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生猪饲养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二、病死猪的处理。尸体运送前,所有参加人员均应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胶鞋及乳胶手套,病死猪装入不漏水的口袋内运送。可置沼气池;也可进行深埋处理,选在地势高燥的空地,挖坑,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的尸体即可,从坑沿到尸体表面不得少于1.5-2米。尸体入坑前在坑底撒一层消毒药,尸体入坑后覆土前,再撒上一层消毒药,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病害猪污染过的地方、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被污染的手套、衣物、胶鞋等要用消毒液进行严格消毒。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运送到蓄粪池堆积、密封发酵后还田。死亡猪生前圈舍、活动场地先清扫、冲刷干净,再用消毒液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
四、生产污水和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出还田;沉淀在化粪池中的固体粪渣每3-5个月要疏通清掏一次,确保化粪池正常运转。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六、本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场长负责制。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猪场诊疗制度
猪场诊疗制度
1、及时掌握本地区疫情动态,流行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等相关信息,制订本场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
2、防治人员平时应注意观察生猪群健康情况,做好生猪群健康状况巡查记录;发现病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做好病猪诊疗记录;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3、饲养员发现猪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兽医人员报告,对污染过的栏舍、场地及时消毒。
4、兽医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猪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并合理治疗。如测量体温、观察食欲、精神状态和排泄物的变化等,合理用药;有并发症、继发症的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僵猪,久治不愈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猪应及时淘汰。
5、兽医人员要熟练掌握肌注、静注、腹腔补液、手术、难产等兽医操作技术,治疗时对病生猪采取相应保定措施。
6、兽医人员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用药,给药途径、剂量、用法要准确无误;有毒副作用的药品要慎用,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注意观察猪群反应,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一律禁用。按时提出药品、疫苗的采购计划,并注意了解新药品,掌握新技术。
7、不能确诊的病例,要采集病料送检;病死猪按照本场无害化处理操作手册进行处理。
8、在疾病诊疗的全过程严格遵守消毒制度,规范各个环节消毒。
9、猪场有关疫情、诊疗资料、防治新措施等技术性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篇3: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篇4:猪场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猪场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1、防疫人员应根据免疫方案,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并及时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工作,如有免疫副反应,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及时预防不良免疫反应:
(1)保持圈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通风良好,并做好消毒;
(2)免疫接种前的生猪要避免受到寒冷、转群、脱水、突然换料、噪音、惊吓等应激反应。
(3)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选用优质、适宜的疫苗;
(4)免疫前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凡有病的、体弱幼小的、年老及母猪怀孕后期都应暂缓接种;
(5)认真检查疫苗质量、保存条 、保存期,必要时先做小群猪接种试验,然后再大群使用;
(6)做好在免疫过程中发生免疫副反应的常规急救药物的准备工作。
3、免疫接种后,在疫苗反应期间,要注意观察免疫猪群的饮食、精神状况等。猪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短时间精神不振或食欲稍减等症状,此类反应一般可自行消退,不需作任何处理。局部出现的炎症反应,可进行消炎、消肿、止痒等;对神经、肌肉、血管造成损伤的,应采用理疗、药物治疗和手术方法处理;
4、生猪在免疫接种后如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应采取抗休克、抗过敏、抗炎症、抗感染、强心补液、镇静解痉等急救措施,常采用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治疗,对合并感染的病例用抗生素治疗,同时对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弄清反应的基本情况,如症状、病变、反应面、数量、反应率、死亡率、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篇5:猪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猪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生猪时在须提前2-3天向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须填写申报表,注明出栏数量、用途和到达地点等内容;
2、提供《动物防疫条 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确认猪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提供完整的养殖档案,生猪标识佩戴齐全,且有记录;
4、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按照出栏生猪数5%抽查,抗体合格率须达江苏省标准:大等于80%);
5、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100%呈阴性);
6、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再出栏,不得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
7、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9、落实专人规范填写生猪产地检疫申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