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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会议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3

  开发公司会议通知

  ________: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___午___时___分在___召开___会议,请提前做好准备并准时参加。如有提案,请填写《会议提案书》一份,于___月___日___午___时之前交___处。特此通知。召集人:_________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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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恒兴花园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

  恒兴花园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

  (20**)恒兴业筹字第1号

  各位业主:

  一、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经筹备组第三次会议商讨通过现就首届业主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年3月20日前业主自取选票,外地业主邮寄送达。3月20日(周日)召开恒兴花园首届业主大会,公布业主名单并开始投票。3月27日(周日)举行投票揭晓仪式,开启票箱、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二、会议地点:业主之家、传达室(设投票箱)

  三、会议内容:

  1、从六个候选名单中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名或五名;

  2、通过《恒兴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恒兴花园管理规约》。

  四、会议形式:书面征求意见(投票表决)方式,业主本人不能签字的可以递交委托手续由代理人代为签字。27日欢迎到场参与监督选举揭晓仪式。

  五、投票表决关系到业主自身利益,为便于业主了解表决文件的内容,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印制了《恒兴花园物业管理规约》草案、《恒兴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文件,因目前无会议经费,文件由政府打印提供,工本费1元,业主自愿支付,到物业办领取。

  特此通知

  恒兴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

  20**-3-5

篇3:武汉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个示范文本的通知(2012)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武房发〔20**〕47号

  各区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武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区街(乡、镇)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八)。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合计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业 主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十九)。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姓名)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号)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六)。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制

  说 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5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 理 规 约

  为了维护(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武汉市区街(乡、镇)号

  物业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南

  西北

  第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避雷设施、消防设施、水箱、绿地、道路、院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约定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则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加工、宾馆、仓储、等经营性场所;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

  (十)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一)晒衣架安装, ;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

  (八)饲养国家禁止的大型犬类等宠物,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养犬规范要求: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业主向建设单位主张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使用、管理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续筹和补交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

  第项方式筹集:

  1、按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原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规约通过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补交到位。

  (二)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补建和筹集

  按下列第项方式筹集:

  1、按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取

  (一)招投标方式;

  (二)协议选聘方式。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有业主委员会1/2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

  月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四);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及赔偿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五条 (共有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六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

  (三);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二条 (规约的生效)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十三条(规约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南京市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2016)

  关于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宁房物字〔20**〕145号

  各区房产(住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推进业主大会制度的实施,加强对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的住宅物业项目。

  二、收缴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预缴筹备经费,预缴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预缴,预缴总额超10万元的,按10万元预缴。

  三、交存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预售许可手续前,按标准一次性预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承诺;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筹备经费交存情况;对于未按规定交存筹备经费的,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交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市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6月29日

篇5:学校物业会议通知

  学校物业会议通知

  各部门:

  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主管述职会、大专以上人员工作研讨会会议时间通知如下:

  1、1月5日(周三)上午8:30在综合楼520会议室召开见习主管以上述职会议。

  上午:8:30-12:00 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述职

  述职时间:主任10分钟,副主任、主任助理8分钟

  下午:14:00-17:30 主管、见习主管述职

  述职时间:6分钟

  晚上18:00所有述职人员到综合楼三楼南苑餐厅聚餐

  2、1月7日(周五)下午14:00召开大专以上人员工作研讨会

  晚上所有参会人员聚餐

  会议、聚餐地点均为综合楼3楼南苑餐厅大厅

  请各部门统计好具体参会人数报经理办徐玲处

  特此通知!

  LD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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