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2016)
靖政住建发〔20**〕29号
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范围和标准
按照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缴交的范围:国有土地之上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用、办公等)、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均在范围内。
(二)、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为: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有电梯的)55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4、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照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方式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要求购房人自己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已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未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交款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给购房人出具交款凭据-购房人持交款凭据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开具交款凭证-开发建设单位收到购房人交款凭证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时凭交款凭证-住建局房产物业股核查-核实无误后向产权登记单位开具交清证明-开发建设单位持交清证明到产权登记单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开发建设单位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2、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小区)的信息
①、项目信息;②楼幢信息;③单元信息;④业主花名册。(提供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复印件
四、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证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款证明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五、开发建设单位已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自用)还未交存的,请尽快将已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已收取的清缴工作,严格执行缴交标准和缴交程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专户银行,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工作。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18日
编辑:www.pmceo.Com篇2:靖边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2016)
靖政住建发〔20**〕29号
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范围和标准
按照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缴交的范围:国有土地之上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用、办公等)、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均在范围内。
(二)、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为: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有电梯的)55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4、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照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方式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要求购房人自己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已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未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交款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给购房人出具交款凭据-购房人持交款凭据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开具交款凭证-开发建设单位收到购房人交款凭证后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时凭交款凭证-住建局房产物业股核查-核实无误后向产权登记单位开具交清证明-开发建设单位持交清证明到产权登记单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开发建设单位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2、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小区)的信息
①、项目信息;②楼幢信息;③单元信息;④业主花名册。(提供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复印件
四、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证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款证明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五、开发建设单位已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自用)还未交存的,请尽快将已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已收取的清缴工作,严格执行缴交标准和缴交程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专户银行,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工作。
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