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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06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凡没有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取得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办理过户。

  (3)使用变更

  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报废

  经检验单位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有判废书面报告),应及时按下列步骤办理报废手续。

  ①压力容器报废后,持该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②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报废压力容器的关文件资料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③对已报废压力容器进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4.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不任意改变原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艺条件,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保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加强容器现场安全管理,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禁超温、超压运行;经常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壁温超过许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5.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15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期限应予缩短。容器执行检验前,应排净内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剧毒、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进入容器内部检查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保持通风良好,指定人进行监护等。定期检验的容器,当检验单位的人员作出检验报告后,应存入容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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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劳保用品使用管理标准

  公司劳保用品使用管理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第三条 公司按各工种的工作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第五条 公用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凡不交旧品者,一律不发新品,旧品丢失的扣款后(按原品50%),方可领新品,扣款从使用人工资中扣除或公司各部门自有资金中扣出。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七条 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八条 职工应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离厂时,所用特殊工种的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劳保用品作相应增减,原工种享受的特殊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由供应部参照发放标准及各部门月度劳保用品计划而采购。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标准核实无误后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与解释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经济学院公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经济学院公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科室物品登记账,实行包干使用,建立领发登记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领发;

  2、各科室要加强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爱护一切公物,禁止私自将公用物品带出使用;

  3、学校校具(桌凳)、生活设备等公用物品实行包干到班级、固定到个人,造册登记;

  4、寝室物品由寝室长负责使用管理,床位固定到人,不得互相乱搬乱拿,更不许私自搬出校外使用;

  5、公物如有损害应查明原因,需要修理的及时上报,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按价赔偿;

  6、对水电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接电,杜绝各种浪费;

  7、毕业生离校时,应交清所有公用物品,如有损坏,应赔偿;对无理取闹者停发毕业证。

篇4:经济学院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经济学院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正确操作,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2、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3、严禁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从事违规违纪活动;

  4、不准利用计算机从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游戏、聊天、看电影等);发现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理。

  5、非人为因素计算机发生故障,科室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报修,由专人负责维修;确需更换的,报批后以旧换新;

  6、计算机属学校公共财产,因保管不慎发生丢失、损坏、被盗,学校将追查责任,并按价赔偿;

篇5:工业经济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车辆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建立相关台帐;

  2、学校车辆常规使用由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科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禁止公车私用;

  4、车辆使用如遇冲突的,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即处理紧急、重要事务的用车申请优先;

  5、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批校长室同意;

  6、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室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

  7、凡未经报批同意私自使用车辆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带车人承担;

  9、车辆每晚原则上返校停放,无特殊情况禁止在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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