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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保用品使用管理标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06

  公司劳保用品使用管理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第三条 公司按各工种的工作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第五条 公用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凡不交旧品者,一律不发新品,旧品丢失的扣款后(按原品50%),方可领新品,扣款从使用人工资中扣除或公司各部门自有资金中扣出。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七条 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八条 职工应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离厂时,所用特殊工种的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劳保用品作相应增减,原工种享受的特殊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由供应部参照发放标准及各部门月度劳保用品计划而采购。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标准核实无误后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与解释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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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济学院公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经济学院公用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科室物品登记账,实行包干使用,建立领发登记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领发;

  2、各科室要加强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爱护一切公物,禁止私自将公用物品带出使用;

  3、学校校具(桌凳)、生活设备等公用物品实行包干到班级、固定到个人,造册登记;

  4、寝室物品由寝室长负责使用管理,床位固定到人,不得互相乱搬乱拿,更不许私自搬出校外使用;

  5、公物如有损害应查明原因,需要修理的及时上报,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按价赔偿;

  6、对水电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接电,杜绝各种浪费;

  7、毕业生离校时,应交清所有公用物品,如有损坏,应赔偿;对无理取闹者停发毕业证。

篇3:经济学院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经济学院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正确操作,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2、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3、严禁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从事违规违纪活动;

  4、不准利用计算机从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游戏、聊天、看电影等);发现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理。

  5、非人为因素计算机发生故障,科室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报修,由专人负责维修;确需更换的,报批后以旧换新;

  6、计算机属学校公共财产,因保管不慎发生丢失、损坏、被盗,学校将追查责任,并按价赔偿;

篇4:工业经济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工业经济学校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车辆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建立相关台帐;

  2、学校车辆常规使用由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科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禁止公车私用;

  4、车辆使用如遇冲突的,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即处理紧急、重要事务的用车申请优先;

  5、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批校长室同意;

  6、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室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

  7、凡未经报批同意私自使用车辆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带车人承担;

  9、车辆每晚原则上返校停放,无特殊情况禁止在外过夜。

篇5:社区移动电视信息亭场地使用协议书

  社区移动电视信息亭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SZ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为提高SZ数字信息化建设速度,加快文化立市的步伐,推行SZ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移动视讯公司在SZ社区的移动电视传播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内容:

  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由甲方同意有偿提供设备安装位置和工作用电,供乙方安装社区移动电视信息亭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乙方负责该系统的全部设备及设备的安装、维护,具体系统方案由双方根据现场协商确定。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止,使用期限为 叁 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按本协议内容优先续签协议。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金海岸小区内共安装 6 块信息亭。每块每年租赁费用4000元人民币),每年共计人民币 贰万肆仟元整(¥ 24000 元)。

  2、协议签订后,亭体安装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年费用(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以后费用一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个年度的 6 月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费用。甲方收款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3、租赁费收款信息: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条 电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220v两相交流电,乙方自行安装电表。

  2、乙方自行安装电表,按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费率为1.15元/度(以后费率可按供电部门标准作相应调整),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电费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第五条 安装

  1、甲方同意乙方设置数字移动电视系统,具体位置双方协商确定;

  2、该系统设备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该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等责任以及相关费用;

  3、在该系统的安装工程中甲方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审核,并于乙方工程队安装完毕当日进行验收;

  第六条 安装时间

  1、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安装时间由乙方确定,时间不得超过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

  2、乙方必须在该系统开始安装施工一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准备电源等相关的资源。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该系统安装场地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甲方应为乙方安装场地、供电、施工及工程相关的事项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甲方保证对乙方该系统提供全天电力供应(正常停电除外)。并在能力范围内保障设备安全不被破坏。如因第三方破坏则协助乙方取证和追讨赔偿。

  4、甲方应指定联络人员,以便该系统出现故障时,乙方能随时联络并尽快进入现场维修。

  5、甲方在乙方该系统安装地进行相关改建、装潢等工程可能影响乙方该系统运行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方案,以保护乙方该系统运行的安全。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不得擅自移(改)动乙方该系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保证在设备安装期间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期间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每月应固定派专业人员对该信息亭进行定期检修,并指定联络员,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必须保障该设备安全性,如若该设备发生漏电导致安全隐患,一切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若此后果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该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如若政府干涉否定,乙方必须自行出面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此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本小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业主就该系统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导致事态扩大升级,则该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本小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到期之时双方未能续约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甲方在该物业管理权丢失,此协议自动解除;

  4、因政府行为或政策性调整对本协议约定的移动电视媒体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该项目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均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尽努力、忠诚的义务积极推进本协议条款的履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SZ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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