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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班主任工作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1

  职中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学校领导者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过程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有协调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的作用。

  第二章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班主任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基本要求,以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就业观、创业观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紧紧围绕帮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走向成功”这一教育总目标开展行之有效的班级工作。

  第三条加强班集体建设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点,班主任要重视加强和改进班级建设,一要创设积极向上的班级环境,二要形成学生勤奋好学、主动发展的良好学风,三要形成热爱集体、自我管理、互助合作的良好班风,四要加强道德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主题活动,五要加强行规建设,开展行为规范星级达标竞赛活动,六要特别重视个别化教育,促进个性发展。

  第四条创设积极向上的班级环境是环境育人的重要方面;是实现班级目标的重要途径,班主任必须重视班级环境建设。积极向上的班级环境主要体现在:优美的教师布置;始终保持整洁卫生的教室环境;能定期出版反映学生风采、特长的班级学习生活的黑板报、宣传栏;提倡设立班级主页;有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班级公约,阶段奋斗目标以及体现本班特点的口号。班主任只有依靠全班同学的积极参与才能创设积极向上的班级环境。

  第五条班主任要以建设勤奋好学、主动发展的学风为重点,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习信心、激发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效。

  第六条班主任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形成热爱集体、自我管理、互助合作的良好班风。在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要指导学生人人参与,使他们成为班级的主人,成为活动的设计者、实施者、组织者。

  第七条班主任要加强对班委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班委会干部在班级建设中的作用,要重视班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工作能力的培养。精心选拔、培养好学生干部,让他们在工作实践中,自我发展、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每学期要组织和帮助班委会研究、制定班级学期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和德育目标,明确目标和任务、职责清晰、定人定时,并进行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八条班主任要加强对班级团支部的指导工作,要重视团支部建设,组织生活要正常,团员行为意识要强化。要充分发挥团员在班级建设中的先锋作用,每个团员都要争当行为规范示范员。帮助团支部积极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工作。

  第九条班主任针对班级的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每周召开班会和每学期不少于2次主题班会。主题班会应做到设计新颖吸引力强,主题鲜明针对性强,形式活泼参与性强,效果明显质量高。班会和主题班会有教案有记录。

  第十条班主任要十分重视个别化教育。个别化教育使班级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班级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措施,要特别重视对有行为偏差学生和困难生的个别化教育,要落实帮教措施,班主任既要重视降低违纪率,更要重视提高有效转化率。工作中要循循善诱、丝丝入扣,针对不同对象学号心理疏导。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进行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行为规范星级达标活动是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思想道德水平提升和评价的有效载体。班主任要根据“行为规范星级达标”竞赛活动精神,组织开展和落实“行为规范星级达标”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班主任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注意与合作企业、用人单位、社会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努力形成学校、学生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多方位的教学合力。共同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班主任要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沟通情况,共同协调商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相关规定正确行使班主任职权,负责做好学生的品德评语、先进评比、毕业鉴定、就业推荐、违纪处理、请假审批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班主任的工作原则和方法

  第十五条了解学生、读懂学生。要深入学生实际,要从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触发,开展班级工作和教育活动。讲求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正面教育、积极引导。要寓教育于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表演先进,树立榜样。要正确使用批评方式,要循循善诱以理服人,引导学生自我反思自我教育,发扬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要帮助和引导学生自定行规目标、自析行规环境、自寻行规动力、自组行规活动、自研行规方式、自评行规表现,帮助学生形成自我发展的动力机制。

  第十七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工作中发扬集体的教育作用,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要尊重学生,严禁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

  第十八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思想、道德、文明行为等方面努力成为学生的表率。要以崇高的人格魅力、良好的师表形象及高超的教学艺术来感化学生,陶冶学生的心灵,开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第四章班主任职级制

  第十九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班主任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班主任队伍健康发展。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学校将实施班主任职级制。

  第二十条班主任职级设置为首席班主任、一级班主任、二级班主任、三级班主任、实习班主任。

  第二十一条班主任职级每年认定一次。由本校教师自己申报,学校班主任职级评审小组评议,校务会议认定。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职级的认定条件是班主任经历、教育观念、师德水平、工作能力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班主任职级不是终身制。班主任职级认定后的第一、第二两学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班主任职级认定后,在有效期内被聘为班主任,可享受相应职级的学校津贴。

  第五章班主任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教师本职工作的重要内涵,教职工应当主动积极地应聘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班主任学年聘任制。新学年开始前做好班主任聘任工作,任期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二十七条班主任由校长聘任。学年结束后政教处会同有关科室制定新学年班主任拟聘方案报校办公室,经校务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班主任的任职条件:热爱职教事业、师德好、作风正、工作责任强、有一定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解聘其班主任职务(由政教处提出解聘班主任意见和拟聘意见)。

  第三十条班主任管理实行校科两级管理制。

  第六章班主任工作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班主任工作评价应在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指导下,根据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班主任工作的要素、过程和效果进行价值判断。

  班主任工作的评价应充分发挥其导向、激励、改进的功能,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班主任自身素质的提高,激励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班主任不断总结,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达到实施对学生有效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根本目的。

  班主任工作评价也是学校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管理和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班主任晋级、奖励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班主任工作评价内容应包括班主任素质、对班级的管理、班级工作的绩效等三个方面。

  班主任素质指班主任的理论素质、师德素质、育人能力等素质。

  对班级的管理指班主任开展班级建设工作的行为过程,即班主任实施班级建设过程开展的状况。

  班主任工作的绩效指班主任开展班级工作的成绩和绩效,主要体现在学生道德认识的提高、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班级班风的好转、良好学风的形成、学习成绩的提高、纪律状况的进步、学校各类活动获奖等。

  第三十三条对班主任工作评价的实施可通过对班主任职级认定时的评价和学年度班主任考核两个项目进行,应分别制定评价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班主任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班主任任职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施班主任职级制,班主任任职期间可享受相应职级的学校班主任职级津贴。

  第三十六条建立班主任表彰制度。每学年评选校级“优秀班主任”若干名。根据上级有关评优规定,积极组织和评选由上级命名的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七条在各级各类评优工作中应当优先考虑学校的优秀班主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政教处。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附附件四则

  1、班主任常规工作指南

  2、关于班主任职级认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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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中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例

  职中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例

  为了确保团组织、团员青年在全体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使之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校团工作的深入开展,把团员青年培养成为“健康人、有用人、文明人”,必须及时总结教训,表彰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一、先进团支部

  1、团支部班子齐全,分工明确,团支部委员思想统一,工作积极主动,能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各项制度完备,做到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各项制度执行良好。

  3、定期组织团支部活动,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积极组织团员进行社区社会实践活动,且活动能发挥团员青年特长,深受团员青年欢迎。认真及时地做好发展新团员和收缴团费的工作。

  4、充分发挥团组织的领导作用,定期团支委员会,研究本支部团员青年思想实际,经常在团员青年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中团课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5、主动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指令性任务,且效果良好,独具特色,主动配合班主任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团委与班委的关系。

  6、能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促进教育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开展活动。

  7、 团支部形象良好,能成为青年核心,所在班级被评为“文明班级”或“先进班级”。

  二、优秀团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gg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担任班级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

  3、 热爱共青团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4、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仔细,善于团结他人,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5、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悉团的业务,了解团员青年思想,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呼声。

  6、工作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良,体育达标。

  三、优秀团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gg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共青团组织,服从团的决定,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认真履行团员义务。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为团员青年做好事,能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作用,在团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4、工作认真,主动配合团支委开展工作,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体育达标

篇3:职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职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县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由TJ职中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TJ职中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社员有参加社团活动,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的权利;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五条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有规范的杜团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全称、类别、宗旨、活动方式;

  2、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社团组织机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4、社团的终止程序;

  5、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登记表》一式二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学生社团工作的全面考核,

  3、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4、其他应由学生杜团联合会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将以下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备案,

  l、学期工作计划和小结;

  2、学期财务收支情况:

  3、学期社团成员名册、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盾,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网站(主页)的建立必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

  过。

  第五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学生社团理事会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4)财务出现重大差

  错和混乱等,

  第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社员全体大会是每个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杜团的重大事宜须开会商讨决定。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应在该社团社员全体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杜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杜团负贵人: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利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捉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视其具体情况报送学校申请经费。社团活动应有;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簿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向学校申请。第二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生杜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在编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奖励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员、优秀学生社团负贵人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考核办法:

  1、学生社团实行甲乙级社团挂牌制度。在开始实行这一制度的第一学年结束后,根据社团建设、社团实绩等各项指标综合评定,分数位于前60%且总分不少于额定分数的杜团获得甲级社团称号,其余社团获得乙级杜团称号。其中,甲级杜团颁发奖牌。

  2、甲乙级杜团的称号挂牌一学年。之后,按照学年考核分数,重新进行甲乙级社团考核挂牌,方式与1同。

  3、甲级社团社员、社团负责人在评比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4、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依照《县TJ职中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进行。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学生杜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备案。

  第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强行令其注销:

  1、成员人数不足十人,或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2、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并引起严重后果;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报批后的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接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在TJ职中社团代表大会上通过起执行。

  第二条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TJ职中社团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条本条例由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篇4:P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P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 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 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著。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 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 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 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 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 其它应给予除名。

  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

  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5: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校(信息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系分团委对由本校(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电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校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校团委同意,并由校团委考核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年级主任或校(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gg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加盖“**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校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校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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