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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有限公司危险品安全注意事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5-06

  木业有限公司危险品安全注意事项

  一、现场胶药水库存不得超出0.5天,每次开封领取不可超过单位内两小时之用量,成型课、针车课、底加组存放用量不得超过5桶(以空桶换领);

  二、领取胶药水时必须小巧玲珑心轻放,不可碰撞、摔、掷或敲打,如有遗漏在地面需及时清理,避免麻擦产生火花引燃;

  三、在开启胶药水(甲苯、清洁水、处理剂)时,不得用铁器开启防止火星引爆,并且只能在工厂通风区指定之区域调胶进行,使用单位内亦需保持通风;

  四、在调胶时,不得用铁棒(金属)搅拌,只能用规定的(木棒、竹棍进行),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用量比便,并且调胶时只能允许专职胶手进行,不得有其他旁人闲逛围观;

  五、调胶区必须通风,灯光需有防爆装置,温度不得超过燃点45℃以上;

  六、禁止将胶药水或易燃物放在烘箱下及电源开关下,必须远离一切电器设备1米以上电器线路不得破烂或处露;

  七、危险品在搬运时,不得超过两层或装载过量,必须慢、稳小心进行;

  八、在用清洁水、甲苯等药水清洗鞋面、大底时不得靠近烘线机及开关等一切高温或有火星之设备,使用溶剂必须加盖,且盛装物高度不得超过10公分;

  九、工厂区、宿舍区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燃气瓶、煮饭、炒菜,另煤气罐禁止倒卧、拖,伙房人员离开必须关好气瓶,并注意线管有无老化破损;

  十、无异常情况,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带等)器材;

  十一、禁止带任何火种、香烟进入工厂(总务股公告管制);

  十二、胶药水仓库必须专人看管、验收、发放工作(胶药水、溶剂必须与五金类隔离存放);

  十三、胶药水仓库存放时,必须分类存放,标明种类,分清易燃物、可燃物并将助燃物隔离;

  十四、存放胶药水时,不得超过3桶,不得紧靠墙壁或电器,必须隔墙保持1米距离;

  十五、仓库内禁止带火种进入,不得在仓库内吸烟或用任何电器烧、煮食物;

  十六、卸胶药水时运货车必须熄火,并要有“危险品准运证”卸货时货车必须与货仓门保持3米以上;

  十七、卸货时,停止一切领发料工作,不得有任何闲杂人员围观;

  十八、装卸货时必须轻拿轻放,在气温较高的情况下,禁止装卸胶药水、溶剂等工作;

  十九、白天装卸胶药水时,禁止开灯及动用电器、开关、以防止漏电、短路产生火花;

  二十、每日超过下午18:00后,不得做胶药水的收发料工作;

  二十一、领、发料或装卸完毕时,必须立即离开,不得在仓库内逗留;

  二十二、消防演习及集训同作战,将工作安全及操作标准之执行责任,确实落实在每位员工身上。

  ※ 违反上述规定者,即依法严惩并追究管理干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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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木业有限公司安全卫生检查细则

木业有限公司安全卫生检查细则

  1、本公司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归属行政总务部负责。

  2、总务股长每日应巡查全厂消防安全及检查下列各项,违反规定时须派人推动改善或按有关规定议处。

  (1)环境清洁:包括地板、墙壁、天花板、原物料、机器设备必须整洁有秩序;

  (2)照明:

  A、照明度不得刺目炫耀;

  B、照明度不可不足或感觉不适;

  C、准为现场四百烛光,办公室三是烛光。

  (3)通风:室内必须保持通风,除遇大风或特殊状况外,否则窗户需打开;

  (4)厕所清洁:

  A、小便池、便池经常保持清洁;

  B、每日至少消毒一次;

  C、不得有异味。

  (5)餐厅清洁:桌椅/地板/厨房须保持清洁;不得有油污、苍蝇、蟑螂、老鼠。

  (6)防护口罩:配料员、研磨、打粗、刷胶、万马力机、混合机操作员应戴口罩;

  (7)操作用手套:中底压型机操作员不得戴手套,混合机操作员不得双手戴手套,万马力机操作员可以上手戴手套,但手不得碰到滚轮;

  (8)穿鞋:不得穿后跟高度超过6公分以上之鞋类或拖鞋入工厂;

  (9)防护罩:转动轮均须设防护罩,并标明转动方向;

  (10)交通规则:在厂内外驾驶汽车、机动车均应遵守交通规则,骑机车要戴安全帽;

  (11)离厂时间:下班后员工应于二十分钟内离厂,干部及文员应于三十分钟内离厂;

  (12)仪容:A、女性留长发在厂内不得未加束发致使过肩;

  B、男性不得仪容不整,披头散发,致男女难辨者;

  (13)伙房卫生:伙房人员必须穿着整洁卫生并戴帽子及口罩,以防头发、头屑及杂物落入食品中。

  3、下列各项由总务股每月检查一次,违反时依有关规定议处:

  (1)医疗必需品:急救药橱须备消毒纱布、消毒棉布、止血带、胶布三角巾、剪刀、无勾镊子、夹板、绷带、安全别针、消炎药、红药水、碘酒、凡士林、双氧水、薄荷条及急救箱。以上药品、器具须整齐清洁,并列账。

  (2)消防设备检查项目包括:

  A、灭火器数量、重量及有效期限检查;

  B、紧急警报铃试放;

  C、火灾自动警报器检查;

  D、防火巷标示及道路保持畅通;

  E、紧急照明灯挂放位置及是否堪用。

  (3)有机溶剂测定:甲苯、二四苯等有机溶剂,工作场所蒸气浓度测定(溶剂需加盖不得接近电器);

  (4)保养卡:

  A、现场操作人员每天作记录;

  B、股、组长或助理每日核对;

  C、修理记录由保养人员负责记录。

  (5)现场各课之工作是否有按工作基本要求实施;

  (6)低压电器:检查有否违反安全规则或破损;

  (7)高压电器: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一、四、七、十月份实施),由总务股联络电力部门,派人配合本公司保养人员实施检查保养;

  (8)粉尘设备:

  A、至少每周检查通风设备运转状况,如导管积尘每次上班前要清除干净;

  B、至少每半年检查排气装置功能及线路维修;

  C、现场打磨粉尘每次下班皆需清理干净,以防止燃烧。

  (9)健康检查:伙房人员就业前应先到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如患有传染病或有可能造成食品传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篇3:社区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社区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4:校内设施设备安全制度

  校内设施设备安全制度

  1、校内的一切设备与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维护,做到固定牢固,运行安全可靠。

  2、教学设备的维护和安全管理:

  电脑、投影仪、录音机、实物投影仪、电视机、照相机等贵重办公器材,维护管理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要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消除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3、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全校师生的《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由总务处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2)学校总务处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放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开展紧急情况下师生安全撤离和疏散的演习活动,确保师生安全。

  (4)总务处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5)学校各部门、教师一旦发现消防不安全隐患,因立即向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整治,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

篇5:学校用水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用水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源线路、自来水管道、煤气设备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二、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五、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六、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组织自查并会同各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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