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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1

  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一条 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监事会组成的主席团决定主持人;主持人不得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不得对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问。

  第二条 会议开始,主持人根据与会代表人数宣布本次会议是否有效。确认会议有效之后宣布本次会议之前收到的议案,如果议案较多时,主持人应该首先提请代表表决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的顺序,并且表决该议题属于重大事项或者一般事项。

  第三条 确定本次会议议题之后,请议题提议人对该议题进行说明,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四条 说明议题之后,根据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安排代表辩论发言,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优先发言,没有反对意见时,应立即表决。当同时要求发言的代表超过二人时,未发言的代表应优先发言;如不能决定谁应先发方时,主持人可考虑按代表的座位顺序、或签到的时间顺序(或其它随机的排序方式)安排发言。主持人尽可能考虑给到会的每一位代表发言机会。

  第五条 辩论发言时间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对每一议题,在每一轮辩论中,每人发言只能一次。且不得占用其他代表的发言时间。

  第六条 辩论按轮进行,一轮辩论结束时,主持人应该征询代表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当有代表要求进行下一轮辩论时必须进行下一轮辩论。

  第七条 每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辩论不超过三轮,三轮辩论以后主持人须提请代表就是否继续进行辩论进行表决,如果有1/3的与会代表要求继续辩论,则自动转到下一次会议进行,本次会议不再辩论;辩论程序全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八条 对议题进行表决以后,代表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提出反对该决议的议案,也不得再对该决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主持人发现或有代表认为发言者有使用辱骂词语而提请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应在征求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警告发言者改正,发言者拒绝改正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属于辱骂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认为属于辱骂的,主持人有权取消该代表的本次发言权。如果该代表在下一轮发言再次使用同样辱骂语言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取消该代表本次会议的发言权进行表决。

  第十条 有代表未经主持人允许而强行发言且主持人与主席团成员均无法制止时,主持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经与主席团商议后,可宣布本次会议休会。

  第十一条 代表认为主持人的主持行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在有五名代表附议的情况下请求主席团提出更换主持人的表决议案,主席团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表决。当监事会提出此项表决时,主持人须自动暂时停止主持,待此项表决结束以后,按照表决结果辞去主持人或者继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过程中如果由于代表退席而使得会议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主持人须立即宣布本次会议休会。

  第十二条 旁听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主动提出发言要求。

  第十三条 本次会议结束,主持人与监事会须即时宣布结果和公布结果的时间地点,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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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和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嘉和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苑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结合嘉和苑的实际情况,制定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维护嘉和苑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经营环境。

  二、嘉和苑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形式是嘉和苑业主大会代表会议。

  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业主大会是由嘉和苑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嘉和苑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决定嘉和苑屋苑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嘉和苑屋苑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罢免不称职或违反《嘉和苑管理规约》和《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罢免不称职或违反《嘉和苑管理规约》和《嘉和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代表。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日常监督物业管理正常运作。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代表业主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决定。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制定嘉和苑屋苑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制定嘉和苑屋苑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审议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对重大事情进行处理;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一、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持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车位、商铺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经占各座、车位、商铺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投票权选举出来的业主大会代表,代表小区总面积的投票权。

  业主大会决定第三章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业主大会代表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大会代表同意;决定第三章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且占业主大会代表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大会代表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的物业的面积确定,每一个专有部分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份按四舍五入处理。

  业主大会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三、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买受人,未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和出卖人的议事决定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大会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四、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五、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同一所有权人家庭在本苑有多个专有部分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参加。

  三、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监督代表自己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代表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四、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业主大会形式。

  (一)业主大会形式:嘉和苑业主人数约1143人,实行业主大会形式。业主自荐参加业主大会代表选举,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每座最多四名业主大会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或由这一名业主大会代表书面委托本幢一名业主参加。投票选举在每座大堂设投票箱,业主将选票投入投票箱。

  (二)业主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业主1/2以上投票权同意,所代表的业主授权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在任期内五年参加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行使所代表业主的全部投票权。

  (三)业主大会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业主大会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3天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并行使投票权。

  (四)业主大会代表无故三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代表资格丧失,从业主中重新推选出新的业主大会代表。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嘉和苑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委员资格丧失,由落选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按票数多少的顺序作为当届业委会候补委员。当届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职位若干名。

  (四)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有一票决定票。

  (五)业委会按相关的法例法规决定换届筹备小组的成立和解散。

  六、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召开业委会会议;正副主任商量后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业委会特别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出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前7天,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代表或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和议事内容。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会议决定。

  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嘉和苑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

  物业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夫妻双方等。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未换届的,街道或区国土房管局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换届的,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研究确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筹措办法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返还给业委会的经费;二是屋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即资源增值资金)的40%作为业委会的统筹资金。经费开支包括: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小区文娱文体活动费、业主联欢活动补贴等。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六、专项维修基金开支: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制订小区公共部分和各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在各座大堂公示,并需经各座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签名同意后,每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开支(在预算范围内)由业委会和本座业主大会代表监督实施。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紧急处理5000元以下的紧急维修项目的资金支付。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不适用上述规定,有关T9座(广州汇丰大厦)的专项维修资金由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按照实际支出和需要自筹自付,并独自承担T9座(广州汇丰大厦)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于T9座(广州汇丰大厦)内部自行管理、维护,故T9座(广州汇丰大厦)业主只需分摊嘉和苑小区公共部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七、小区资源增值收益的分配: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小区资源增值收益在全小区统筹安排,主要用作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屋苑内公共部份的资源增值收益分配:约60%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小区公共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40%作为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各座的资源增值收益分配:约60%作为各座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40%作为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小区维修等应急资金垫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费用。各座资源增值资金开支咨询办法:采用不同意见签名的办法。在咨询截止日,业主没签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超过50%的业主不同意,该次咨询视为无效。

  八、为使业主的投诉及时妥善解决,设立业主投诉档案,一式三份,业主、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各持一份,对业主的投诉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九、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于二O 一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同时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本规则内容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嘉和苑第四届业主大会

篇3: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哈尔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自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西:

  南: 北:

  (物业项目座落位置: 市 区 街 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举、更换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0%以上业主提议;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区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形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

  (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资料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共有权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

  (一)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二)以每单元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三)以每幢楼为单位, 推选产生一名代表;

  (四)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代表。其中:住宅代表名,非住宅代表名。

  (五)

  (六)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代理人应是其所代表的业主;

  (二)应有书面委托书。

  (三)

  (四)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本业主大会赋予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草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方案;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七)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

  (十)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八)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得超过 岁;

  (十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单位法人的,应由单位法人指定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

  (十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住宅物业业主名,非住宅物业业主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办法选举产生:

  (一)等额选举,按照委员设立人数直接确定候选人人数。

  (二)差额选举,以委员设立人数为基数,增加 人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产生:

  (一)以(楼层/单元/幢)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候选人;

  (二)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名候选人。其中:住宅名,非住宅名。

  (三)

  (四)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组成换届工作小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派人员。

  第二十五条原业主委员会在其任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 日内,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

  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在业主委员会本届候选人中递补产生;

  3、

  4、 。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欠物业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五)有犯罪行为的;

  (六)

  (七)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

  (五)

  第二十九条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满未换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 元;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3. 。

  (二) 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3.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三) 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日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篇4: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嘉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9月27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20**年9 月27日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无锡市梅满嘉园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为小区东门和北门橱窗。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筹备组)发布的任何公告,均应当在公告栏公告,公告栏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本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为: 无锡市新区梅满嘉园 号 室 , 办公电话为: 。

  本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含住宅和临街商业用房,其中住宅672户,商铺56户,商铺面积每户均在150平方米以内,共设楼号为: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等33栋,包括各楼号下的分号。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 商品房维修资金,须经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使用;为了方便使用,商品房维修资金利息,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统筹使用。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其中上条款前3项规定的事项,由全体业主书面投票决定。5、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某种形式进行表决:

  1.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3.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4. 业主代表携业主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公开表决,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 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20%业主联名提议。

  2.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2. 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3. 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的意见。

  4.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的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5. 通报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4.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

  5.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

  6.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公示小区橱窗7天,业主有异议的联合本楼栋50%的签名,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7.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问。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吸收3-4名候补委员,在委员缺额时,直接从候补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2.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议。

  3. 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

  4.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6.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4人的,应当在一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8.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 有关人员津贴。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1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稿)

  东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东城国际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100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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