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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卡小区凉亭维修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5

  阿卡小区凉亭维修合同

  甲方: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定作方)

  乙方: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定作方)

  丙方:南京J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方)

  甲 乙 方 与丙方,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维修项目: 凉亭修缮__ 工程。

  工程地点:阿尔卡迪亚小区内山顶处

  施工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如遇阴雨天及其它特殊原因,工期顺延。)

  三、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质保期

  1、本合同总价款为: 叁万圆 整 (¥30000.00)附维修工程报价明细。

  2、 本合同签订后丙方在甲乙方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甲乙方需在丙方材料进场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之50%,施工结束后,经甲乙方验收合格后,除留工程款3%作为质保期内的维修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付清。需开出全额发票。

  3、维修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四、其他事项

  1、施工现场水电由甲乙方负责提供。

  2、本合同已经包括因施工带来的安装运输损耗等一切费用。

  3、现场施工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中心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之要求,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丙方全权负责,与甲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切变动需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南京J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日 期: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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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广州市小区(大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 业主大会委托_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补交:

  (一)按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颁布的当期有效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交存资金总额30%的,业主应当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一次性交存___________元;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可按照下列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一)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存。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二)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三)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4.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超出第十二条第(四)项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授权额度的,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审价:

  (一)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维修项目应实施工程监理: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增值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进行,并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款:将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________用于___期存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将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________购买___期国债。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按照第___项方式进行处理:

  (一)作为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按照下列第___项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进行管理;

  (二)委托____________进行管理;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账目应包括: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维修资金划转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___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____月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上一年度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上一年度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和抽查情况;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应当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物业出入口,公示时间7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约约定,妨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约约定,导致维修资金、共有收益被违法、违规、违约及不当使用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案例:楼下维修楼上业主应予以配合

  案例:楼下维修楼上业主应予以配合

  相邻关系案例:楼下维修楼上业主应予以配合

  楼上住户张先生的厨房卫生间渗水,楼下邻居受到困扰。由物业公司先后6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漏水问题。之后,张先生拒绝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入自家进行维修。于是,物业公司把张先生推上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对物业公司的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物业公司状告住户不配合维修

  张先生是朝阳物业公司直管公房的承租住户。物业公司状告张先生的理由是,1997年7月,张先生对所居住的10-3室装修后,楼下邻居反映10-3室向下漏水。物业公司先后6次维修,但该室卫生间与厨房的隔断墙处仍向下渗水。 物业公司于1998年7月要求进入10-3室再检查维修,但张先生提出“方案由我确认、承诺今后不再需要维修”等前提条件。因张先生的条件不合理,物业公司未能同意,张先生一直拒绝维修人员进入10-3室,使检查维修无法进行,漏水问题没有解决的机会。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设置前提条件拒不配合,对维修工作造成妨碍,请求法院责令张先生停止妨碍、提供维修人员进入10-3室的方便、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住户称:拿出施工方案方可“准入”

  张先生讲,我家装修后房管所告诉我楼下邻居反映漏水,我当即同意维修。此后的1998年3月至7月,物业公司先后6次进房检查维修,都是在我配合下实现的。因物业公司多次施工没有解决漏水问题,我提出:物业公司必须提出合理施工方案在双方同意后在我方监督下实施,且必须保证今后无需再行维修,否则不能同意物业公司人员进房施工。

  住户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张先生当庭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张先生称,在自家装修前已有居民反映漏水。我家装修并无不当之处,房屋持续漏水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施工不当所致。在1998年3月第一次施工中,应物业公司要求,我花费256元购买了材料,负担了维修人工费300元。每次施工都造成我家生活不便,在生活上、精神上均受困扰,并导致中风患病。而物业公司6次进房检查维修都没有发现漏水真正原因,每次都是重复施工。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人工费350元、材料费256元及工资损失、医药费、精神损失等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反诉理由不成立

  物业公司针对张先生的反诉作出答辩:张先生在装修中,不适当地更改了坐便器,后来又在卫生间与厨房隔断墙上凿洞供洗衣机管通过,造成漏水。由于张先生不同意物业公司对管箍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机会发现管箍状态,只能对卫生间多次做防水处理,已处理的部位均不再漏水。因此,物业公司的维修是有效和必要的。

  法院认为住户应配合维修工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楼所有人及管理人,对该楼及各住户房屋的状况、设施负有管理、维修职责,各相关人员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时应予配合。张先生在装修后楼下住户反映漏水,张先生对漏水负有一定责任,应积极配合此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张先生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施工水平、工作态度的意见应由正常途径处理,以此为配合义务设置障碍并坚持前提条件是不妥的,导致了相关工作停滞、构成妨碍。同时,物业公司应妥善行使职权、认真核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扩大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物业公司的第一次维修杜绝了10-3室卫生间其他部位漏水,有一定效果。但在此后5次检查维修机会中,对管箍问题未做考虑及检查,确属工作失误。由于10-3室仍有向下渗水现象并影响了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配合、进入10-3室修缮管箍是合理的。而张先生所负担的第一次施工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是解决漏水现象的有效必要支出,但张先生对因配合物业公司第二次至第5次施工的误工损失的赔偿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为物业公司施工人员进入10-3室提供方便,不得妨碍施工人员正常、独立操作。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第4日起,进入10-3室维修,此项工作由物业公司派遣人员担负费用,在15日内完成。同时,物业公司补偿张先生误工损失300元。

  【点评】

  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案件双方矛盾激化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所技术力量不到位,多次修缮无效,给住户带来一定的麻烦与困扰所造成的。目前,住宅小区内相邻房屋之间的公共设施损坏造成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处于矛盾处理工作焦点,不仅需要与业主或住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更重要的是保证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维修服务,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化解矛盾,为此,物业公司应加大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避免因技术力量等自身的客观原因而激化矛盾。

篇4:PM物业工程维修员职责(上墙)

  PM物业工程维修员职责(上墙)

  一、 执行政府部门的有关行业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各级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 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主管审阅。

  三、 安排与落实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 负责物业部转发的业主投诉的处理,及满足客户其他有关的服务要求。

  五、 及时跟进各类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处理由公用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故。

  七、 兼任管理部仓库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材料、用品及零星物资的入库、保管、发放等工作。

  八、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PM物业管理部

  201*年7月2日

篇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费两者区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费两者区别

  购房时已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入住后的物业费里却还包括维修费用,这是怎么回事?专项维修资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按照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人员工资,清洁卫生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办公费用,资产折旧等,其*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就是大家所说的物业费中的维修费。

  二者虽然都由业主缴纳,但归属、管理方式不尽相同,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决策使用;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所有,公司决策、统筹使用。

  以小区内电梯为例: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费由物业公司选聘电梯维保单位,用物业费支付维保费用;而电梯保修期满后,电梯部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以市中心区为例,自20**年开展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当时缴存标准为购房款2%。20**年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的规定,经测算明确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按照多层70元/平方米、高层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首期,当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及时续缴。

  为加强市中心区维修资金的管理,20**年我市成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由辖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维修资金使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在小区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要征得受益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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