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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企业集团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17

  *企业集团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具体运作模式和行业参与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策划部、财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 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 处罚外,同时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 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收受商业贿赂是指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员工收受对方给予的或向对方索取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业务活动人员或与某项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主动以损害公司利益给对方谋取利益为条 件,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包括某一具体业务即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而未得利益的损失。

  员工收受或索取商业贿赂不论是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发生均属本条 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依相应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将依实际受损情况或应得利益的情况加倍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损失,同时对损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为人按其致损额度自其发生该行为之日起至实际归缴之日止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向其追缴利息,并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工程及其他业务发包的招投标等活动中通过泄露标底,或透露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投标条 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标的投标者的条 件,或固定投标者而排斥竞争等手段致使公司及(子)公司就某项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达到条 件最优的目的不能实现,活动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前,事中或事后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公司利益未受损害,但业务经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使某一投标者中标而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 第一款所示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有本条 所示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标准薪资。

  第十八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合作单位据相关合同对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鉴证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收受相对方的财物而故意或不负责任对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合理的予以鉴证的,或违反相应程序进行鉴证的,公司对员工据其收受的财物给予双倍追缴的处罚,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该不合理鉴证予以核认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向相对方出卖或提供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实行不合理或违反规定与程序的利益铙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对该员工按其所获财物额的双倍予以追缴,并按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度予以追偿;同时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直接上级或相关人员对员工的前述利益饶让情形予以核认的,处扣发其本人标准月薪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员工在职责范围内采购物资,私自接受对方给予的利益铙让、或回扣等财物的,以收受商业贿赂论处;采取虚抬价格、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通过对方套取公司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员工有本条 所列情形,其直接上级失察的,对该直接上级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资10%-50%的薪资。

  第三章 渎职

  第二十一条 依公司相关规定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或未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或不正确的履行职务、或滥用职权、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收与其履行职责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的宴请和参与该相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而未经批准、或向其履行的职务的相对方索取财物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行为等均属本制度所称的渎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制度第二十一条 所列示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制度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则依下列原则进行处罚。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扣发相当于损失额度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侵害了公司利益,且个人获得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依本制度第十六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且个人未获得利益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的10%-3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侵害公司利益,但个人获得利益的,追缴其所获得的利益,并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相应员工的直接上级失察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10%-50%的薪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擅自在外兼职或同业经营的,处扣发本人薪资100-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管理成本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应同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管理成本。

  第二十四条 员工履行职务时未尽到审慎之责,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不尽到审慎之责而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 所示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突破职责要求,滥用权力,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处扣发相当于本人标准月薪50%-6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前款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前款规定扣发薪资,同时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正确地履行职务,造成公司事务延误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消极行事、或假公济私等造成公司事务延误,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了损失但个人未获得利益的,依前款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损失;造成了损失且个人获得了利益的,依第一款扣发薪资,同时承担损失、追缴个人所得,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刚愎自用、或压制部属、或堵塞言路、或排斥异已或不服从指挥等从而延误公司事务,削弱团队力量的,处扣发一个月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依前款情形未受到除名处分的,应同时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有本条 第一款情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接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的宴请和参与相对方提供的其他娱乐活动或收受礼品、红包、享受对方提供的其它利益活动,处扣发相当于其本人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有本条 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收受商业贿赂论处。收受贿赂的额度为宴请或娱乐活动人均费用额度。

  第三十条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透露可能要给其制造障碍而要挟对方索取财物,且已获得财物的,处扣发1-2个月薪资,并按其所获取的财物双倍予以追缴,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在本款所示情形下,如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同时予以降职、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虽已实施要挟行为,但未实际获取财物的,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视情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员工有本条 第一款所示情形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以索取商业贿赂论处。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或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从而加重公司义务或引发法律纠纷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造成实质上的义务加重,公司必须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的,则员工应自行承担该代价,同时处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已造成前项所示情形属员工恶意而为,则由该员工承担该代价;同时处与该代价等值的罚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3.未造成实质上的义务加重,或公司不必因此而付出相应代价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属恶意而为的,则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引发法律纠纷,致使公司败诉且必须基于该承诺支付相应代价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代价,同时扣发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员工恶意而为造成前述情形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应代价,同时对该员工处相当于该代价额度的罚款,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5.引发法律纠纷,但公司胜诉,以及虽败诉但无须支付相应代价的,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处扣发相当于其标准月薪30%-50%的薪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属恶意而为的,则由员工承担诉讼费用,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 所列情形,已依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后,还应据具体情形对未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个人意见,而是在其他公私场所,或对外部人员通过散布、透露工作意见、不满情绪等而影响公司形象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10%-3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处分。

  员工有前款情形而泄露公司秘密的,依公司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

  员工有第一款情形造成公司业务运作受阻、或失去业务合作机会、或增加业务成本、或增大业务运作风险的,处扣发1-2个月其月标准薪资的薪资,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外部人员态度傲慢,有意或因重大过失言行失格,引发公共关系危机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本制度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本制度所示的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情形可能应予处罚的,按本章 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实行自主检查或接受内外人员的举报以获取线索。对所取得的线索自取得之日起应在10-30天内进行查证,并对查证的情形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不构成本制度处罚条 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和举报人。

  2.构成处罚条 件的,应作出处罚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查批核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在依本制度进行具体事件的处理时应将相关措施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如果具体事件的处理可能要国家相应机关介入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机关,由相应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应与所在单位签署廉洁自律保证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所有与外界有关的业务活动,依财务制度的规定应签署合同、或虽然财务制度没有规定,但属于连续重复发生的业务活动亦应签署合同。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应有如下内容的条 款:

  1.相对方有协助本公司执行本公司关于员工廉洁自律制度的义务。保证遇有本公司该制度所列示的情形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举报。

  2.保证不以谋取其自身利益为目的而对本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贿赂或给予好处;同时保证不谋取经济利益,但为了工作方便而给相关人员的好处。否则甘受等值处罚。

  3.前述一、二项内容应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洽谈、审查人员未按本条 规定办理的,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相应处罚条 款中涉及扣发薪资处罚的应视金额大小以每月不超过该员工月实际薪资20%的额度予以逐月分摊。但受到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同时其他经济处罚亦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其他规章 制度对涉及员工廉洁自律的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相应处罚低于本制度的最低限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对员工有本制度所列示的行为进行即时处理,且处理程度可突破本制度限制,但经济处罚以不突破本制度相应条 款最高限额的两倍为限,行政纪律处分不够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严重警告为限。

  第四十三条 员工诬告陷害、或因受到处罚而打击报复的,视情形给予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员工知悉有制度所列示的情形隐匿不报的,则以共谋论处,并依相应条 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执行部门的人员对举报或自查获取的线索压而不查或毁灭相应证据的,处扣发1-2个月其月标准薪资的薪资,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执行部门的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给相关人员的,依第四十五条 规定处罚;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处扣发其标准月薪60%-80%的薪资,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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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文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文本)

  廉洁自律是反腐败的一道重要防线,是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基本要求,为保证业委会成员廉洁奉公,正确行使业主赋予权力,公正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接受物业公司及维保单位的各种馈赠或收受贿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娱乐、健身活动或提出非分要求。

  三、严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和礼物;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活动。

  四、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友利用业委会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坚持热情服务方针,正确对待业主的不同意见和申诉,做到公正、客观、热情。

  六、不得因行政干预和经济利益而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

  七、不准参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承包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或以咨询、顾问之名收取各种“服务费”。

  八、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各条款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指正。情节严重且证据确凿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篇3:业主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上墙)

  业主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上墙)

  廉洁自律是反腐败的一道重要防线,是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基本要求,为保证业委会成员廉洁奉公,正确行使业主赋予权力,公正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不得接受物业公司及维保单位的各种馈赠或收受贿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娱乐、健身活动或提出非分要求。

  3、严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和礼物;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活动。

  4、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友利用业委会的名义谋取私利。

  5、坚持热情服务方针,正确对待业主的不同意见和申诉,做到公正、客观、热情。

  6、不得因行政干预和经济利益而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

  7、不准参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承包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或以咨询、顾问之名收取各种“服务费”。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各条款情节较轻的,批评指正,情节严重且证据确凿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4: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措施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不得向承包人与工程长工无关的其它要求,不得无理刁难施工单位;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承包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

  (3)不得向承包人为其报销应由监理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承包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

  (4)不得与承包人建立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人际关系,搞权钱交易。

  (5)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和其它便利。

  我公司派驻现场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者,视如下情况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者,视其情况,若金额少许,责令其全额返还,黄牌警告;若金额较大,情况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并移当地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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