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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28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它的作用是什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通俗地说,议事规则是对业主大会日常具体行动的各方面内容的约定,会议怎么开,由谁主持、业主大会怎样形成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业主大会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由议事规则来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般情况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制定规范、参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议事规则就生效了。全体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果想修改议事规则,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按议事规则行事或讲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而发生争执时,走入司法程序时,该规则为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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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DS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DS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DS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 区 虎泉街(乡、镇) **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5栋单元侧面一层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和小区管理规约违约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租户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12月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另设候补委员2名,在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二)、(三)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20 %;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购置办公桌椅、书柜、办公用电脑、一体机等办公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指定专人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专业审计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DS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3:东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案)

  东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经年月日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及管理区域

  1.业主大会名称:东湖家园社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东湖家园二区一幢。

  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地址及附图:另附):

  3.物业类型:住宅

  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27.23万平方米;总户数4542户,建筑物总面积 394847.19 平方米,

  第四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成立的有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他机构,如监督机构、小区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但其他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本区域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六)审议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筹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四)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三条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亡故,且该房屋所有权尚未进行转移登记的,按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位在先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代理人,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如果无法推选的,则由居委会或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指定。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名代理人最多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3名业主的委托。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

  第十六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因本区域业主人数较多,故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权数、内容以书面形式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四)回收统计意见或表决单。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回收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进行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拟定选聘物业管理的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九)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及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使用等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年龄在7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设施;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人数为7人,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到期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九)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将业委会委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经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以上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应由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印章应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壹万元;

  经费收支账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湖家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20**年4月15日

篇4:溪园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天津市西青区溪园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小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第三条 本小区不设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会议共同决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小区业主会议本着“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四条 本小区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小区业主会议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会议

  第六条 业主会议可于任何合理时间,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本小区20%以上业主联名发起召开。

  第七条 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主持召开,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主持召开时,由20%以上联名业主自行推选三名以上代表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召开。

  第八条 业主会议原则上需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般原则召开。(见附件)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按照每门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 。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推选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名单见附件)。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会议应讨论下列事项:

  (一)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业主会议于20**年 月 日召开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会议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会议的共同决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应为单数(3人以上15人以下),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业主会议召集人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议由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经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 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情况见附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 为执行秘书。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报备。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会议作出决定后,代表业主会议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交办的事项。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会议决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工作站。

  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议通过取消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本条上述情况的,可以向社区服务站报备,报备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

  第四章 会议及议事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组织召开。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业主会议定于每年1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确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场地占用费的;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七)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会议的召开采取业主代表会议的方式。

  业主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可以告知相关的社区服务站。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会议二日前,就业主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投票表决的,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业主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议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五名以上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二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二名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100建筑平方米,为一投票权计算。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业主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按照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定于每月召开一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秘书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做出决定或者做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四十条 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财务账目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会议和支付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垫付,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并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应当用于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十七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四十八条 业主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都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经业主会议共同决定通过后生效。

  业主会议(业主代表签字并骑缝章或骑缝签字)

  签署人: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楼门号码

  楼门代表

  20**年 月 日

篇5:安徽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安徽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1、当面送达;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

  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 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 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 元/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附件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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