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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岗位名称)及分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1-02

  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岗位名称)及分工

  1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车间主任

  成 员:支部书记 工艺副主任 设备副主任 工艺员 设备员 安全员 运行技师 一、二常各班班长

  2 成员分工:

  2.1车间主任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并兼顾通讯联系。

  2.2车间工艺副主任担任第一副指挥,负责事故处理及装置停工后工艺方面的处理。

  2.3车间设备副主任担任副指挥,负责装置设备安全保护及现场处理,负责指挥预备队,救护队。

  2.4车间书记负责通讯联系,抢救物资,后勤供应及治安管理。并负责指挥现场服务队。

  2.5车间安全员负责现场火灾处理及装置防范措施,负责指挥突击队。

  3 各队组成及任务

  3.1事故处理小组:由车间工艺员,运行技师及当班操作人员组成。负责装置事故部位工艺处理,并负责装置紧急停工。

  3.2突击队:由车间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并配合消防队灭火。

  3.3预备队:由车间设备员、核算员、仓库保管员及各班外操组成,负责保护装置设备安全,做好预防措施,并负责保护事故恶化时将资料,仪器及人员安全撤离现场。

  3.4救护队:由车间义务救护人员及各班司泵员组成,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保护伤亡人员的转移,并协助医务人员对伤员的护理工作。

  3.5服务队:由车间其他后勤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的后勤物资供应及现场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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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组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关于组建浅水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浅水湾小区业主:

  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现需推荐成立本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组的性质及期限

  为业主委员会换届提供服务,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动终止。

  二、工作组的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拟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结算方案;

  (八)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名额分配

  1、组长1名(由工区街道办事处指派);

  2、副组长2名(其中:社区指派1名、业主代表1名);

  3、成员6名(业主代表由小区业主联名推荐产生)。

  四、工作组中业主代表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工作组工作需要;

  (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六)无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行为;

  (七)无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八)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

  (九)无其他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工作组中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凡本次参与报名推荐人员,将由社区对其被推荐资格和联名推荐有效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则按如下办法产生工作组业主代表人选:

  采用推荐方式产生,每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至多可推荐2人,被推荐人获15名以上(含15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推荐有效。若被推荐人数大于5名(含5名)、少于7名(含7名)时,全部进入工作组;若多于7名时,可采用协商或现场演讲、现场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人员由所有被推荐人员组成),按得票多少取前7名。

  六、报名资料

  被推荐人在交表时,请带有效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审查,提供复印件各一套留存。到小区业主活动室报名登记,留存复印件一套备查。

  七、推荐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推荐起止时间:从20**年5月30日到 20**年6月13日。

  报名(领推荐表)地点:业主活动室(4栋物业办旁)

  联系人:z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绵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20**年5月23日

  【业主关心: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

  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的函》(绵房管函〔20**〕59号)文件:“按照《物权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认定为业主。”

  【业主关心: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的函》(绵房管函〔20**〕55号)文件:“业主有拒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因违反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侵犯已交费业主公共权益,不适合推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代表”、“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篇3: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

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期间,有10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可按本指导手册第8条的意见筹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大会存在但组织不少于两次(含两次)推选业 主委员会都不成功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型住宅小区分组团开发,设施设备共用或部分共用的,可以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成立组团业主小组,履行本组团的管理职能。

篇4: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梅市府函〔20**〕19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5日

  梅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 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 1.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食安办、梅州海关、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铁路办公室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8)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20)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港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4)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5)市法制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6)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7)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8)梅州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

  (29)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0)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市铁路办:协助铁路运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铁道运输保障工作。

  (32)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 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 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2)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市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市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函〔20**〕108号)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篇5:物业公司质检督导小组实施方案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公司质检督导小组实施方案

  为使公司经营正常运行,保证服务接待质量,提高在职员工岗位素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质量督导小组人员编制:

  公司质检组组长:2人(兼职)

  督导员:8人(兼职)

  一、督导员标准

  (一)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公司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平执法,内不避亲,外不避仇。

  (三)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四)具有三年以上基层物业管理经验,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按公司指令制度督导推进各项目标计划的实施,逐步树立公司接待服务高档次的社会形象。

  (二)按不同班次,不同时间,不同部位,对公司所有部门进行全日制巡回督导。

  (三)以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对违纪员工、违纪事件进行督导记录和处理。

  (四)对重大投诉和问题,根据总经理指令追踪调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呈报总经理。

  三、督导范围

  (一)服务接待

  1. 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2.服务接待质量状况;

  3.岗位纪律遵守状况。

  (二)卫生

  1.日常卫生;2.计划卫生。

  (三)保障

  1.保障职能部门工作运转;2.保障职能部门与经营部门配合;

  3.保安、消防执行;4.设备运转;5.设施完成;6.物品供应。

  四、工作程序

  (一)每日按班次时间准时巡迥督导。班次时间按督导重点进行安排。

  (二)每日督导完毕,汇总记录。

  (三)督导中发现问题,当日填写《督导执行通知单》,发至问题发生所在部门。

  (四)每周六汇总督导情况,提交公司审议后,在公司例会上通报。

  (五)每月汇总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传阅。报告要较全面地介绍公司整体服务接待状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列出下月督导重点。

  五、权限

  (一)除特殊情况,有权出入所有部位。

  (二)有权签发过失通知单。部门管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有权强行制止所发现的问题并迅速通知其部门进行处理。

  (三)在发生各种紧急问题时,有权请示和请求各级管理人员赶赴现场给予解决。

  六、要求

  (一)各级管理部门对督导工作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信任。

  (二)各级管理部门对督导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各级管理部门对质量督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调查和解决。如发生异议,应积极与质量督导小组协商解决。

  七、处罚及其条例

  (一)凡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和各项岗位责任制,督导员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知其部门、记过失直至除名。除名报总经理批准,综合部办理手续。

  (二)凡一个部位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有两人次被记过失或除名时,该部位主管记过失一次。

  (三)凡一个部门的员工,在一个月内有三人次被记过失或除名时,该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四)凡督导员就专项问题(如:服务接待程序、规范;卫生;设备、设施管理;工程管理;安全、消防管理等)提出改进意见,部门在一个月内没能改进,将视为管理违纪,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五)凡督导员提出专项问题,部门有所改观,但在两个月内又重复发生,部门经理记过失一次。

  (六)凡各部位有不服从督导管理者,主管记过失一次。凡各部门一个月内有两次不服从督导管理的现象,经理记过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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