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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J大学总务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4

  SDCJ大学总务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证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总务处主管范围内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

  (二)交通意外类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等。

  (三)水电暖类突发事件,包括断水断电、大面积停暖、电网瘫痪、触电、电路失火等。

  (四)通讯类突发事件,包括通讯电缆故障、设备故障等。

  (五)火灾及意外伤亡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总务处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总务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部门管理原则,在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校。

  (三)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学校秩序的失控和混乱。

  (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五)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较大事件(III)、一般事件(IV)。

  第二章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总务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务处处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总务处副处长校医院院长

  成员:各科室、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负责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综合科,日常工作由综合科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督导、检查各中心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掌握和推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一条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不得延报。领导小组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学校;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管臆断,不得有漏报、瞒报、谎报;

  3.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二)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科室、中心应立即电话上报总务处综合科,总务处综合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告学校,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告学校,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三)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目前已采取的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预防预警行为

  (一)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理论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人力、物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一条信息保障

  各科室、中心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二条物资保障

  各科室(校医院)、中心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

  第三条人员保障

  各科室、中心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本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及校医院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培训演练保障

  各科室、中心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章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详见学校文件

  第六章交通意外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交通意外类突发事件是指校内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

  (一)运输途中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人员伤亡3人以上(I级);

  (二)运输途中发生较严重碰撞,造成1-3人人员伤亡(II级);

  (三)运输途中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III级);

  第二条交通意外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学校;

  (二)发生I级、II级交通意外突发事件,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同时与交管部门和急救中心取得联系,组织施救;

  (三)发生III级交通意外突发事件,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安排其他车辆将乘客转移;及时与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处理车损事项。

  第三条善后与恢复

  (一)有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通知家属,并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保信息的准确、客观、全面;

  (三)总结经验教训。要总结经验,引以为鉴。如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水电暖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水电暖类突发事件是指校区内突然发生的大面积断水断电停暖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故障;

  (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发生故障,或我校供电供水供暖设备发生故障,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校区全部断水断电停暖(I级);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发生故障,或我校供电供水供暖设备发生故障,24小时内可以恢复校区全部的断水断电停暖(II级);

  (三)城市供水供电供暖系统发生故障,或我校供电供水供暖设备发生故障,造成部分建筑物断水断电停暖(III级)。

  第二条应急处置

  (一)接到信息后,及时报告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学校;

  (二)发生水电暖类突发事件,应迅速查明原因,如属城市供电供水供暖系统的故障,要立刻通知并督促供水、供电、供热企业组织抢修,随时了解维修进程;如属校内设备、管网故障,要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三)通过校园网及时发布通知,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饮食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公司等,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章通讯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通讯类突发事件是指通信电缆故障、设备故障等造成学校电话通讯大面积中断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故障

  (一)造成校区全部电话通讯中断(I级);

  (二)造成校区20部以上电话通讯中断(II级);

  (三)因意外原因造成学校10-20部电话通讯中断(III级)。

  第二条应急处置

  (一)校内电话通信类突发事件后,通讯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及时报告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学校;

  (二)立即联系通讯运营商迅速查明原因,督促运营商紧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三)通过校园网及时发布通知,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做好应急措施。

  第九章火灾及意外伤亡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一)电力火灾应急处置

  1.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向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尽快疏散有关区域的相关人员,并保护好现场;

  2.科室、中心负责人和电力技术人员5分钟内达到现场,及时准确地指挥灭火工作;如果火势难以控制,应及时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3.区分带油或带电电力火灾,选好电源切断点,立即切断电源;

  4.组织人员扑灭火灾,主要带电体与人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选好不导电灭火剂对电气设备灭火;

  6.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现场,进行调查整改工作;

  7.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二)总务处负责范围内其他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当接到火灾信息后,科室、中心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察看火情,同时向总务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疏散学生及其他人员,指导灭火人员选择适当的灭火工具进行灭火。如果火势难以控制,应及时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3.协助医务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4.尽快切断临近电源,关闭所有液化气阀门,避免继发性危害;

  5.火势扑灭后,组织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二条电梯故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及时向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电话联系电梯维保公司采取措施;

  (二)出现伤亡事故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或打“120”急救电话,并保护好现场;

  (三)配合医务人员实施抢救。

  第三条人员意外伤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人员意外伤亡突发事件是指校区内发生的人员意外的伤亡事故;

  (二)应急处置

  1.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总务处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学校;

  2.应立即通知校医院,校内医护人员5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紧急情况下拨打120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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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校学生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校学生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点,饮食的安全、卫生直接影响着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能够及时、正确、高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应急防治预案。

  (一)成立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中心主任

  副组长:后勤中心主管副主任

  成 员:饮食管理科全体管理人员

  (二)食物中毒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个人或集体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向值班人员、部门及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层层汇报。

  2、如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及时与校医院联系,电话:22****20,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实施有效现场救护,保护就餐现场及所出售的饭菜留样品,以备能及时检验病源体,查出致病病因。

  3、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4、采取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5、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肠)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6、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7、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求助,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三)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四)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性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洁、消毒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贮存食品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中毒食品或可能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五)善后处理

  学校各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待上级部门的检验报告出来以后,确定责任。如事件涉及刑律,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食物中毒的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1、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如发现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局报告食物中毒包括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的情况。

  2、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指示制定具体救助方案,并和当地有关部门及人员密切合作、妥善处置。事后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详细情况。

  3、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各部门应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自觉查找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在应急工作中有积极突出表现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任何违背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属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所负责任;属不服从领导小组紧急调配工作或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人员,按事件性质和后果予以追究责任。

篇3:高校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校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生宿舍楼住宿人员密集,灾难发生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为保证学生顺利撤离灾害现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学生宿舍管理科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后勤中心主任

  副组长:后勤中心书记 分管部门副主任

  成 员:宿舍管理科全体人员、各楼楼长及值班员

  负责对学生宿舍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如遇紧急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务必在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指挥、疏散和救援。平时学生宿舍管理科值班室保证24小时值班。

  2、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去抓。充分利用各楼的宣传栏,向同学们宣讲安全知识、火灾事故紧急扑救、地震逃生、报警等基本常识,防患于未然。

  3、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值班门禁到位,安全检查到位,制度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以确保学生的人身财物安全。

  4、对各楼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经常进行检查,缺少损坏部分立即补齐,保证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开展自救。

  5、遇到火灾发生,要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1)宿舍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打开所有安全通道门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火势初起时宿舍管理员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用灭火瓶、自来水自救,如火势已大紧急疏散学生。疏散时要求学生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按疏散通道标志指引方向逃生,要注意稳定学生情绪,不要慌乱,防止踩踏事件的发生。

  (3)要及时通知校后勤主管领导,拨打火警电话119,保卫处电话23***32,学生宿舍管理科电话23**60。注意讲明学校的具体地点、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当前火势。

  (4)宿舍、楼道充斥大量烟气时,可按疏散通道标志指引方向逃生或撤往楼顶平台等待救援。

  (5)切勿盲目从楼上跳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6、遇到地震发生时,要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方法:

  (1)首先做到不惊慌,不跳窗,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2)在房屋里应迅速逃离楼外,如楼层较高无法及时离楼,则尽快躲到安全的地方,如书桌下、工作台下、床底下或躲在墙角。

  (3)地震时,门框会因变形而打不开,所以在防震期间,最好不要关门。夜间地震时,要争分夺秒向安全地方转移,不要因寻找物品和穿衣而耽误时间,值班老师应立即拉断电源。熄灭明灯,照明最好用手电筒,不要用火柴、蜡烛等明火。地震时,如已被砸伤或埋在塌物下面,应先观察周围环境,寻找通道,千方百计想办法出去。若无通道,则要保存体力,不要大喊大叫,要静听外面的动静,如听到有人走过的声音,可敲击铁管或墙避使声音传出去,以便救援,同时要在狭小的空间里,寻找食物维持生命。

篇4: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2015)

虹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

  (四)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区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二)应急预案分类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和管理。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单位)。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内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单元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明确的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基层应急单元牵头单位。

  4.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区内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顺利平稳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订,报公安分局批准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6.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街道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

  7.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与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三、规划和准备

  (一)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并针对本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二)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2.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

  (五)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

  (一)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区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具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

  3.针对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成员单位职责、与所在地街道合作机制等内容,重点规范单元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主体职能和先期处置特点。

  4.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5.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6.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或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五、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二)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以承办单位名义印发;街道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

  (四)报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以请示性公文上报区政府审批,并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中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并对预案报审前是否经过实战或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确、预案全文是否公开等作出说明和评估。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预案编制单位报审前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理由,提出办理建议。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五)应急预案编制或审批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5.区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6.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经审批单位同意也可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发布,由其上级主管或监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二)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七、应急演练

  (一)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本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报审前进行演练,予以验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演练评估于演练结束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办。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区应急办。

  八、评估和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并报请预案审批单位批准。

  (二)预案修订工作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发布程序进行。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组织保障和奖惩

  (一)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区政府负责对本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篇5: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

  衡政办发〔20**〕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7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0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县(市、区)两级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存档后,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3.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4.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5.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7.前六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驻衡国省属大型企业集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其中,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通过本级党政门户网公布,部门应急预案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至5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告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及时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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