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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安全奖惩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07

  精细化工安全奖惩制度

  1.考核方法:企业领导负责对经营部员工进行考核,实行日常督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考核内容

  a.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指完成企业年销售总量、人均年销售量;销售量、人均销售量;利润总额、人均利润额。

  b.服务质量及承诺兑现情况。指企业员工的素质和服务表现以及服务承诺兑现情况,顾客表扬或投诉(顾客来电、来信、来访)情况等。

  c.设施运转状况。指设施是否保持正常运转,无障碍发生,无失准或因设施问题而发生停业等情况。

  d.安全保障状况。指不发生爆炸、火灾、触电以及由于企业的责任,使顾客受到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等责任事故。

  e.现场管理状况。主要指企业员工的仪表仪容、服务态度和经营部店容店貌等情况。

  f、凡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并上报领导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以及在企业发生危险状况积极进行抢险的人员将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3.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年终考核奖励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或先进个人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5.年终考核惩罚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或责任者处罚人民币100元至300元。

  6.日常考核细则:

  1)不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的,一次处罚50元,因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次处罚50元;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次处罚100元,并要补培训;

  3)在业务中违反有关采购、销售、运输管理规定的,一次处罚50元,造成事故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4)经营过程中接触到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的,一次处罚50元,造成事故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的,安排好物品的价值赔偿;

  5)企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经企业考核,全年没有违反规定、没有事故发生的,给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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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明德小学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明德小学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包括学校安全的各个方面,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安监办是具体负责人,对本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年终考核制,考核情况纳入学校的督导评估和年终考核指标中,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意见,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3:齐庙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齐庙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办发(20**)9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幼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校级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本年度在编在册教职工及外聘人员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月考核制,在编在册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月考核指标中(100元/人/月),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外聘人员以学期末综合考核形式记录考核并兑现奖惩(200元/人/学期)。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区级肯定或奖项的个人或集体可以根据级别再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幅度由校务会讨论而定。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按照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考核流程:

  1、在编在册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月安全考核办法》

  2、外聘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学期考核。详见《安全学期考核汇总表》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党政主要领导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按照《董李凤美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执行,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发当月全额安全奖100元。

  2.四级安全责任事故

  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发现第二次扣发月安全考核奖10%。

  3.三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30%。

  4、二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赴医院处理,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扣发当月全额安全奖。

  5.一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除扣发当月全部月考核奖,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 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6、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及时向教育局上报;由教育局视情节 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 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七、责任追究办法

  1.三级以下责任事故,由部门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二级以上责任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

  八、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项目部对各单位(工区)根据当年完成工程量,实行奖励额与工程质量挂钩的形式在年终考核后根据实际成绩给予奖励。

  (二)各单位也应根据各项目、部门当年完成工程量大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经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后的情况予以奖励。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物质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

  2、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受到省、市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嘉奖的单位。

  二、处罚

  (一)各单位未完成当年签订的责任目标,按照项目部的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0至20000元。

  (三)对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要求责任单位更换相关责任人。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有关单位给予罚款:

  1、未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0元;有部分人员未发的罚款5000元。

  2、违章指挥,每安排一名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5000元。

  3、因对整改事项整改不力而再次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罚款3000至5000元。

  4、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罚当事人2000元。

  6、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足够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罚2000元至10000元。

  7、使用报废或未按规定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三证不全车辆,每台(辆)罚款2000元至10000元。

  8、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罚款10000元。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5000至20000元。

  10、违反临时用电操作规程,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劣质或严重破损的电器设备,罚款5000至20000元。

  11、违反《生活安全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4、违反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存放规定,罚款10000至20000元。

  15、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事人罚款200至500元,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6、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罚款5000至20000元。

  1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倍数计罚。

  18、违反其他规定的,参照建管处《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篇5: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宾馆全员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队员,在宾馆总办领导下开展义务消防工作,业务方面接受宾馆保安部指导。

  2、义务消防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成都市消防条例》及时有效地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做好宾馆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宾馆保安部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技能,掌握院内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配置消防器材的种类、数量、确定火灾事故的危险点和控制点)。并制定扑救火灾事故的预案。

  4、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务消防队员应迅速到位参加扑救,及时报警,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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