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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9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5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经区政府九届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12日

  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使用指导及资金审核和划转。

  第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现场勘查,并将小区维修项目、维修所需资金以及业主投票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物业所在地社区负责与街道、区住建、区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一起现场勘查,确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区消防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小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与物业公司共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相关会议决议,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等。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受益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也可以由小区所属社区作为主体履行相应主体职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应分摊业主尚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追收。

  第八条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九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非紧急情形和紧急情形。

  第十一条 紧急情形是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如下情形: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其它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安全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形。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形为非紧急情形。

  第三章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单位目录库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泸州市江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单位目录库,制定和完善相关目录库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向社会招聘维修资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其中消防维修施工单位10家,其它维修单位20家,监理单位3家,设计单位3家,预算单位3家,第三方审计单位3家。其中电梯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

  申请单位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维修资金使用额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择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费用由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小区涉及维修项目的业主承担,申请单位也可以自愿在目录库中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其中监理、设计、预算、第三方的中介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缴存银行承担。

  第四章 非紧急情形的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非紧急情形的使用程序包括:提出使用建议、通过使用建议、核实维修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方案、提出使用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相关业主认为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使用建议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入户签字)通过,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通过使用建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报告,报告明确损坏已经实际发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通知镇街组织邀请区消防大队或电梯特种设备监管等部门到现场勘验,核实需要维修的项目,初步判断是否符合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维修项目损坏现状及相关业主的意见,按规定从目录库中抽取或自行选择确定相关维修单位,形成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等)。项目竣工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予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小区内公示3天。

  第十九条 鼓励维修项目在维修资金目录库中选择实施单位。对于自愿在目录库中选取施工单位的,除工程施工费外,预算、设计、监理、第三方审计费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缴存银行承担,按照以下工程预算额度程序实施:

  工程预算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项目直接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目录库中抽取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工程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申请单位直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目录库抽取施工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第三方审计单位负责对项目跟踪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审结报告。

  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申请单位直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目录库抽取施工单位、预算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确认由申请单位所在小区公开推选楼栋代表,从楼栋代表中随机抽选3人、5人或7人参与评标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相关费用由维修项目涉及小区业主共同承担,预算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第三方审计单位负责对项目跟踪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审结报告。

  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单位直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目录库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预算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并交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确认由申请单位所在小区公开推选楼栋代表,从楼栋代表中随机抽选3人、5人或7人,会同业委会共同组成评标组评选确定,并将中标情况在小区内公示3天。

  项目竣工验收后,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将审计确认结果公示3天后,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对于未在目录库中选择施工单位的,项目涉及所有费用由涉及维修业主共同承担,按照以下工程预算额度程序实施:

  工程预算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单位组织业主代表3人及以上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后,将预算金额和维修内容在小区公示3天,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维修资金。

  工程预算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申请单位组织业主代表3人及以上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后,将预算金额和维修内容在小区公示3天。

  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将中标情况在小区内公示3天;并自主选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

  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单位可以参照招投标程序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由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若需要可以进行公开招投标,相关单位的确定由申请单位所在小区公开推选楼栋代表,从楼栋代表中随机抽选3人、5人或7人,会同业委会共同组成评标组评选确定,并将中标情况在小区内公示3天。

  项目竣工验收后,若选择第三方审计单位的,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将审计确认结果公示3天后,并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并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江阳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维修资金征询意见书》《使用维修资金征、询意见统计表》、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维修意见、批准业主委员会书面维修意见的业主大会(临时)决议(决议应包括决议时间、参与业主人数、决议议题、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三)《小区维修工程项目现场查勘确认书》。

  (四)维修计划、实施方案、意向性合同、维修工程预算书或维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

  (五)经业主委员会审查签章的业主分户分摊清册。

  (六)需要维修部分的照片。

  以上提供资料由申请人按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程序如下:

  (一)首款划转。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通过后,至施工完成工程总量70%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施工维修单位和社区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单》(有第三方评审价的,按照第三方评审价填写)按照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费用的50%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尾款划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施工维修单位和社区提供工程竣工审结报告,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单》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单位核定费用的45%将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质保金划转:维修工程的质保期届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持申请划拨维修工程质保金的报告及质保金发票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划转剩余的 5%的质保金。

  第五章 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包括:告知、报告、相关单位现场查勘确认、审核备案申请、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竣工审价、公告、划转收款、尾款维修资金,质保期后拨付5%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划转程序

  (一)首款划转。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通过后,至施工完成工程总量70%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施工维修单位和社区按照工程预算价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拨单》 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4小时内审查备案,并按照预算金额的60%划转维修单位。

  (二)尾款划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施工维修单位和社区提供工程竣工审结报告,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单》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单位核定费用扣除首款划转预算金额的60%后,划转至核定费用的95%到维修单位。

  (三)质保金划转:维修工程的质保期届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持申请划拨维修工程质保金的报告及质保金发票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划转剩余的5%的质保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紧急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申请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预算情况、涉及楼栋等基本情况;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紧急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所在地镇街,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特种行业监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镇街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规定情形的,立即予以确认。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依法负责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情况下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会同查勘)或消防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业委会应在上报审核维修方案前,初步拟定维修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单位(如监理、预算、审计等)需求。现场查勘后,申请单位在区住宅维修资金目录库中按相关规定从中抽取维修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或自行确定维修单位、监理单位、预算单位和第三方审计单位,相关实施单位的确定参照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相关程序执行。业委会在目录库抽取施工单位和自行确定施工单位两种方式必须在小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镇街和相关单位对住宅应急维修必要性的现场查勘汇签书。(附件7)

  (二)目录库中抽取或自行确定承担住宅应急维修的设计及施工、监理、预算和第三方审核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

  (三)应急维修或者施工(安装)承包意向合同。

  (四)紧急维修情况在小区内的公告照片。

  以上提供资料由申请人按相关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紧急维修;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房屋,由所在地镇街组或业委会织紧急维修。

  第三十一条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予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小区内公示3天。

  第三十二条 鼓励紧急维修项目在维修资金目录库中选择实施单位。对于自愿在目录库中选取施工单位的,除工程施工费外,预算、设计、监理、第三方审计费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缴存银行承担,维修项目程序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在维修现场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并留存和提供公告影像资料:

  (一)预算单位、第三方审计单位编制的审价报告和使用维修资金情况。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公告影像等资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拨付维修资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第二十四条拨款方式拨付工程资金。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镇街垫资维修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镇街应保存书面凭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应在垫资时书面说明情况,同意垫资的费用从相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偿付。

  第三十六条 楼栋代表或业主代表的选举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公开选举,对参与度较高的物业小区采取先报名再抽签的方式选举业主或楼栋代表参与,对参与度不高且报名人数不能满足选举人数的物业小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举业主或楼栋代表,对随机抽取到的业主代表或楼栋代表明确表示不参与的,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有业委会的物业小区由街道社区指导业委会组织选举,无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或社区组织选举,选举过程留存全视频监控资料。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年4月13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阳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相关表格

  2.江阳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请相关表格

  3.江阳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目录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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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2014)

  启城管发〔20**〕85号号

  关于印发《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启东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项帐户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按照以下操作规程办理。

  事前申请:1.报修人填写《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填明申报项目内容及现状,制定初步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2.报修人将《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接受业主监督,公示结束后汇总情况,报修人提供清晰的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办理申报手续:初审通过后,报修人收集以下资料:1.维修项目修理方案;2.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业主确认书;3.维修工程预算书(5000元以上项目需专业单位编制预算);4.需维修部位照片;5.维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证明材料;6.相关设施设备维保合同;7.承诺书;8.其他。

  维修过程监督:经复审并报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知实施维修,维修过程中报修人应做到:1.设施设备部件更换项目,施工前需现场验货;2.对于维修工程,要做到事前查验,事中巡视,事后核查。

  竣工验收:1.报修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填报竣工验收单;2.报修人应当将工程决算结果向产权人公示7天;3.回收报废的设施设备。

  结报:1.报修人填写《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2.维修工程决算书;3.审计报告;4.工程付款单位台头、付款银行及帐户、发票。5.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按实返还。

  对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市城管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和申报不实的情况,责令改正,此后相关报修人提取专项维修资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和申报不实情况的,相关报修人所有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均须提供审计报告,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报修人自行承担。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

  2.表一: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

  3.表二: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年11月24日

篇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2016)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发〔20**〕50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15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使用拨付流程,优化管理模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预拨制度,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各区上年度维修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结合近三年使用平均增长率,确定本年度资金使用预拨基数,每年元月初、7月初按预拨基数的50%分两次对各区进行拨款,各区局对本辖区内每笔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核通过后直接向申请人拨付资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不再就单笔资金逐一拨付。通过建立预拨制度,简化现行的审核和拨付两级程序,实现区局审批、区局拨款,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严格依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武汉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正常使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

  三、各方职责

  (一)市局物业处负责对预拨使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资金监管处负责对预拨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二)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预拨账户开设、资金额度核算、使用资金集中拨款;开展预拨工作业务操作培训;做好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和拨付资料档案管理;协助市局开展预拨使用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局负责年度预拨资金的计划申报;每笔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拨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的运行和管理;使用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询和利用;维修资金历史使用数据核对、新增使用数据系统录入;拨付资料影像化扫描;资金使用分户流水核对和台账登记;拨付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四)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培训及维护工作。

  (五)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负责配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局完成账户开设和管理、账务核算以及网上银行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6日)

  召开动员大会,总结江岸、江汉两区试点经验,部署全市预拨工作。

  (二)预拨准备阶段(7月底前)

  1、配备财务人员(6月21日前)。各区局明确2名财务部门人员分别为网上银行付款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并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备(联系人:夏媛)。

  2、账户开设和网银开通(6月底前)。区局配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成“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区二级分户”的开设、网上银行开通、工作人员权限配备等工作(联系人:夏媛)。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移交(7月初)。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区局做好备选库系统安装、使用移交工作,并做好移交记录(联系人:袁红林)。

  4、开展资金年度预拨(7月初)。区局提交资金年度使用预拨计划申请,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年度预拨基数的50%拨款(联系人:夏媛)。

  5、组织开展业务培训(7月底前)。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专户银行、档案整理服务单位统一组织预拨业务、档案整理、系统操作、网上银行操作实务培训(联系人:邹游)。

  (三)区局使用拨付阶段(8月以后)

  自8月1日开始,区局正式受理的新增使用预算申请,直接由各区局拨付资金。此前未结算的申请仍执行原流程,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笔拨付。

  (四)业务规范阶段

  1、历史使用档案整理、立卷、归档(12月底前)。按照市房管局和市档案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暂行)的通知》及相关补充通知要求,各区局对20**年8月1日以后的维修资金历史使用档案,进行整理、影像化扫描、立卷、归档等规范化档案管理。20**年8月1日以前各区局形成的维修资金使用初审档案复印件,由各区局根据其利用价值自行确定归档原则和方法(联系人:夏媛)。

  2、历史使用数据核对(12月底前)。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导各区局对历史使用核心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历史使用项目清册,确保各项目历史使用台账与使用档案信息相符(联系人:袁红林)。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臻肇

  副组长:吴彤、周军、龙克虎、各区局分管局长

  组 员:周建宏、傅嘉亮、张毅、付礼栋、龚旭、各区局物业和财务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与各工作单位的衔接和进度督办。

  六、有关要求

  各区房管局及各参与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坚持依法依规审核,确保预拨工作取得实效。

  (一)统一业务操作流程

  预拨工作按照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及资金年度预拨、区局使用审核及拨付、资金预拨增补、使用资金账务核算等流程进行。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建立调度会制度

  预拨工作启动后,局物业处要定期召开例会调度,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三)严格权限管理

  维修资金各区二级分户专项用于资金预拨业务往来及使用拨付业务,应确保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使用拨付网上银行操作及复核,明确岗位职责及用户密码权限管理规定,确保拨付资金准确、安全。

  (四)及时整理专业档案

  预拨工作相关业务档案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局按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管理。资金使用拨付档案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财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档案由各区局按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

  (五)加强长效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和预拨工作日常指导和检查监督机制,制定量化的专项检查标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同时,要安排专人对口各区局开展一对一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区局业务能力。

篇4: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

  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

  (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

  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6、屋面、外墙渗漏;

  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述紧急情况不包括《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

  (二)前款第3至7项的损坏明显可见的,申请主体可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由区房管局会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开展现场查勘核实,确定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在共同签署书面证明文件后,申请主体可直接按照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不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三)应急维修项目可依法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鼓励申请主体在备选库内选择第三方监管单位,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的,应提供该第三方监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应急维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提高使用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倡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约定选用下述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行使。委托表决的金额和具体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表决期限通常为整年,但应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集合表决的范围可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维修资金余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1%。

  (三)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采用异议表决的,应当事先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赞成票的最低比例限制,赞成票数少于最低比例限制的,不得适用异议表决。

  (四)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倡导的其他表决方式。

  对于采用以上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期限、表决金额限制、表决所涉项目范围、是否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年度账务公示、监督方式等具体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四、明确申请主体职责,引导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应当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情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确实不能完成相关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三)业主未交存或业主余额不足且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的通知》规定,引导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向未交存或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8月29日

篇5: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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