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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业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24

  漆业公司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断路作业。

  二、引用文件

  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断路作业

  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5.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四、断路作业总则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断路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公司各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并书面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

  5.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五、《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安全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

  3.断路申请单位在安全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其中的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内容,填写后将其交至断路申请单位。

  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安全副总审批。

  6.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7.《断路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1年。

  六、安全要求6.1作业组织

  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 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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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漆业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破土作业安全要求和《破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破土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破土作业

  公司所辖范围内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各种破土作业。

  四、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破土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五、破土作业施工流程

  1.破土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属部门填写,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部门和地下设施的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电缆、埋地电信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并签署意见。经作业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等确认会签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实施作业。

  3.施工完毕,作业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并在作业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六、破土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 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7.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8.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八、《破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基建工程部留存,第二联交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篇3:漆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目前公司还没有吊装机具,需要时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如吊车等)。

  四、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1吊装机具

  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操作。

  3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 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起吊负荷

  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六、作业中的安全检查1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严禁和不准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八、作业完毕后的工作1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十、《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许可证

  A.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许可证》。

  A.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A.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和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A.5《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篇4:漆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漆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 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 件

  GB6095安全带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公司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h<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h<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l5≤h<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h≥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式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或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1)遇到6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到恶劣气候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时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条 符合GB6095的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部门负责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到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要求,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12142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底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六、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作业内容相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是,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到恶劣所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经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时方式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服。

  12.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七、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作业部门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八、《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部负责人审批。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人审核,生产厂长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 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 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证》最长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2年。

篇5:初级小学安全委员会职责

  东城初级小学安全委员会职责

  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是本校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3、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4、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防火、防盗、防校舍倒塌、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内外意外伤害的教育和防范工作。

  5、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会议,对学校门卫、财务室、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电脑房、电教室、图书馆、档案室等教学重地和用电、用水设施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6、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8、学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9、学校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0、教职工下班时,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11、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顺利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

  12、学校分管领导或卫生老师要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倡导学生建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不洁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13、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健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中速行驶,严禁超载。

  15、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6、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7、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到卫生、安全。

  18、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应当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照顾。

  28、学校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安全预案要提交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可行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组织师生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防范能力。

  29、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

  30、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对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1、加强学校安全监督工作,要通过明查暗访形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做到督查检查到位,不断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32、深入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学校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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