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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中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结婚享受5个工作日假期,如果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及以上,首婚),享受婚假20天,婚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2)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婚生育(女方年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后即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喂养假30天;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30分钟喂乳时间;难产者增加十五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教工婚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寒暑假期时间不计入婚育产假时间。产假期间只发档案工资。

  (3)妻子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4)需提前休假或在外地分娩者,从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假期。

  (5)婚假、产假、护理假需填写请假条,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及校长批准后,交所在部门备案,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销假。

  处理:每超过一天扣20元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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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中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的规定

  职中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的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求,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学校教职工出勤及请假规定如下:

  一、 程序

  (一) 出勤

  每天按时上班签到,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或不能签到,须在当次签到结束前告诉签到负责人;因上课或在校公务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须在下次签到时核实并补签, 超过一天未补签者,视为未签(部门或教研组组织会议,由主持人负责考勤,参会人员当次不签到)。

  (二) 病假

  1、 教师请病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2天以内经学校行政办公室同意,同时报教务主任,兼任课班级班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 行政人员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生效;2--5天,必须再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3、 校级干部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校长同意生效;2天以上,必须上报校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4、 教职工病假1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情痊愈可从事正常工作的证明,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按照聘任规定参加双向选择安排工作。

  (二)事假

  1、 教职工每年有寒暑假,学校行课期间,原则上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2天以内,由行政办主任批准,报教务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事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三)各种*请假

  升旗仪式、政治学习(部门、教研组会议)、教研组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者,须向主持人和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生效。

  二、处理

  (一)出勤

  教职工未准时签到一次扣5元/次,未签一次扣20元/次。

  (二)病假

  1、教师因病缺课一节,扣除当月10元课时津贴,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2、行政人员(未上课的)病假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20元,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3、班主任病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10元。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部分按90%计发,薪级工资部分按5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按70%计发,薪级工资按3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按30%计发。

  注:不包含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备注:学校暂按此制度执行,待新的人事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三)事假

  1、教师因事假缺课一节,扣除当月20元课时津贴,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2、教辅后勤及未上课行政人员事假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40元,教学人员事假当天如无课扣20元,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3、班主任事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20元。

  (四)旷工

  教职工无故不到岗位或无请假证明且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无故不续假,均一律视为旷工,行政人员旷工半天或教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旷工一天及其以上,每天加扣除档案工资的1/25。

  备注:

  1、 病假急诊应及时告知各相关负责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 升旗、会议一次、值周一天(包括学校和部门会议)按一节计,教研活动一次按两节计。

  3、 本期累计病假两周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不计当期绩效奖(含财政拨款150元/月,学校发放部分)(不包括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4、每学期设定全勤奖励。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一期来,无一次迟到、早退、病事假,无迟签到、不签到的全勤教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公布。

  5、其他未述情况,参照《学校管理手册》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篇3:第一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 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 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 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 专用帐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 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 年。

  6. 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 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

  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8.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篇4: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M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

  (二)为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对集中管理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和选型,原则上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市的特点,由市局科技处负责会同业务部门、物资处等相关部门一起选定适应市通信市场和通信网络特点的设备,择优选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三)对省局规定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由市局集中向省局或供应商订购,由市局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邮电单位要将计划提前报市局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处汇总平衡后会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后呈报省局。任何单位不得越级向省局订购,更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采购。

  (四)集中管理范围内的通信产品的采购一律由市局统一组织,并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实施:

  1.对于通信基建工程项目,市局根据本市的通信发展规划制定全局的年度工程计划,集中申报市或省计划立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时间表。通信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程序实施。在某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技术范书,市局要尽快成立该项目工作小组。

  一般情况下项目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局长担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总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基建处、物资处、计财处、电信处或邮政处、使用单位等派人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或设备的招标书、技术规范书、询价书或类似的信件必须由组长签字后方可发出,项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采购的计划、询价、选型、谈判、签定合同等工作。合同签订后,物资处应负责设备采购或引进的合同审批、支付、运输、清关、设备到货验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

  2.对于属工程配套用的或是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或者是设备维修用的设备或配件,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市局物资处报计划。通信工程、设备维护、抢修中急需的数量较少的配件、设备可在征得市局物资处同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单位采购,订购合同要在物资处备案。合同的内容、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他条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必要时,科技处、物资处及专业室可不定期组织检查。

  3.对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终端设备,各使用、销售单位提前一个季度报计划给市物资处,由市局物资处汇总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后,根据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三证"齐全的原则,集中采购,统一进货的渠道。

  (五)市局计财处应参与设备采购的计划制定,并负责所有合同的资金统筹和操作管理,所有通信物资的采购、引进,必须在明确了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自筹、贷款)和支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开始进行商务谈判。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计财处要派人参加。物资处负责所有合同的商务结算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的支付计划提前十天将相关款项付给物资处。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将合同款直接付给省局指定部门或代理商、供应商。

  (六)为了调动各单位参与统一组织订货的积极性,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总体效益的目的,按照省局的规定返回的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数,在扣除合理的操作费用后,40%留在市局,60%返回各订货单位。

  (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邮电部、省局、市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参加物资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无论合同大小,一律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八)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补充规定的内容,认真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能越权签订购买合同。市局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市局纪检、审计部门将会同物资、计财、科技等相关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除省局《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中的18项物资以外的其他通信物资(包括设备、材料、用品、用具和单式)的采购办法仍按深局物字(1991)001号文和深局物字(1992)2号文严格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5:M公司设备引进管理规定

  M公司设备引进管理规定

  原则

  1.为了保证我公司设备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引进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引进设备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此项工作。

  3.引进设备必须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利益。坚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要竞争,择优选取。

  5.引进工作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引进较大的项目,其他小项目的引进购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机构

  1.设备引进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公司设立设备引进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程师办公室(称"总工办")、工程部、物资部、维护部派代表参加。

  2.总工办是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需要提出各专业引进项目,报总经理批准立项后,由引进小组搞好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招投标商务谈判。

  3.不同专业的设备引进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方法和程序

  1.设备引进项目由总工办提出,然后交引进小组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引进小组组织总工办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2.需要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必须通过讨论确定招标、询价的对象。总工办制定和发放招标书,并妥善保管外商的投标资料。

  3.引进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议标,并确定谈判对象及有关事项。

  4.引进小组负责通知供应商谈判。谈判时引进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5.开标、议标和谈判必须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6.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书并完成其他商务事项。

  纪律注意事项

  1.引进项目的招标、询价和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引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情报和机密。任何人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谈及引进项目的实质性问题,更不能向对方泄露公司拟定的标底和谈判策略,任何人不得将我方的重要信息以任何方式告知对方。

  3.在引进工作过程中,除正当的业务或礼节需要接受少量价值不高的纪念品外,不准单独接受超额馈赠礼品,确实难以拒绝的应交公司处理。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 技术培训、验收的名单由总工办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报总经理批准,根据工作关系和需要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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