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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4

  国市监食监二〔2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年4月26日

  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的一种形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

  第三条 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洗碗机进行清洗消毒以及提供一次性和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除外)等。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体资质合法、原料来源清晰、加工过程规范、厨房环境卫生、工具用具洁净、人员衣帽干净。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式展示的,可通过建造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

  透明玻璃表面要光滑整洁、通透明亮,无积尘、无油垢。玻璃上的粘贴画不得遮挡视线,玻璃两侧不宜存放遮挡视线的物品。

  透明玻璃要定期清洁,保持视线清晰。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可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要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场所能看到展示的内容。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鼓励中小学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九条 鼓励采用视频式展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

  第十条 视频直播展示的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展示设备和储存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摄像头安装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二)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

  (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和设施设备干净程度,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保证采集的视频信息清晰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或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一经启用视频展示设备,就要保证在加工制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在该时间段不得在展示设备上改播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定期维护视频展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的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对其明厨亮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通过明厨亮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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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小区物业把绿地改车位,没车的住户有意见

  案例:小区物业把绿地改车位,没车的住户有意见

  西安一小区物业把绿地改车位 没车的住户有意见

  停车难一直是很多老旧小区的头疼事,最近,南郊唐园小区就因为车位问题闹起了矛盾。物业没有经过居民们的集体表决,就将小区部分绿地改成停车位,引起了一些住户的不满。

  南郊电子正街的唐园小区是一个老小区,始建于1998年,有43栋楼房,1900多住户。根据当初居民生活条件,小区只搭建了停放自行车的车棚,根本没有规划过车位。近些年,买汽车的住户越来越多,因此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就越发严重。

  老王是小区老住户了,小区建成后,绿化面积达到了40%,因此他十分喜欢小区的居住环境。小区除了拥有一个面积不算太大的花园外,道路两旁和每栋楼前都有草坪,里面栽种着各种植被。每天早上老王和居民们喜欢在小区慢跑,享受着花草散发出来的清香,呼吸新鲜空气。每逢夏天,树木郁郁葱葱,走在路上很凉爽,老人们都喜欢坐在树下纳凉,显得十分惬意。

  最近一段时间,小区物业在没有和住户打招呼的情况下,将小区部分道路边的草坪做了硬化处理。原因很简单,为了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硬化的区域将成为小区的停车位。物业将草坪硬化一事,在小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对于有车一族来说,这自然是拍手称好的事情。对于像老王这样的老人以及没有私家车的居民来说,就坚决反对。因为他们见不得绿地被破坏。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小区,看见道路两旁的土地被一块块长方形的水泥块覆盖,远处还有一辆水泥搅拌车正在作业,搅拌好的水泥正一点点浇筑划好的车位。小区物业办一位负责人解释,小区有1000多辆车,由于没有车位很多车主随意停车,私自将车停到绿地上,导致绿地损坏严重,为了便于管理物业就将已经损毁的绿地改成了车位。至于将绿地改车位为什么没有告诉居民,这位负责人说,物业只是征得了多数业委会成员的同意,并没有通过小区居民集体表决,因为小区居民不好召集。如今,他们先停止车位改造作业,先想办法通知所有居民,征得居民们的同意,再考虑绿地改造车位的问题。

  改造车位 需三分之二居民同意

  和唐园小区一样,很多老旧小区都存在车位紧张,有车一族在院子里乱停车的现象,同样也存在物业公司与住户因改造车位闹矛盾的现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说,老旧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改造车位是可以理解的,但小区绿地所属权是所有居民的,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必须召开大会,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同意才行。没有经过居民们的集体表决,而是通过业委会多数成员同意,改造车位,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篇3:南靖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9)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方便居民生活,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居家养老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24号)和《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05号),经20**年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对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县城建成区和镇(园)规划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以上(包含四层)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或框架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第三层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四层1.2,第五层1.4,第六层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也可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之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听证会可邀请县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到场指导,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日照等要求并且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少数业主(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报县住建局(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确定后,报县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规划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县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向县住建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财政补贴

  (一)补贴时间和范围

  1.20**-20**年经原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除外),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单位鉴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补贴。

  2.本意见实施有效期内,按照本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除外),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财政补贴10万元,六层以上每增加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加补贴0.5万元,根据竣工合格验收材料,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据实申报拨付款项,每年60个补贴名额且每年资金控制在600万以内,用完为止。县住建局每年将补贴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该梯施工(安装)合同制定的施工企业或电梯安装企业,收款企业须开具建安发票。

  十、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年2月23日

篇4:焦作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意见(2014)

  焦房文〔20**〕113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认知度,普及物业管理知识,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正确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树立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践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大力宣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熟悉物业管理政策,知晓物业管理内容理解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管理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宣传

  主要宣传《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公示与宣传

  重点公示宣传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服务标准(中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半年)收支账目公示,其他应当公示宣传的内容。

  (三)典型案例分析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房信网、小区的宣传栏等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物业管理相对人知晓在物业管理中的责、权、利,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尽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物业管理小区。

  三、宣传安排

  (一)借助主流媒体,重点做好《焦作日报》的宣传工作

  1、市房管局联合焦作日报社,定期推出《物业管理》专刊,介绍法律法规、剖析真实案例、解答政策咨询、宣传物管知识、展示企业形象,为物业管理搭建一个全新的宣传载体。在重点做好《焦作日报》宣传工作的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电台、房信网等途径进行同步宣传,为物业管理营造出客观、公平、正面的舆论氛围。

  2、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利用好这一媒体宣传载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引导、服务业主、指导企业”的原则,及时关注物业管理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政策信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通讯员贴近基层、贴近业主的优势,采集、整理、报道工作中的优秀做法、先进经验和新闻素材。要在稿件的形式多样、话题新颖、跟踪互动上作文章,增加专刊可读性。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做好督导检查

  协会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坚持依法经营;组织督导组,配合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针对矛盾、纠纷和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现场研究,及时找出解决和化解办法,促进小区和谐建设。

  (三)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小区的平台,不断丰富物业管理宣传形式

  一是充分发挥小区“两栏”作用。住宅小区宣传栏、公示栏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展示窗口和形象名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两栏”的重要性,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好“两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小区宣传栏以便民利民、推进社区和谐为主要准则,以物业管理政策、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宣传内容并及时更新;公示栏应公示项目概况、项目示意图(平面图)、服务流程图、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人员、服务电话及其它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两栏版面应设计规范、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和小广告,商业广告篇幅不得超过版面20%。通知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服务项目“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两栏”使用情况的监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辖区住宅小区“两栏”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两栏”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优化“两栏”配置和展示内容,把“两栏”打造成物业管理宣传的亮点平台。

  二是充分发挥《业主手册》的作用。《业主手册》全体业主户手一册,是最广泛、有效的宣传渠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业主手册》内容,加强《业主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手册内容除包含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协议等必备文书外,还要包含物业管理知识问答、热点问题分析、便民服务等内容。为提高印刷质量,《业主手册》内可适当插载商家广告页,广告收益用于手册印刷。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并业主签订有关要约;已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手册》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发。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业主手册》的日常监管,规范备案和发放程序,确保《业主手册》版面统一,内容规范,各项责权利约定明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手册》发放到所服务住宅小区的每户业主。

  三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沟通机制,定期(原则上每个月)与小区业主召开见面沟通会,通报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宣传物业管理知识,为业主解惑答疑,要让所服务的每户业主至少有一人明白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白物业收费标准,明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共建和谐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四是充分发挥样板项目的示范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在辖区范围内选择2-3个基础条件好,提升潜力大的住宅小区作为培育对象,大力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利用1年时间将其创建为高标准、高质量、无瑕疵的样板项目。要大力加强样板项目的形象宣传,树立辖区内的品牌标杆,定期组织物业企业进行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通过样板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宣传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对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认识水平,提升物业管理社会形象,理清行业发展思路,强化从业人员素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营造物业管理宣传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宣传上水平

  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宣传责任,推选一名有宣传工作基础、写作能力强、责任心好、善于沟通与交流的同志作为通讯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于9月25日之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电话2925526),负责征集发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新闻稿件,协调落实各项宣传活动。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立通讯员制度,形成宣传网络,层层保持畅通联系,上下联动,构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物业管理宣传队伍。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每年组织1-2次通讯员考察学习及培训活动,提高通讯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各县市区(示范区)每年至少在《物业管理》专刊及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稿件5篇,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3篇以上,市房管局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也要将物业服务企业发表稿件情况、“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创优评先和信用档案考核。对投稿量多、用稿率高的通讯员,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中有创新做法,工作成效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重点宣传推广。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真抓实干,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宣传工作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照所服务小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应积极组织整改落实。

  20**年9月19日

篇5: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全文(2019)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发改发〔20**〕27号

  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3月7日

  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全文

  一、基本原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及以上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可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空置房(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连续半年无人居住的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并进行核实登记的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多层无电梯住宅按照80%向业主收取、多层有电梯或高层住宅按照70%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其差额部分由其开发商支付。

  二、定价及管理形式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和住宅装修管理相关服务费。

  (三)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基准价及服务内容见附件1)。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开发商提供超等级服务项目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收费标准可在公布对应的基准价上浮30%;保障性住房最高收费标准可在公布的最低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上浮10%。

  (五)住宅装修管理相关服务费分为: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和装修押金(收费标准见附件2)。

  (六)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50元/月。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服务等级,再按照物业招投标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招标确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单位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时须出示收费相关资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其他规定

  (一)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五)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06号)文件规定,合表用户(由供电企业抄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表收费的用户)承担的4-6%损耗改由供电企业承担,即供电企业抄收的总表收费,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公变倒扣4%、专变倒扣6%执行。合表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合表电价基础上加收4-6%的规定停止执行。合表用户的电价暂按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待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后,统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六)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2号)的有关规定,需二次供水加压的小区,可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压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八)本实施意见从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株洲市住城区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株洲市城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指导价格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装修服务费 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不带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1元。  
2、装修垃圾清运费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不包括拆除墙体的垃圾清运费;拆除墙体的建筑垃圾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3、出入证件工本费 每证5元,为保证出入证按时收回可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收取10-20元押金。 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的方可收取。
4、装修押金 多层每户1000元,高层每户2000元。 可向业主和装饰装修队各收50%。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经查验无损害及违反相关规定后及时退回。

  住宅(普通住宅前期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表

  株洲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公示栏(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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