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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卫生所药房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23

  学院卫生所药房工作制度

  一、药品发放制度

  1.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调配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管理的规定办理。

  6.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7.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8.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二、药品采购保管工作制度

  1.药品采购 根据不同季节发病率、药品库存量及时制定采购计划,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后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2.药品验收  购入的药品,应由采购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与科室人员核对验收后上架。

  3.药品保管

  (1)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早蚀、霉坏变质。

  (2)药品按性质分类上架管理,按生产日期先后顺序发放。

采编:www.pmceo.cOm

篇2:药房连锁公司食品存贮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食品存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 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 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 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篇3: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本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条 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检查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 本企业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间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 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篇4: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六条 本企业为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篇5: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药房连锁公司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检查核对,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是,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应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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