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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谷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绿谷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更好地为集团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绿谷集团财务体系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对各下属子公司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集团及各下属各子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集团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或被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批准,能够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公司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能够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能够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公司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公司,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对于采用电脑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必须存放在性能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上,并由公司网络管理员定期备份。如果条件达不到也能够刻录成电脑光盘备份(要求使用保管时间较长的刻录金盘)。

  第十三条 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它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后原公司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称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因业务移交其它公司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公司保管,承接业务公司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公司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解散或一方存续其它方解散的,原各公司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公司保管。

  第十六条 各个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公司,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经批准后自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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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施工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季度、年起至、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3)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篇3:第二医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医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1.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医院每月、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整理,按程序编号订装成册、归档管理。

  3.各种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造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4.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5.借阅财务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注销手续。

  6.对会计业务的重要核算资料要设专柜严密管理。 其他会计档案管理事项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篇4:房地产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公司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2.财务部和档案室的财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财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翻阅。

篇5:Z地产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Z地产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强化**集团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有序管理、妥善保管、方便查阅、严防损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界定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辅助帐簿、电算化备份及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表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电算化盘片、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发票存根、固定资产卡片、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的其他重要文件,如经济合同、公司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1、对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贴上统一规格的封条,填妥凭证的年月、凭证的起止编号、凭证归档编号、凭证种类、凭证保管期限,并在凭证封口处加盖装订人的骑缝章,以分清责任。

  2、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经核对无误后,按年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编制归档号码。

  3、每年对会计档案登记清册应单独装订成册。

  4、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上海市档案局要求分报表、帐册、凭证、其他四大类装入财务凭证盒,并编制档号。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1、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2、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3、对电算化的会计档案,其中重要的会计档案要做双备份,并存放在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须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7、凡遇单位撤消或合并,会计档案由接受单位全部接受并保管。当项目公司清算关闭结束后,项目公司必须把所有的会计档案整理造册及时移交给集团档案库。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借用,并及时归还,所借资料不得带出公司;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2、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公司其他部门或集团内其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及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体制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核,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见附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方可销毁。

  2、在待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未了的债权债务事项和投资事项,其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装订,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和投资终了时为止。

  3、各企业按照规定销毁档案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 永久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3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4)公司规定的付款申请的附属单据(如验收单、8年,工程签证单等)。

  第七条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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