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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17

  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同签订

  第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第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四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相关责任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保所签合同有利、有效。

  第五条 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行业标准合同的,按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述须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1.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和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约定有关事宜,不签定书面合同。

  2.文首部分,须写明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正文部分,须具体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结尾部分,须使用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 或业务章 。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一式四份。

  第二章 合同审批与签定

  第九条 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批准

  对于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定;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同有关资料、附件等,报公司行政部、财务部会审,并经董事长审查并授权签定。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

  对于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联营、合资、合作,或者是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方案后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公司的对外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集团各职能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履行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货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 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公司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第六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后,原件、附件及相关资料由签约单位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如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可以持有复印件。行政部门负责已公文管理程序上已处理完毕合同的整理和归卷工作。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10-5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2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和1000-8000元的罚款。

  附件:《合同会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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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企业集团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同签订

  第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第三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四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相关责任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保所签合同有利、有效。

  第五条 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行业标准合同的,按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述须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1. 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和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约定有关事宜,不签定书面合同。

  2.文首部分,须写明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正文部分,须具体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结尾部分,须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一式陆份。

  第二章 合同审批与签定

  第九条 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批准

  对于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定;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定金或预付货款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同有关资料、附件等,报集团公司行政策划部、审计部、财务部会审,并经董事长审查并授权签定。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

  对于分(子)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联营、合资、合作,或者是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报集团公司领导、财务部、审计部、行政策划部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方案后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集团公司的对外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集团各职能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履行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货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须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四章 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公司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第六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后,原件、附件及相关资料由签约单位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如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可以持有复印件。行政部门负责已公文管理程序上已处理完毕合同的整理和归卷工作。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10-5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2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和1000-8000元的罚款。

  附件:《合同会签单》

篇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 适用范围: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全体员工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因公司原因或员工个人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均视为一年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新员工在试用期满转正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十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期满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原合同续签。

  3、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⑴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⑵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⑶ 未经公司批准而自动离职;

  ⑷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⑸ 擅自离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被公司除名;

  ⑹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

  ⑴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增发壹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⑵ 不能胜任分配的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⑶ 属于⑵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辞职。如未提前通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重要岗位以及公司中高层人员签订年薪制合同,年薪制合同签订期限三年起。(年薪管理规定参照20**年12月西安万方公司年薪制员工管理专项规定)

  9、未提及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申诉,协议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篇4: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员工的用工,特制定本办法。凡公司所属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员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将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进入公司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 件的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与员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4、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依国家、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员工被录用后,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入职后30日内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终止录用,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在现场亲笔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4、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咨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公司。

  3、公司依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岗位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确定劳动合同续签年限。

  4、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应按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应于员工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合同到期后视为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需通知员工离职日期。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或在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详见《外聘人员奖惩管理办法》)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发生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篇5:电力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签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对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意向书、合同附件、公司章程、承诺函、合作备忘录等涉及公司权益的书面文件,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按照公司部门的分工,由各部门对自己职责和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分别进行管理(以下统称“归口部门”)。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业务所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三)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

  (四)监督本部门合同的履行,对不能按合同履行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

  第二章 合同条款的拟定

  第四条 合同的拟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由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拟定合同前,合同经办人应作以下调查和预测:

  (一)合同的签署有无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障碍;

  (二)对方当事人(含担保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三)对方当事人(含担保方)的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

  (五)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公司可能承担(或有)的风险;

  (六)合同是否需要有权机关审批或进行公证。

  对于业务上经常和反复使用的合同,各归口部门应制订合同范本并经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审定。

  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时,应尽量参照公司制订的合同范本

  第五条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逻辑性强、用语确切、严谨。

  第六条 拟定合同文本,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商,统一协调,然后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文本须经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重大项目,应视情况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外谈判和草拟合同条款。

  第七条 合同条款的拟定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公司法定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检验(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与管理

  第八条 合同文本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审查会签后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凡合同内容涉及资金支出的,须经财务部会签。

  重大合同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由公司主管领导指示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法律风险的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资产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的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限,超越代理权限及未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分为固定期限委托(不分业务种类)和业务委托(针对具体业务)两种,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人员可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力争将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地点设置在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十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应在公司办公室留存合同原件(与签报一起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对于发生资金或资产交易的合同则还应由公司财务部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各经办部门保留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由归口部门进行保存、管理,所有文件需按项目和时间进行编号、分类、建立台帐、装订、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由归口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实施工作,具体承办人员应监督合同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当发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出现履约能力恶化、违约等情况时,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进行通报。对有可能导致公司涉及诉讼的履行行为,承办部门应与法律事务人员共同协商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有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其他部门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公司涉及合同涉诉时,归口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人员准备起诉或应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公司监审部法律事务人员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将各部门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作出分析,及时提供给公司领导,并逐步将此项工作纳入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因重大过失签订无效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造成公司损失的;

  (四)变更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未经公司许可,将基于承办、管理合同等事务获悉的有关资料擅自对外披露,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合同章外出审批表

  2.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3.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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