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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8

  规章制度二:

  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收费标准

  ××有限公司

  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类别 车辆评估鉴定价值 收费标准

  (元/车、次)

  汽车 三轮汽车 100元

  低速货车 100元

  其他汽车 2.5万元以下 200元

  2.5-5万元(含5万元) 300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 400元

  10万元以上 500元

  摩托车 排气量50CC 50元

  排气量50CC以上 80元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案例分析:物业企业资质、收费等级、服务标准三者的关系

  案例分析:物业企业资质、收费等级、服务标准三者的关系

  案例:

  家住东郊的王女士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一直存在异议,她看到小区收费处物业企业公示的物业资质等级为三级,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竟然是一级,十分不理解,认为三级资质为什么能收一级的费用,随即向主管部门投诉物业企业乱收费。

  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并无直接关系。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是什么?

  答: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2、物业维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3、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4、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用电纳入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的车库(位)、公共服务设施、公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必要的绿化用地和设施;

  (八)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5、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和财物?

  (一)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

  (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五)物业管理期间配置的属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7、物业服务活动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8、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七)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八)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篇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2001试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

  合 价 经 费[20**]99 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 一 年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合 肥 市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收 费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的 规 定(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

  第三条 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其员工工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工资定额标准执行;外聘员工以企业的用工合同测算,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和工资标准。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每人负责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材料费按实计算。

  (三)绿化管理费。一般每个绿化工负责养护面积 4000平方米。绿化工具和材料费按实计算。

  (四)保洁费。一般每个清洁工负责不少于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洁工作,清洁工具等费用按实计算。

  (五)保安费。 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配备 4名保安,各企业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承受能力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 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按每人 50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保安人员。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和物业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以上(一)至(七)项为基数。

  (九)法定税费。以上述(一)至(八)项为基数。

  本条(二)至(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外的物质损耗部分。

  第四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小区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公共秩序管理;社区文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等。具体服务内容、和管理范围按照本规定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表》执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按甲、乙、丙、丁和临时共五个等级进行考评,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测评和市物价局组织考评相结合。

  经考评达到 90分以上为甲级;80 分至 89 分 为 乙 级;70 分 至 79 分 为 丙 级;60 分 至 69分为丁级。对边基建边入住并已实行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定为临时等级。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费等级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分表进行考核并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甲级为 0.62元至 0.98元;乙级为 0.42元至 0.61元;丙级 0.25元至 0.41元;丁级 0.15元至 0.24元。具体收费标准按以下第七条执行。

  临时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单独核定。经考评不足 60分的不得收取公共性服务费。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等级考评分及收费标准比值关系表:

  收费

  等级

  甲

  乙

  丙

  丁

  底线标准 高线标准 分值类别 收费额差 该等级每增加分值

  所增加的收费额

  90分 0.62 100分 0.98 100- 90= 11 0.98- 0.62= 0.36 0.36÷ 11= 0.03

  80分 0.42 89分 0.61 89- 80= 10 0.61- 0.42= 0.19 0.19÷ 10= 0.02

  70分 0.25 79分 0.41 79- 70= 10 0.41- 0.25= 0.16 0.16÷ 10= 0.02

  60分 0.15 69分 0.24 69- 60= 10 0.24- 0.15= 0.09 0.09÷ 10= 0.01

  举例:某小区的考评分为 75分,其收费标准为 0.25+(5× 0.02)= 0.35元。(不含获优秀示范称号,收费上浮率、停车费、公共用水用电损耗费、公共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基金)

  第八条 物业公司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凡经市物价局综合考评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考评后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高档(高层)公寓、别墅、商办楼、商业区(市场)等物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保本或微利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含经济适用房)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6%;高档(高层)公寓、别墅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8%;办公楼、写字楼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12%;经营性用房(含商网、商业市场等)不超过 15%。

  第十一条 经市物价审核批准收费标准后的物业小区被评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公司可凭优秀示范证书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后,其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分别上浮 15%、10%、5%。小区优秀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上浮的收费标准同时取消。

  第十二条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公共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基金,其中住宅部分的维修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1999]101号文件执行;非住宅部分可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测算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可以向业主按月计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基金,按月计提的设备设施更改基金应设专户存储,由业主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用水用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物业公司在分摊计量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因基建原因和物业公司本身使用的水电计量等,不得分摊给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入住前依照协议装修房屋的,每户可收取 800元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验收后,物业公司扣除负责清运的代运垃圾费 200元,其余保证金余额应三个月内退还。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其中汽车停放:小区配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由物价局另行核定;泊位停车场,大中型车每月 50 元*/辆,小型 30 元*/辆。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门车库,并实行 24小时看管,每月每辆收费标准自行车 4元,摩托车(含轻骑)15元。

  第十六条 自二○○一年五月十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收费按本实施细则试行。在此之前已经审批过的小区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篇4:鄂州市关于公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8)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州价服〔20**〕31号

  各区经发局(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商品房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主体:

  根据《鄂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对我市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按《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2)执行。

  三、本通知从2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州价服[20**]7号)废止。

  附件:1、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

  3、鄂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基本情况表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

  20**年5月25日

  附件1

  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服务

  等级

  相关条件

  最高指导价

  (元/平方米·月)

  备 注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3;绿化率4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95%以上。

  1.40

  0.70

  1、按建筑面积计价;

  2、实际执行价格可向下浮动;

  3、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单栋住宅,执行四级收费标准。

  4、未达四级服务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按低于四级服务收费标准10%或10%以上执行。

  二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3.5;绿化率35%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90%以上。

  1.30

  0.65

  三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4;绿化率3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85%以上。

  1.20

  0.60

  四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高于4;绿化率2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70%以上。

  1.00

  0.50

  附件2

  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95%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90%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85%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5%。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处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70%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发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3

  鄂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基本情况表

  物业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主体概况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宅小区概况

  小区名称

  详细地址

  房屋交付时间

  开发企业

  总建筑面积

  1、普通住宅 平方米

  其中:电梯住宅 平方米

  非电梯住宅 平方米

  2、非普通住宅 平方米

  3、其它建筑物 平方米

  合计: 平方米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数

  电子监控

  覆盖率

  取得小区物业服务资格的方式

  00001. 邀约( );2、招标( );3、其它( )(在相应括号内打√)

  普通住宅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级

  (注:不具备四级可报为“级外”)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电梯住宅:

  非电梯住宅: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提供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小区物业服务范围平面图、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等资料(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2、填报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3、本表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当地物价和房产主管部门留存。

篇5:高校教工小区机动车收费标准

  高校教工小区机动车收费标准

  1. 教职工车辆按年收费,240元/年/辆,由保卫处核对身份,预留 车辆信息后收费,车主将持所开收据到沁园物业免费登记加入系统;

  2. 出租户车辆按年收费,2400元/年/辆,由物业中心收取费用。每户办理出租手续房间不得超出两辆.

  3. 小区施工单位等业务车辆按年收费,1200元/年/辆。由主管单位出据证明,在小区物业办理缴费手续。

  4. 临时车辆计时收费,30分钟免费,每2小时3.00元

  5. 职工临时车辆一天3.00元,超过三天的车辆(15天内10.00元)。需带有效证件在物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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