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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3-20

  试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规范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建立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0**年)的通知》(政发〔2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在房地产用地取得、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以及兑现整改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失信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各县(市)、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工作,每月8日前将更新后的房地产用地诚信评价信息报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日常沟通协作制度,形成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监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国土资源领域与人民银行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 实行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会议审查制度。

  诚信评价会议成员由法规宣教、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国土监察、土地储备、土地资产管理等科室处、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做好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范围,记入诚信档案:

  (一)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

  (四)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约开发利用,违规囤地,造成土地闲置;

  (五)其他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常态化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联动制约机制。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禁止该房地产用地主体及其控股的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暂停其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在查处整改到位、消除不诚信行为记录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相关金融政策,将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用地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用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主体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严格信贷审批、提高资金成本、限定业务品种、降低信贷规模,情节严重的实施信贷退出等措施。

  第九条 房地产用地主体对诚信档案的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持相关证实性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房地产用地主体在申请过程中提报虚报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一年内就同一问题提出申请,且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立征信共享制度。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与金融信用资源的有效对接。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华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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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全文)

  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常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常物协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倡全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努力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 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常物协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四条 常物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六届二次会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篇3: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评价建设工作的思考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评价建设工作的思考

  余小原/《深圳物业管理》杂志/20**0517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不是将零散信息进行简单归纳后的公示或告知,应当有自我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是为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必要举措。

  将会员单位的经营信用情况纳入档案管理评价体系,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关键信息的数据化动态管理,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需要行业评价与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思考的问题。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评价建设工作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是企业的基本经营准则。物业服务行业兼具商业经营和服务民生的特征,普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呼声更高。由于行业的市场环境存在不充分竞争和不当竞争并存的状况,造成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社会评价尚待提高,这和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管理乱象具有一定关联效应,也是缺乏行业导向引领所致。对于这种因个别企业行为引发行业评价危机的秩序之痛,唯有建立合理的行业评价制度才能使每个物业服务企业获得适度的社会评价,引导有序的市场竞争。

  一、企业诚信评价的几种形式

  从以往的有关规则来看,对企业的诚信评价的包括如下三种形式:

  (一)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从企业注册资本、管理面积、员工资历等方面界定企业的履约能力,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资质等级反映企业的诚信状况,各地也都出现过因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而被降低资质的情况。

  (二)各类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的惩戒通报。比如人民法院网上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部分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对辖区企业的行政处罚通知进行挂网公示,上述行政司法机关的公示文件也是对企业信用的一种评判。这种公示具有局限性,仅是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同时不具有示范性,部分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并未公开导致无法转化为一种社会认知评价;更不具有完整性,很多行政处罚只能作为个案看待,具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对企业某项业务整体或一般评价的依据。

  (三)各种社会评奖活动。比如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排名、综合实力排名活动,研究机构和行业杂志评出的各种荣誉和奖励等,虽然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也不失为一种社会评价。但这种评价缺少权威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上榜名单大都被品牌企业包揽,并不是着眼于全行业的有效评价。

  上述各种形式的做法能够反映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些情况,但是显然无法达到评价体系应当具有的结论性借鉴价值。

  20**年9月,在国务院裁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明确提出要求行业协会主导的诚信评定工作。在这种要求下,部分省市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协会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或开展红黑榜评价等方式,进行诚信监管,强化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

  二、对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几点意见

  对于如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问题,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作为行业评价与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下面我也在遵从一般规律的情况下,提出一些操作意见。

  (一)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是建立评价体系的两个层级

  守法经营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红线标准,如触及红线,则属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7号)》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上述一、三、四项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示的内容,实际上很多企业并未严格执行。类似上述直接设定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条文,可以作为评价体系中的红线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守法经营。

  另外,在守法经营层面可设定实施一票否决方案。对于侵占业主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严重侵害业主私有权利、拒不履行物业服务交接事项等触及红线标准的重大行为,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应当将其设定为诚信评价的一票否决事项,暂停给与信用等级评定,拉入黑名单,限制参与市场竞争。

  诚信自律是对企业的道德和社会评价,可以理解为一种黄线标准,不遵守会使消费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信誉度感知降低。黄线标准是一种诚信自律标准,我们深知这种标准没有现成的法律标尺,需要结合行业自律宣言文件和行业现状进行归纳整理。此部分内容体现的是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的评价,重点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化。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体现。关于物业合同的规范化和示范作用,国家、地方陆续出台了示范文本,有些地方强制要求备案须使用政府示范文本,但由于政府示范文本大多是法律规定条文的堆砌,在实际执行中价值有限。在合同文本的制定环节,存在开发商主导、物业服务企业主导、业主委员主导、招标机构主导、律师事务所主导、混合型主导等多种形式的文本,但是现实中缺乏一部能够与业务切实挂钩,具有示范作用,取之能用、用之有效的合同,合同签署已经成为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原因。建议提炼履约共性的评价要素,制定质量标准公约,从而评价履约行为。

  (二)诚信评价有所贬低,亦应有所褒奖,引导行业向透明化转型

  长期以来,物业服务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不公开透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资金侵占行为等均是行业弊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资金监管、共管、专管方面的博弈也经常发生,本质上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信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收益进行报送,业主可通过注册通道进行查询。

  阳光物业应运而生,这也是符合物业服务行业透明规范要求的发展趋势。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物业合同大多较为原则,阳光物业主要是企业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行业内一些起引领作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推进阳光物业的过程中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组织创新、结构创新、内容创新方面均积累了相关经验,在人、财、物、事、利五个方面可以兼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关联方的利益。在万科物业的业主APP“住这儿”平台中,业主可以随时且清晰地查看“友邻计划、品质服务、设备维保、公共资源”四个板块,这些方面囊括了项目治理信息、业务管理信息、重点设备的巡视保养记录和现状、物业共用部位的经营收益情况。对于业主反映或需要了解的任何物业服务事项,只需拍照上传即可处理答复。

  诚信评价档案不仅仅是对企业处罚和表彰的黑红名单的简单记载,其价值在于顺势而为。以上的具体实操做法已超越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具有超出客户期望和引领行业演变的作用,对于这些有益的引领做法,应当作为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加分项予以褒奖,列入该部分的评价项目,以体现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客户理念和竞争优势。

  (三)诚信评价应当引导行业向高附加值方向转变

  物业服务行业在各项基础业务之外,可以将社区打造为服务集成商的入口通道,开展“互联网+社区”的平台延伸服务。诚信评价应建立在传统物业服务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增加“智慧社区”、“互联网+”等概念指标,推进行业向高附加值方向转变。对于这些立足围绕客户群打造的综合服务提供商,应当作为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加分项予以褒奖,列入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价。

  (四)诚信评价侧重在客户权益方面

  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物业诚信档案制度,在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建立了专门的诚信档案模块。比如某个诚信评价体系共设4个一级指标,分别为企业客观情况、企业经营信用、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方满意度。每个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下再细分三级指标。在具体流程上,先由企业自评,再通过抽查调研确定企业的最终信用评价。

  在评价结果的处理方式上,有对各项进行打分形成总分的方式,也有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方式。

  对于诚信评价体系的模块建设,首先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可以综合采信司法系统、公安系统、银行系统、工商系统、住建系统等不同平台的信用数据,形成基础数据的全面化。其次,应当侧重客户权益方面的比重,凸显评价体系的目的。对于企业是否合法用工、劳动关系治理情况等此类公司内部治理事务可以降低比重。在此,制定的评价体系具有核心指导作用,确保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不一定非要采取分值量化方式,可以采取信用等级划分方式(比如:A、AA、AAA)。

  (五)通用部分评价机制可以借鉴跨行业做法

  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年,民政部、中央编办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不是现代社会的新事物,很多行业都已经建立,属于通用部分的评价内容可以拿来学习借鉴。

  聚焦物业服务行业,由于受众是普通业主,具有服务民生的特点,且物业服务行业是民生矛盾易发之地,如何在复杂的关系网中,制定与物业服务基础工作紧密契合的评价标准,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物业服务行业的诚信评价标准应当凸显以下特征:第一,评价标准必须要有导向力,能够促进行业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使诚信优良的企业在市场中占据更多份额,诚信不良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第二,诚信评价和档案建设是一个动态但常态的工作,应当搭建相应的人员组织平台推进,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第三,协会应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行业适用性。比如在将客户满意度作为评价内容的情况下,不同调查单位获取的满意度指标并不具有可比性。

  以上五点看法,是对优化物业服务行业诚信评价体系的一些思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不是将零散信息进行简单归纳后的公示或告知,应当有自我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是为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必要举措。

  将会员单位的经营信用情况纳入档案管理评价体系,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关键信息的数据化动态管理,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需要行业评价与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思考的问题。为了不使评价工作有失偏颇,需要集思广益,努力创新,切实建立有据有序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篇4: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16试行)

  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试行)

  (20**年7月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中建通【20**】124号公布 20**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及其从业人员从业的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采集、认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要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分公司)。

  从业人员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物业服务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等,以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市住建局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住建局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国家(省、市)物业示范项目评比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依法依规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采集、认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和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的中山市物业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下称诚信平台)归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诚信信息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两部分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诚信等级评定等六个方面内容。诚信信息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情况相符。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及其它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从业人员数量、项目维修资金收取情况等信息。

  已在本市备案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在中山市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属工作人员、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专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等信息。

  (三)变更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镇(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表彰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

  2、经市住建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规定;

  2、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3、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不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等不良行为;

  4、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行贿等不良行为;

  5、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伪造专业证书、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恐吓、斗殴等不良行为;

  6、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7、经人民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诚信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档案长期保存。

  第八条 《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企业自行申报、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等方式,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局核实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企业的业绩数据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情况,由市住建局核实后导入。

  (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以企业自报为主,企业应在受到相关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或认定其他不良行为后,在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住建局;以及由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相关部门报送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住建局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 诚信信息资料的认定,是与物业管理有关并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司法机关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书或仲裁裁决书、经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协议书;

  (三)已生效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签发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属于物业管理的不良行为,并经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查属实的;

  (六)经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材料;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章 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评定分值在90-119分之间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评定分值在60-89分(含60分)之间的为C级, 表示信用一般;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以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住建局核实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录入《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通过诚信平台进行诚信分值动态计算。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有效《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诚信等级信息,作为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理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中优先考虑。为其从业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中优先考虑。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其从业人员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并勒令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在办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等业务时予以全面审查;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在办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等业务时予以全面审查,并由市住建局联合行业协会向本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五章 诚信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 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的诚信平台,实行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业绩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经核实确认后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经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被公布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查。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期限为3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从获得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住建局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至整改完毕为止。

  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更新,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镇(区)住建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人员和受检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住建局有关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和投诉。市住建局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124号)同时废止。

篇5: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锡房规发[20**]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制定《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提升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维护物业服务对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持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颁发《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技能证书》,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登记取得《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从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市住保房管局是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登记管理、从业备案,建立项目经理管理档案,实施考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项目经理诚信信息采集工作。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诚信信息平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区住保房管局开展项目经理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项目委派不少于一名的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可管理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60日内,须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申请从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颁发《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持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四)社保缴纳证明;

  (五)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初始登记的人员,可以自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继续教育的要求。

  从业登记应当由聘用企业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经登记取得《从业证书》后建立从业诚信档案,《从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在登记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变更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其《从业证书》在原登记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八条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登记。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查验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接受业主监督;项目经理每年应向所服务项目的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七)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市物管中心统一建立项目经理从业档案。

  有下列业绩信息的应记入其从业档案:

  (一)所服务的项目在市级以上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个人在市级及以上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项目经理所在项目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记入其从业档案:

  不良信息由市、区住保房管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媒体通报、批评,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三)社会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绩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其项目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申报。经区住保房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物管中心记入从业档案。

  不良信息由项目经理提供服务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保房管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保房管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区住保房管局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确认的不良信息,应当自确认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和申报的从业记录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在从业记录变更或者失效的30日内更新报送。

  第十三条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区住保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物管中心申请变更从业记录。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住保房管局出具告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区住保房管局,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实行记分制度。基本分为0分,按附件中《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有关条款实行加分制。项目经理的从业记录从记入从业档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分值计算方式为:该管理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项目经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被一次性记18分的;

  (二)在记分有效期内被累计记分超过18分的;

  (三)连续三个年度未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

  (四)应予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市物管中心将注销不合格项目经理的《从业证书》。项目经理被注销《从业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二年后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方可重新办理从业登记取得《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在从业记录的有效期限内,项目经理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其个人以下激励: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八条依据从业档案中不良信息的记分情况,各从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住保房管局及市物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其个人及所服务的项目不得申报各类评比活动;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过渡管理

  第十九条市物管中心及市物管协会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并在20**年底前实现项目经理全面持证上岗。

  在此过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本企业所聘的尚未取得《从业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登记。各区住保房管局对辖区内项目经理情况审核后报市物管中心建立项目经理档案,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档案,实行从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

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序号 检查项 记分情况 分值 备注
1 经市物管中心认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8
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8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8
4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8
5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8
6 出租、出借、转让从业证书的; 18
7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18
8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 18
9 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6
10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
11 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6
1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6
13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6
14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或未按照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6
15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6 按《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物管中心核查确认,未按招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引起较大不良后果的; 3
17 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投诉电话的; 3
18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的; 3
19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洁卫生、绿化保养服务的; 3
20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21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业主报修的项目进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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