电话费报销规定

  一、部门经理和副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可报销传呼机服务费,其它员工因岗位特殊、工作上的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裁批准,可报销传呼机服务费。服务费按季度或半年报销,一次报销不得超过6个月,每月费用不得超过70元。

  二、部门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可报销移动电话费。内勤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每月报销250元;外勤经理(或部门第一负责人),每月报销450元,超出部分皆自行负担。因特殊岗位、临时特殊工作出现的超支,可由主管总裁批准做一次性或长期特殊处理;若因工作变动,相应的执行标准可按工作性质调整。

  三、部门副经理、项目主管及其它员工原则上不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主管总裁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传呼机、移动电话及网卡的购置及维修皆由本人负担。

  五、由公司报销服务费用的传呼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得关机,使用人在接到信号后应尽快回复,特殊情况无法回复者,事后必须说明情况,无理由不回复且造成损失时,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公司外派人员应严格控制使用漫游移动电话。

  六、副总裁以上(含副总裁)级别者,以上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七、各市场参照营销委员会或项目组制订的,由集团公司核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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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习费用报销规定

  为积极适应我校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需要,进一步规范各专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毕业实习费用管理,参照兄弟院校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实习期间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实习费

  (一)医科类学生

  医科类(含护理专业,下同)学生实习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实习费由教务处和医院进行统一结算。

  医科类学生一般不得自行联系实习医院。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学院及教务部门批准后,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经学院造册,教务处审批,由学生自行支付实习单位。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医科类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医院的范围,必须是学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以外且符合带教条件的医院。

  (二)药科类学生

  药科类学生的毕业实习,一般由药学院统一安排,也可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由药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费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统一结算。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的实习费,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经学院造册,教务处审批,由学生自行支付给实习单位。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药科类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范围,必须是学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药学实习基地以外的单位。

  (三)非医科药科类学生

  非医科药科类学生的实习,一般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实习费按学校实习费统一标准,由学生垫付实习单位,实习结束后,凭实习单位收费发票,由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报销。若有不足,由学生个人承担。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习的,实习费由教务处与实习单位统一结算。

  二、城市间交通费

  (一)医科类学生

  学校统一安排在省内实习的医科类学生离开**实习时,一般由学校统一派车接送。学校统一安排在省外实习的医科类学生,按节约原则,按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经批准自行联系实习的医科类学生,可按照《见实习省内各地区交通费报销标准》(见附件一),发放往返城市间交通费。自行联系赴外省实习的学生,不论距离远近,统一按每人往返300元标准,发放城市间交通费。

  (二)非医科类学生

  非医科类学生离开**实习时,省内按《见实习省内各地区交通费报销标准》,省外按每人往返200元的标准,领取城市间交通费。

  三、住宿补贴

  (一)医科类学生

  医科类学生实习期间,一律按每生800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并在实习开始前办理仙林校区的退宿手续。

  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医科类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统一住宿。特殊情况下申请自行安排住宿的,学校不退还住宿费。

  自行联系实习医院且办理学校退宿手续的医科类学生,学校不收取实习学年的住宿费,也不发放实习住宿补贴。

  (二)非医科类学生

  非医科类学生若实习周期不满12个月,学校保留其实习期间在仙林校区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按原住宿标准收取。

  自行联系离开**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学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住宿补贴。在**市区实习,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外地实习住宿的,以及学校已经统一安排住宿而学生本人申请自行安排住宿且获批准的,不发放住宿补贴。

  四、核算实习费和住宿补贴时,遇有不满整月情况,且前后相差不超过5天时,按整月计算;前后相差超过5天时,按半个月发放。

  五、赴外地见习的学生,可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享受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六、实习、见习的学生,一般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七、学生实习、见习期间的医疗费,按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在实习开始前领取。

  八、领取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补贴时,应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各学院造册,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发放。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上述补贴应优先用于偿还学杂费。

  九、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20**学年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结合当前形势及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按本规定报销一定的往返路费。其中,单身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不追溯往年),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报销一次(两地分居的夫妻,可每年报销探亲配偶路费一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一律按四等舱位费标准报销。

  (三)教职工探亲地能以火车到达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确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一般不得报销飞机票和火车软卧车票。因故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按机票、软卧票面价格的30%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六)不应享受火车硬席卧铺而享受火车硬席卧铺的,按火车硬卧票面价格的50%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第四条 除火车、轮船、汽车直达,且票面上直接标明目的地地名(集镇或乡村)者外,其他车、船票一般只核算到县级城市。县城以下的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五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轮船的,且在转车地逗留不超过24小时的,可报销联程车、船票费,但不报销住宿费。 如教职工转乘过程中乘坐飞机的,只按前条规定报销飞机票面价格的30%,而不再报销城际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住宿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教职工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总数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学校给予报销。探望配偶父母路费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游览、参观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务处。

  附件:

  **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探亲报销单

  工号:

  姓名 部门 进校工作时间 年 月

  婚姻情况 □未婚 □已婚/离异 时间:

  探亲对象居住地

  探亲类别 □一年一次 □四年一次 上次报销探亲路费时间 年 月

  票面金额(大写) 本 人 签 名

  标准月工资总额 应报金额(大写)

  部门审核人 人事处审批人

  财务核准金额) 财务审核人

篇4:中医药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条例

  中医药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财会制度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经费计划

  第一条 进行财务报销前,应先获取经费使用计划金额,并在报销时注明经费支出项目代码。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该代码下经费使用计划金额。

  第二条 经费使用计划金额指包括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划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专项经费、纵向或横向课题研究经费、部门自有资金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学校各类经费使用额度。

  第三条 根据经费计划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没有该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或当应报销经费超过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金额时,应先按规定程序增加该项经费使用计划金额。如果应报销经费超过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余额,只能在计划余额范围内报销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到帐后,应先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审议批准后,在计划项目及其金额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凭证管理

  第五条 报销时必须出具相应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原始凭证若为事业收据,必须印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原始凭证若为发票,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校内宾馆、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供的学校财务处认可的校内结算凭证,也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六条 学校自制报销凭证也是原始凭证的一种,主要用于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而无法提供规范的原始凭证且支出金额不足200元的项目经费报销。

  第七条 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包括学校自制报销凭证在内的各类原始凭证皆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学校自制凭证有错误的,应重新填写。其他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并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八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银行收款单位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专用章一致。

  第九条 除集体购买购物卷外,在超市购物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且所购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时,方可给予报销。超市提供的手工发票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条 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非正式原始凭证。“白条”不能充当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可以按年结转的前提下,上年原始凭证原则上可以报销到次年度6月底。经费使用计划不能按年结转的项目,原始凭证只能限于经费使用年限内报销。因审计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销时,经费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三条 遗失原始凭证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分别处理:

  1、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时,如该项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凭证出具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由凭证出具单位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2、外埠出差遗失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及财务处处长批准后,可按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如果票务公司能够出具飞机票遗失专用证明,也可视同机票给予报销。遗失汽车票不予补报。

  3、对于已由我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据后原始凭证遗失需退款的,申请退款人员书面说明情况,财务处出纳科确认已收到款项后,经经费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章 职能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我校审计管理规定应该进行审计的经费支出项目,无论是否实行了招标,皆应在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后才能报销。

  第十五条 根据我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报销时应提供加盖“**中医药大学合同专用章”的正式合同。否则,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销前必需先报档案馆备案。档案馆应及时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相应的设备资料是否已经存档。

  第十七条 利用任何渠道经费购买图书资料的,报销前需先报图书馆登记、备案。图书馆应建立相应的图书资料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学校图书建设的总量统计中。

  第十八条 后勤与资产处应在落实资金渠道后才能购置办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买后,不仅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需要验收、登记,使用部门也要签字验收,才可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利用管理基金或自有资金添置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时,一般应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购置。

  第二十条 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复印件。工程项目都必须附有工程合同原件、项目结算清单、工程决算书(决算单)以及使用单位对工程的验收证明。按规定应该进行审计的,还必须提供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经费预算限额内自购总额不超过200元的办公用品,或利用自有资金自购总额不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时,经本单位验收后,可直接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开展增收节支,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意见》,报销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以及复印机、液晶显示器时,需附相应的校务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不得利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报销个人的论文版面费以及单价超过300元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纳入学校津贴分配方案范围的各类津贴,寒暑假各单位加班费,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补助,一律由人事处批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下列经费需报人事处备案后才能给予报销:

  1、学校经费预算时列为部门预算项目的津贴、加班费、值班费等;

  2、利用部门自有资金发放的劳务、津贴、奖金等;

  3、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项目建设经费及科研课题费中支出的劳务、津贴、奖金等。

  第二十六条 需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支付,但既没有纳入学校津贴分配方案,又没有列入部门预算项目的其他各类人员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中列支的研究生助研费,需经研究生院备案后才能报销。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对由本单位管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项目有审批权,单位自有资金主管领导对本单位自有资金的使用有审批权。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有审批权。各科研课题(包括纵、横向)主持人对本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有审批权(上述具有审批权的人员以下统称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权人不得审批本人直接支出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除非另有审批规定,各经费审批人可以直接审批金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费支出。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含,下同)时,还须经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批准。根据教育厅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金额超过50000元时,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加签,报销金额超过500000元时,需法人校长最后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与管理,单笔现金流量(含报销及借款)超过2000元,应先经财务处长审核。

  第三十一条 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始凭证上必须有审批人签名才能报销。

  第三十二条 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餐费时,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需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科研经费中支出餐费时,单张原始凭证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需经费审批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费审批人为财务“一支笔”时,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三条 外埠餐费及商场购物发票,一般不予报销。工作原因确需在外埠宴请招待或商场购物时,除经费审批人批准外,还需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人劳务费、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咨询费的金额在500元以上时,经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还应报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利用部门自有资金或课题经费发放上述费用时,需校领导审批的额度可放大至单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级领导的审批,不改变学校对各类经费使用与报销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在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或在办理项目合同审批手续时已有校领导签字批准的,且报销凭证后附有审批表或审批报告的,在报销时由财务处长审核即可,无需再经同一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经费支付

  第三十七条 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也可通过设在财务柜台的银行P0S机,将报销金额直接存入经办人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 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 1000 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帐号。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以现金的方式办理报销或借款单笔业务超过5000元时,需提前向财务处出纳科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

  第四十条 发放各种渠道、各种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值班费、评审费、咨询费等人员经费,均须按人员造册,并填制领款单据。校内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的上述收入,一律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在下月归结并扣除。校外人员的上述收入可以支付现金,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以及外请教师的课时费税负自理,其余个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由财务处代扣个调税。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财务单位的报销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医药费报销管理,另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财务处。

篇5:绿谷集团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绿谷集团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1.报销人将费用单据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具体分类粘贴办法 ”原始单据粘贴单”上有文字说明),并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内容填写费用报销单,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

  2.报销人将整理好的单据交由主管总裁签字同意。

  3.报销人将签字后的费用报销凭证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

  4.审核经过的单据由审核人集中后交财务部经理及财务总监签字同意。

  5.主管总裁的费用单据由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6.总裁的费用单据由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7.餐费及出租车费用必须经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8.总裁签字报销时间为每周三上午。

  9.报销人每周三到集团公司财务部出纳处领取报销费用,或有特殊情况时,财务部电话通知领取费用时间。

  10.以下费用因已包含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中,故不予报销:

  1)私家汽车费用(含汽油费、保险费、停车费、路桥费等)不予报销;

  2) 个人手机购置费用

  3)不报销餐费。因公招待事宜,由总裁办统一联系安排;个人出差餐费,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报销。

  4) 不报销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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