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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3

  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校(信息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系分团委对由本校(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电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校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校团委同意,并由校团委考核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年级主任或校(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gg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加盖“**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校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校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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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

  科大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论文),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受到一次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的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认真、求实、刻苦、创新的工作作风,以完成学生从学习岗位到工作岗位的初步过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一)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使学生受到工程技术人才所必须的综合训练,掌握工程设计的思想方法及所必须的基本技能,如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工程绘图能力、实验动手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撰写论文或技术文件的能力等。

  (二)各专业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任务,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管理规范,编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

  (二)各学院(系、部)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各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包括做好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并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适当的资料、实验条件、调研途径等,审批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教务处。

  (三)各教研室确定指导教师,组织教师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组织审查;检查督促教师加强对学生的考勤和指导,把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组织安排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学生答辩等工作;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总结,及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学院(系、部)办公室。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对于初次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教师,教研室要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定期检查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指导教师负责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具体内容,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系、部)批准后,下发给学生。

  (四)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自己所指导课题的内容与要求,掌握有关文献和资料,给学生指明设计思路和方法,对各阶段的重点、难点和常见错误及正确的指导方法要胸有成竹,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五)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不宜过多。毕业设计(论文)开始进行时,应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掌握学生的进度情况,并定期辅导(每周1~2次)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学生要严格要求。

  (六)在毕业设计开始的二周内,指导教师应将定期辅导的时间、地点等报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查。

  (七)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向答辩小组提出有关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等方面的评语、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答辩结束要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整理归档,并交学院(系、部)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要明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与要求,虚心听取指导教师意见,认真努力,刻苦钻研,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二)学生应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定期(每周1~2次)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听取指导教师对工作的意见和指导。

  (三)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保持设计场所的安静和整洁。

  (四)在毕业设计期间,学生接受学校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检查,如发现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将按本管理条例(或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非英语专业毕业生用英语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详细摘要(运用英语单词达到300-500个),并要独立完成不少于四万字符专业外语文献的翻译工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依据之一。

  (六)为规范论文格式,确保论文水平,学生必须按照《毕业设计(论文)撰稿指南》撰写毕业论文,论文应在二万字左右(也可参照各专业的具体要求)。

  (七)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必须将毕业设计的所有材料整理成册(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论文、调研资料、实验原始记录、软件文档等)交给指导教师。学生对设计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对外交流或转让。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应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首先应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题目应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学生获得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题目不宜过大,但工作量要饱满,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或做出阶段性成果。

  (二)选题应尽可能地结合科研、生产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选题要不断更新内容,工科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尽量结合生产、科研或实验室建设任务,工程设计型、应用型题目应占80%以上;理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结合当前的科技、经济发展,引导学生走向学科前沿;经济、管理、文科、法等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性,要多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

  (四)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一人一题。若几个学生共同完成一个题目,则每个学生应有所侧重并各自独立完成。

  (五)各学院(系、部)和有关教研室应在第七学期中期开始毕业设计(论文)准备工作,落实指导教师,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经各学院(系、部)组织专家审定后,让学生自选或通过协商分配,在第七学期末前两周内下达给学生,便于学生提前做好开题准备。

  (六)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在学生完成开题后录入教务系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开题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一)开题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后三周内完成。

  (二)开题报告撰写内容包括陈述选择该课题的目的、课题研究的内容、重点、参考文献、工作进度等。

  第七条 验收

  由教研室组织对本教研室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制作的软硬件进行验收和咨询,填写验收意见,并确定参加学院(系、部)级答辩的学生名单。其中在校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60%;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一律要返回学校参加学院(系、部)级答辩;可能获得优秀、可能不及格和成绩有争议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学院(系、部)级答辩。

  第八条评阅

  要认真作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

  (一)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水平、工作能力、外语水平及态度等写出评语。

  (二)评阅人评阅

  指导教师在答辩前1周,将自己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评语交学院(系、部),由各学院(系、部)答辩委员会聘请评阅人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仔细的评阅,并写出评语。送审论文不应出现学生及指导教师的有关信息。学校也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评,抽评成绩按比例记入学生总成绩。

  第九条 答辩

  (一)学院(系、部)级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分两级进行。各学院(系、部)均要成立学院(系、部)级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各教研室设立答辩小组,由3-5人组成,指导教师、评阅人员参加答辩小组,由作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组长。

  (二)各学院(系、部)级答辩委员会的任务:组织领导学院(系、部)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主持学院(系、部)级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讨论和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后成绩。

  (三)由教务处聘请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系、部)选送参加答辩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评选工作采取现场答辩、评阅毕业设计(论文)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成绩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优秀

  (1)能正确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地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学习态度端正,服从导师指导,能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表现出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观点上有一定创见。

  (3)毕业论文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条理清晰,语句通顺,书写工整。

  (4)答辩时,概念正确,思路清晰,表达清楚,能较全面地回答问题。

  (5)能正确翻译专业外语文献资料,无明显的语法错误。

  (6)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工程绘图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或计算机应用能力等。

  (7)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任何事故发生。

  2.良好

  (1)能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较好地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学习态度端正,服从导师指导,工作比较认真,能较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毕业论文理论分析和计算正确,书写工整,图表清晰,关键或主要问题质量较高。

  (4)答辩时,概念比较清楚,基本上能正确解答有关问题。

  (5)专业外语文献资料翻译质量较好,无技术性错误。

  (6)有一定的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工程绘图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或计算机应用能力等。

  (7)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任何事故发生。

  3.中等

  (1)能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导师指导下基本完成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学习态度尚端正,能服从导师指导,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毕业论文理论分析和计算基本正确,书写较工整,图表清晰,无原则性错误。

  (4)答辩时,基本上能解答有关问题。

  (5)基本完成专业外语文献资料的翻译任务,有的地方表达不够确切。

  (6)能作调查研究,但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工程绘图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或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都属一般。

  (7)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发生。

  4.及格

  (1)在导师指导下,基本完成了毕业设计(论文)所规定的任务,独立工作能力一般。

  (2)尚能服从导师指导,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毕业论文理论分析和计算基本正确,质量一般,在某些方面存在非原则性的较大错误或缺陷。

  (4)答辩时,基本上能解答有关问题,但不够完整准确,有些问题经启发后还能回答。

  (5)翻译专业外语文献资料数量上达到要求,但质量较差,错误较多。

  (6)作调查研究不够,某项能力较差。

  (7)能遵守纪律,无重大责任事故,对于一般错误有正确认识并有改正表现。

  5.不及格

  (1)没有掌握必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未能达到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差。

  (2)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导师指导。

  (3)毕业论文中有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图纸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等。

  (4)答辩时错误较多,概念不清。

  (5)翻译专业外语文献资料达不到基本要求,其它能力也较差。

  (6)严重违反纪律,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又无正确认识。

  (二)答辩小组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及评阅人的意见,结合答辩的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表现,并考虑课题的难易程度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方法可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由答辩小组确定,最后由答辩委员会审定。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应由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辩小组三部分的评分组成。 学院(系、部)级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三项评分进行综合评定,三部分的参考权重为:指导教师评分占30%、评阅人评分占20%、答辩小组评分占50%。如不参加答辩的,验收小组验收评分占50%,但成绩评定最高为良。

  (四)评定成绩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从严掌握成绩评为优秀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优秀的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各学院(系、部)选送参加校级优秀答辩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

  第十一条 推荐与总结

  (一)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一式两份)必须在学院(系、部)级答辩后三天内送交各学院(系、部)办公室和教务科存档。毕业设计(论文)和有关材料应作为资料由各学院(系、部)办公室存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送交校办档案室存档。

  (二)在学院(系、部)级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系、部)要及时将选送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学生名单、题目、论文摘要及推荐意见等报送实践教学科,参加学校组织的答辩与评选。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获得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各学院(系、部)要挑选质量较高、有独立见解或对科研、生产及实验室建设有较大意义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送学报编委会,经评审后载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集》。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由各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汇总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由学院(系、部)汇总后,连同总结一起交教务处。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学院(系、部)应分别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初期、中期和后期的检查,教务处将组织抽查。

  (一)初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到第三周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审查,课题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2.课题工作量是否合适;

  3.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

  4.毕业设计(论文)地点,指导教师答疑时间,与指导教师联系方式等。

  (二)中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到第七周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更改课题内容或更换指导教师情况;

  2.毕业设计(论文)进展的情况;

  3.完成课题存在的困难和解决办法。

  (三)后期检查: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督促学生按时按量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第十三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各学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教师、教研室、实验室或年级办要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各学院(系、部)对毕业设计(论文)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按以下办法处理相关事宜:

  (一)毕业设计期间,学生因故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报告。

  (二)凡在学校检查中发现学生未请假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成绩降低一个等级;未请假无故缺勤五次以上者,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计。(缺勤指日常检查和指导教师定期辅导的时候学生未到的情况;日常检查是指学校组织的检查。考虑到毕业设计的特殊性,若在检查时,学生未到,学生可在检查的当日凭有效证件到教务处消除记录)。

  (三)请假三天内需经指导教师、年级主任书面同意,并向学院(系、部)备案。

  (四)请假一周内需经指导教师、年级主任、系主管领导同意,并书面报告学院(系、部)办公室备案;请假超过一周者,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校。

  (五)违反第十三条的(三)或(四)者,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校级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估

  (一)为了促进各学院(系、部)进一步改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条件,规范毕业设计过程指导与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对各学院(系、部)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院(系、部)级教学评估中。

  (二)毕业设计(论文)送审工作

  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学校将从各专业中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送区内外重点院校进行评阅。评阅结果记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估总分。

  第五章 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是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凡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首先必须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外毕业设计(论文)要提前联系好接收单位,落实指导教师,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把好审题关。各学院(系、部)要汇总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学号、姓名、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职称、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汇总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领导要重视和加强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应根据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分布及远近等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定期同对方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领导,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注意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学校要求每位学生每月一次书面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书面汇报材料须经指导教师签字盖章后,用挂号信函寄回学院(系、部)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不定期检查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工作情况,检查的方式有派人到毕业设计(论文)现场了解情况、电话联系或挂号信函查询等。若出现3次均找不到本人或接收单位反映人不在、去向不明之类情况,则该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必须将自己独立完成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实验报告、设计图纸及计算程序等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成册,并附上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交回学院(系、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为专项经费,由学校一次拨给,专款专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超额部分不补贴,结余部分不上交,可作为下届毕业设计(论文)的费用。但硬件课题少,经费结余多的单位,下年度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将予以减少。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将向与生产实践、科研、教学改革相结合以及硬件设计制作较多的课题倾斜,毕业设计(论文)评优亦向此类课题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篇3: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工作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工作条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工作时间内不得干私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三、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将“中心”财产物品挪为他用或占为己有,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到一切财产有登记、购买使用有计划。

  四、严格执行各级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财物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小金库”、“帐外帐”等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三个检查“模范通过”。

  五、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发生,树立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

  六、各部门一切工作做到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

  七、认真钻研本职工作,树立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中心”的发展出谋献策。

  八、团结同事,互帮互助,协调好各级工作关系,树立“大局为重”的思想,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九、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及收受各种财物。

  十、完成好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篇4: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为维护商场的品牌形象,扩大商场的影响力,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利益,减少和杜绝不良经营行为,以及为建立安全、整洁、文明的购物场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工商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场管理奖惩条例,望广大商户遵照执行。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 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

  (2)、擅自更改经营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商场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者,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商场形象者。除商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5)、在商场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活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7)、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8)、违反商场有关规定,不服从商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9)、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10)、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11)、未经批准,连续3天或三个月累积9天不开门营业的,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12)、凡在商场内张贴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商场规定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穿背心、短裤、拖鞋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在商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在商场内吸烟,打牌,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6)、在商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在商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在商场内留宿,违反消防规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没收相关物品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户,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商场将解除合同

  商户收到商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额,商场将向商户公布,这些款项用于下一年度的宣传推广活动经费。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经常关心商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

  2、自觉维护商场形象,积极协助商场管理人员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商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 为的。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商场带来良好影响的。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

篇5:商场管理条例

商场管理条例

  为树立商场的品牌形象,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保护各商户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望广大商户严格遵照执行。

  1、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

  ⑴、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及市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商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 理相关证照,亮证经营,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商场信誉。如有违反,本商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⑵、商户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⑶、商户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商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⑷、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商场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商场有权解除其合同。

  ⑸、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严禁在商场内经营规定不能上市的商品,违者,本商场将给予相应处罚。

  ⑹、严禁商户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无论其情节轻重,本商场都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⑺、为维护商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户的利益,商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商户必须服从商场统一协调管理。凡有不服从商场统一协调,强买强卖、恶性压价、欺行霸市、扰乱商场经营秩序者,本商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⑻、为了保护广大厂商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户之间应互相协商,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如果商户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协议递交给本商场,本商场作为公证人为商户公正。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本商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⑼、商场内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户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本商场除责令当事人赔偿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⑽、商户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⑾、商户之间或商户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商场管理员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⑿、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商场禁止吵闹、嬉戏、及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等。违者,商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相关物品、罚款、停业整顿等处分。

  ⒀、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文明商铺”的评比活动。

  2、商场安全管理规定

  ⑴、商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10:00~19:00,在保证营业时间为9小时的前提下,商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商户须按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统一开门,统一关门。

  ⑵、非营业时间,因特殊情况,有商户需进入商场的,必须详细登记其姓名、铺位号、原因、时间,并由管理人员陪同进场。

  ⑶、对于情场后仍需留在商场内加班的人员,须提前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将予以登记,并派发“临时出入证”。值岗人员凭“临时出入证”予以放行。

  ⑷、正常营业时间内,商户售出的货物超过三箱(件)的须开具“出货放行单”。商户应事先填写“出货放行单”,货物出门前,须由当值管理员凭单逐一核查,经核查无误后放行。

  ⑸、非营业时间,因特殊情况,商户需要进出货的,须在商场下班前两个小时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否则,商场有权拒绝放行和提供相关服务。非营业时间出货的,无论出货多少均须开具“出货放行单”,值岗管理员凭单前往商户铺位确认后再予放行。

  ⑹、经管理员凭单核查后发现有误的货物,需重办手续,确认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⑺、商场内不准停放任何车辆。需停放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商户,需自行配好车锁,在商场规定的位置存放,不收取费用。如有丢失、损坏,车主自负其责。

  ⑻、各商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若在搬卸、堆放、摆设过程中对货物造成损坏,其损失由商户自行负担。

  ⑼、在营业时间内,商户个人的财物由商户自行负责、妥善保管。在非营业时间若商铺发现有被破坏或被盗迹象,应及时向商场管理人员及商场有关部门报告,商场将尽快协助处理。如需报警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⑽、各商户进出商场必须配合商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⑴、商铺的防火责任人为商户。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须与商场签订并严格履行《防火责任书》,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⑵、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乱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⑶、各商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如有违反,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⑷、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商场。

  ⑸、商铺内不得加建阁楼,严禁留人住宿,各商户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⑹、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商场各通道畅通无阻。

  ⑺、商场为禁烟区,经营人员不得抽烟,并且有责任劝阻自己的客户不要吸烟,如有违反,本商场将对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处罚。

  ⑻、各商户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商场内的消防设施,如烟感器、花洒头、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⑼、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干粉灭火器)。

  ⑽、各商户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要求商户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4、卫生管理规定

  ⑴、商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清洁公司负责,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本商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⑵、各商户有义务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商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商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⑶、各商户必须负责本商场及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⑷、商户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清洁部门帮忙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⑸、各商户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商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商场的卫生规定。

  ⑹、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商场管理人员、商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⑺、商户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本商场反映,有权要求清洁部门改正。

  ⑻、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商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场将解除合同。

  5、装修管理规定

  1.需要装的商户必须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 工。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商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装修所需要材料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3.装修期间商户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如防污染、防火、防噪音等措施,保证不影响商场 和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必须及时自行清理因装修引起的垃圾,不得损坏商场或其他商铺的有关设施。违者,除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装修完毕,必须经商场管理部、工程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商户应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验查合格后,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给商户。

  6.违反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商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6、广告招牌、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需要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悬挂招牌的商户,必须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完成,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未经批准自行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商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拆除没收相关物品等处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2.为维护商场形象,未经商场书面许可,不得在商场外墙及玻璃上张贴任何宣传广告、商品标识以及堆放箱、柜、椅、台、商品等杂物,如有违反,商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3.为维护商场形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未经商场许可,严禁在商铺内外张贴任何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标识,如铺位转让等。

  4.为维护商场形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未经商场许可,严禁在商铺内外张贴商品促销广告标识。如需进行促销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张贴不得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如有违反,商场有权给予警告、清除、罚款等处罚。

  5.为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商场有权对需要制作灯箱广告(商铺招牌)的商户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商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制作安装,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6.商户在商场内外张贴、悬挂的招牌、广告和标识,其制作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进行监督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7.商品摆放及通道、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1.各商户要将货品摆放整齐,不得妨碍商场的消防安全,不得堵塞公共通道及电梯出口,不得乱堆乱放,以免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及购物环境。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有权清理、没收、封存违章摆放商品,由此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屡劝不改者,商场将给予罚解除合同等处分。

  2.商户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如 情况,需临时利用其铺位周边场地的,需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使用面积、时间),经批准后,商场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商场有权开具“公共场地占用罚款通知书”,按占用面积及天数处以租近三倍的处罚。

  3.正大门、大厅严禁批量装卸货物,商户在其他出入口进出货时应保持通道的畅通、不得在通道内整理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正大门装卸货时,如大宗大件物品,必须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安排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4.商场通道严禁摆放纸箱、杂物、桌椅,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任何物品。

  8.营业员的管理规定

  1商场的销售人员,必须是有深圳特区合法居留的有效证件。非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应按深圳是暂住人员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法居留的有关手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各商铺必须委派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配合商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商场销售人员必须由签约人填写《销售人员委托书》,方能入驻商场进行销售工作。

  3为了维护商场经营秩序,确保商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商场内各从业人员应注意保持其良好形象。营业时间,如商场要求统一着装(服装有商场统一订做,各商户根据商铺的大小购置2-6套工作服,相关费用由商户统一缴纳)。不准在商场内穿背心、短裤、拖鞋。对衣冠不整,行为不雅者,商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说、指正、罚款,直至停止其营业。

  4导致商户被停业整顿的营业员,一律取消其在本商场的从业资格,其他商户不得聘用。

  9.商户经营品牌更换的有关规定

  1商户如有新品上市,需要更换品牌名称,须到商场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商户品牌更换申请表》。

  2在商场原则范围内部允许私自更换经营人和经营品牌,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商场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商户私自更换经营人和经营品牌,一经发现,商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该铺位,合同押金不退回。

  10.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为保护商场经营人员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制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措施:

  1.商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 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建厂,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 况,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

  4.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经营人员和顾 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微观,听从商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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